【摘 要】 文章叙述了宗教慈善事业在当代中国的曲折历程,认为近代以来我国的宗教慈善事业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历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宗教慈善事业发展缓慢、文革中停顿;改革开放后,国家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发挥我国宗教的正向作用,中国宗教慈善得到长足发展。
【关键词】 当代中国;宗教慈善;历史沿革
一、引言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中“慈悲”“仁爱”的伦理道德理想,深深根植于我国人民的实践生活中,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许慎在其《说文解字》中,将“慈”解释为“爱也,从心,兹声”。《韩非子·内储说》里提到:“夫慈者不忍,而惠者好与也。”管子《形势解》:“慈者,父母之高行也。” “善”为“膳”的本字,古人以羊为膳食的美味引申为美好之义,因为羊的性情温和驯顺,所以“善”又有善良、慈善之义。“慈善”二字合用,则是仁善、善良、富于同情心的意思。与西方相较,中国慈善虽不源于宗教却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宗教文化在中华传统文化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宗教慈善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慈善”既是普世性宗教的基本教义,也是各大宗教的行为守则。而在具有“仁爱”、“慈悲”传统的中华文化影响下,中国的宗教具有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美德也古而有之。
1、近代以来,中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曲折发展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列强入侵,中国进入到一个忧患深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政府被迫签订各种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领土被割让、资源被掠夺,所有中国人都背负着保家卫国、民族复兴的使命。戊戌变法期间,维新人士积极宣传西方的慈善活动,推崇变革中国传统的善会善堂制度,效仿西方设立“红十字会”等新型慈善机构,在这个阶段,新型慈善公益活动如兴办文学,设戒烟会、不缠足会,设立养技院以教人工艺,设立新式学堂以培育人才等,表明近代宗教公益慈善已有了初步发展。
20世纪初,清政府为挽救摇摇欲坠的清政权也开始推行新政。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乡地方自治章程》,其规定的自治事宜中多项涉及地方公益慈善事业,如其中第五条规定“本城镇乡之善举:救贫事业、恤嫠、保节、育婴、施衣、放粥、义仓积谷、贫民工艺、救生会、救火会、救荒、义棺义冢、保存古迹,其它关于本城镇乡善举之事”。而近代中国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削弱,也为近代宗教的复兴和宗教慈善事业的兴起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条件。尤其是在中日甲午战争后,国家财政资源匮乏,政府想办许多社会事业却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政府对社会控制的削弱为中国宗教慈善事业的开展提供了施展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民间义赈逐渐兴起并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性义赈模式,对象扩大到全国,义赈逐渐成为一项真正的民间慈善事业,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传统慈善事业向近代化的转变,也为宗教公益慈善的发展提供了实战的平台,客观上促进了近代宗教的公益慈善事业的复兴和发展。
民国时期是中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承前启后的时期,也是中国宗教慈善事业向现代化转型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曾经一度辉煌。不同于明清时期的宗教慈善,民国时期的宗教慈善已经具有了比较典型的现代特征,这种历史特征不仅表现在教义制度、政教关系、宗教理论和文化方面,也突出地表现在宗教的慈善观念上。宗教慈善事业从具有同乡同业联谊、行会商会传统等在内的综合性团体,逐渐演变成为近代意义上的纯商业组织,性质上更具专业化。民国时期的商会成员大都通过当地的佛会、居士林、教会捐款赈济。当时商会一般并不亲自举办慈善活动,“就上海总商会支出而言,民国五年至十一年善举项下款额未超过二十两者,占总商会支出比例不及0.1%,这反映了公益善举并非总商会的主要活动。”[1]商人通过宗教团体举办慈善活动比较多,各地赈灾、孤儿院、放生法会多是通过宗教组织或寺院教堂来进行的。近代宗教之所以能够兴办众多慈善事业,在社会上产生较好影响,也是与中国民族资本家的大力支持分不开的,如纱业公会会长闻兰亭、无锡丝商周舜卿、纺织大王穆藕初,烟草大王简玉阶、简照南,面粉大王荣宗敬、荣德生,味精大王吴蕴初、橡胶大王吴南浦、万金油大王胡文虎,此外还有像近代著名佛教居士王一亭、聂云台都做过上海总商会的会长,当时许多著名的资本家都是佛教的支持者。民国时期的宗教慈善的现代化特征还表现在慈善事业的制度化、法律化上。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即设民政部具体负责贫民赈恤、罹灾救济等慈善事项;北京政府在沿袭南京政府管制基础上,仍由民政部执掌慈善事宜,1914又在民政司下设五科,由四科专司慈善救济工作;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改内务部为内政部作为慈善事务的常设机关。在设立专职机构专司慈善事务的同时,政府还相继颁布了与慈善相关的制度法规,如1923年北洋政府制定颁布的《赈务处暫行章程》、1924年《督办赈务公署组织条例》,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1928年《各地方救济院规则》、1929年《监督慈善团体法》、1930年《监督慈善团体法实施规则》、1932年《各地方慈善团立案办法》等。[2]
抗日战争时期,在民族危机的刺激下,在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感召下,宗教界发扬了爱国的传统, 肩负起与中国人民一起共同抵抗日本的历史重任,参与到抗战民族统一战线中。七·七事变爆发后,在危急关头,圆瑛大师召开中国佛教会的理监事紧急会议,号召中国佛教徒积极参加抗日救亡运动,并且担任中国佛教会灾区救护团团长。他还到各地帮助建立抗日救护队,举办难民收容所和佛教医院。为筹集救难资金,他携徒明旸两次到南洋诸地募捐,前后共计募捐国币三万二千四百元,他将这些钱悉数寄回祖国以作抗日救护的费用。在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宗教慈善事业在陷入困顿和衰落的同时又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收留了离散的儿童妇女、救治了因战而伤的士兵、捐助了抗战物资,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宗教慈善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级的中国宗教慈善。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曾经热闹一时的社会慈善事业在神州大地悄然静止,宗教公益慈善也随之淡出。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建设经验不足,无产阶级专政的意识形态再加上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官办(管)慈善的传统影响,民间慈善被视为与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优越性相对立,发展民间慈善事业无异于给政府和社会主义抹黑;而以宗教“鸦片论”为理论基础形成的宗教政策的偏差,更是将宗教慈善视为异端。1950年,中国人民救济代表大会召开,时任政务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的董必武同志在会上作了《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的大会报告。