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 佟景洋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从1952年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开展的民族团结月活动开始的,其初衷是向各族人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到延边视察时,对这一活动都曾给予充分的肯定和表扬。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进一步宣传落实民族政策,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一活动逐渐被各地重视起来。1983年4月,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决定每年5月为“民族团结教育月”;同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在自治区首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决定每年9月为“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此外,还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也规定了一定月份作为“民族团结月”,如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决定每年7月为该州的“民族团结月”。
1988年4月25日至29日,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表彰了565个先进集体和601名先进个人,国务委员陈俊生代表国务院在大会上作了题为《沿着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道路前进》的报告。报告中陈俊生使用了“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的提法。199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固定下来。2004年以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提法更为普遍,更加强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创新性、创造性和建设性。2014年,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1496个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进行表彰。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实施国家法定表彰奖励,已经成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除采取集中表彰的形式外,表彰活动也采取了发现一个表彰一个的办法,涌现出孔繁森、赛尔江、彭楚政、吴登云等一大批献身于边疆建设、献身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楷模。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等部委也加大评比表彰力度,先后命名了四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466个,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165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做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不断完善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顶层设计。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建设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制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为总任务,以“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为总要求,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民族地区脱贫奔小康步伐、改善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民生、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提高民族事务依法治理能力等6项重点任务来开展创建,为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内蒙古自治区地处中国北疆,是一个多民族共同聚居的地区,共有包括汉、蒙、满、回、朝等55个民族,是被党和国家领导人赞誉的“模范自治区”。自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以来,内蒙古各地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党委的指示精神,大胆探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新方法和新路子,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
内蒙古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从自治区成立以来,就成为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大幕的开启,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也得到了进一步深入。从1983年开始,内蒙古已先后召开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有1580个先进集体和2192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其中,188个先进集体和201名先进个人还受到国务院表彰。2007年,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首次享受同级劳模待遇。树立了“用表彰