报告中,董必武将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旧福利救济事业定性为“统治阶级欺骗与麻痹人民的装饰品”,并且指出“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救济福利事业,应该是在人民政府领导之下,以人民自救自助为基础而进行的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新民主主义国家必须采取的民主的集中制度,救济福利事业亦不能例外”,“全国救济福利事业的工作方针,应该是统一的;工作计划和范围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应该是有机配合的;宣传和行动,应该是一致的……过去某些救济团体须改造的,在全国救济机构成立以后,即应由其领导进行改造。某些名存实亡或已完全失其作用或假冒为善的救济团体,应即宣布取消”。[3]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政府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粮油统购统销、就业统一分配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国家获得了对社会中绝大部分稀缺资源的控制和支配权,由此形成了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宗教慈善组织也随之或被取缔或被政府改组包揽与接管。
文化大革命期间,慈善更是成为了一种典型的负面价值的代名词。文革期间党和国家的左倾错误决策使得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极大的破坏,正常的宗教活动无法开展,与宗教挂钩的宗教慈善更是销声匿迹,红十字会等在新中国成立初的调整和改造中幸存下来的慈善组织也在“文革”中被冠以“封资修”的帽子被批判。从人们的日常言谈到各种报刊、电视、文学、影视作品,其中所宣扬的核心价值观无外乎“凡是慈善家就是伪善人,凡是慈善就都是伪善”。这使得我国当时慈善事业一度进入到发展中断阶段。[4]
三、改革开放后,中国宗教慈善的发展
(1)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宗教慈善。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随着第二代领导集体对文革期间错误宗教政策的拨乱反正,党政部门对于宗教社会服务功能认识得以转变,中国宗教慈善又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得以开展起来。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兴起,民主和法治权威的强调,中国相继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80年代到90年代,是我国慈善事业全面复兴的阶段,也是宗教慈善得以重现历史舞台的重要阶段。从国家层面来看,党委政府和学界在鼓励、规范和引导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上也有迹可循。如1983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转发甘肃省康乐县关于《在普及小学教育中注意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的通知,希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5]1984年3月,胡乔木同志在如何《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中谈到,“要注意把宗教界的积极性利用起来,引导他们做一些社会服务工作。宗教界可以做的公益事业很多……过去,佛教也讲修桥补路,基督教也办了不少社会服务事业和福利事业,从教打字,办学校、医院,到办孤儿院、养老院都有。旧社会信教的人还办社会福利事业,现在更应该提倡为社会做好事。如果我们向这方面引导,就可使一些宗教界人士有许多公益事业好做,同时就会与我们有更多的共同语言……提倡宗教界办公益事业,不但可以减少迷信活动以及由此造成的浪费,而且还可以提高宗教界的地位。他们是会乐意去做的。这样,我们同宗教界的关系就加入了新的内容,也给了宗教界一条积极的出路;会使他们更加感到自己在社会上有了地位,又同我们党真正合作了。”[6]在此影响下,各地宗教慈善事业也重新发展起来。1984年,我国当代著名高僧真禅长老开始向上海的有关福利机构捐赠财物。1985年4月,中国基督教领袖丁光训主教发起成立了以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和农村发展为主的民间社会服务机构——“爱德基金会”;基金会资金来源于海外基督教团体和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友好人士,主要是资助范围是促进我国的教育、社会福利、医疗卫生和农村发展工作,组织宗旨是在信仰互相尊重的原则下共同献策出力,开展同海内外的友好交往,发展中国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各国的发展。同年8月,在赵朴初、丁光训等宗教领袖的倡议下,由全国政协宗教组发起了成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倡议。这一切,可以看作是新中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开端。
1993年11月7日,在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首次提出了对于党和国家宗教工作具有战略意义的三句话,即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江泽民同志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1995年5月22日,在接见出席中国、韩国、日本佛教友好交流会议代表时,时任政协主席的李瑞环同志发表讲话时同样提到,“要进一步挖掘、整理宗教文化中积极、向上的内容,特别是要挖掘、整理各宗教教义在伦理道德方面所倡导的弃恶扬善、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内容,使之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2002年,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7]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要“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8]党的十七大再一次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的内容写入党章。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指导之下,我国宗教界积极投身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帮学助残、救难赈灾等方面做了不少事情,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各宗教也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作为本教的重要业务范围。如2002年通过的《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作为佛教界的一个主要任务,即“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同时,中国佛教协会下设公益委员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第2章第7条指出,中国伊协要“促进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利国利民、服务社会的公益和自养事业”。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规定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提出要“鼓励神长教友为社会公益事业献爱心,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协助教会搞好自养事业”,中国道教协会章程中也有“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支持兴办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促進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的规定。
多年来,我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各类宗教慈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宗教慈善活动认识不充分,对是否鼓励宗教界开展宗教慈善活动,在哪些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等问题把握不准,甚至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心存顾虑,担心会人为扩大宗教影响;同时在我国公益慈善法规政策总体上还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具体法规和政策还不是很明确。[9]基于这些问题,2012年2月1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范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要求,指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有深刻的信仰基础、悠久的历史传统、较高的社会公信度;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新形势下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2012年7月,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共同协同商定,于2012年9月17 -23日开展为期一周的公益慈善活动。宗教慈善周从2012年起至今已连续举办4年,慈善周期间全国各地各宗教界积极响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发挥特长,社会正面影响巨大。
(2)新时代下,我国宗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就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宗教慈善已经成为中国现代慈善事业不可忽视的力量。
2014年3月,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在了解宗教慈善组织在实际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难以享受免税资格的问题后,专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宗教界依法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可以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宗教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同年4月,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联合民政部下发《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为宗教界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政策规范,要求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宗教界收养孤儿、弃婴问题,对于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宗教界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孤儿、弃婴机构在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与民政部等机构的关系方面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2014年11月18日,国务院颁布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其中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宗教慈善首次被写入中央政府文件,这对宗教慈善具有特殊的意义,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系统安排,也为宗教慈善的健康发展指明了具体路径。
2015年12月,为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下发《关于宗教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的共同倡议》,呼吁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参与到扶贫开发事业中来,为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尽一份力量,献一片真情,争做脱贫攻坚的参与者、促进者、践行者。在这一系列政策法规影响下,近年来宗教慈善在沿袭原有优良传统基础上,从机制、运行、形式、内容等方面都有了更进一步的提升。宗教界的公益慈善事业正在大踏步前行。以爱德基金会为例,其公益项目已遍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200多个县(市、区),超过千万贫困人口从中受益。5年来,仅“宗教慈善周”捐款捐物就累计超过10亿元。
四、展望
我国的宗教慈善事业在救民族危难,促国家富强中起到了积极正向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宗教慈善仍面临诸多的困境,需要政府、社会、宗教团体及宗教慈善组织的合力推动。新时代下,党和国家应当进一步积极支持、鼓励、引导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正确、客观地对待宗教慈善事业,采取相应措施,共同促进中国宗教慈善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桓忠.上海总商会研究[M].台北:知书房出版社,(1902-1929)108.
[2] 邹世允.中国慈善事业法律制度完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1-42.
[3] 董必武.新中国的救济福利事业——一九五零年四月二十六日在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上的报告[EB/OL](2003-11-22)[2018-10-14].http://dangshi.people.com.cn/GB/144964/145605/237447/17008211.html.
[4] 汪愿愿.当代中国慈善伦理问题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5] 民族工作大事记(1983年)[EB/OL].(2015-02-21)[2018-01-22] http://www.seac.gov.cn/art/2011/5/13/art_134_122130.html.
[6] 胡乔木.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事业[EB/OL].(2012-12-22)[2018-01-22] 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6/66704/4495664.html.
[7]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上所作报告全文[EB/OL].(2012-08-28)[2017-10-13]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18da/2012-08/28/content_15820005.htm.
[8] 解读六中全会:发挥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EB/OL].(2006-12-16)[2018-01-10]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5176888.html.
[9] 国家宗教局政法司:关于制定和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说明.2012.3.22.
【作者简介】
张淑瑛,法学碩士,广西社会主义学院理论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统战理论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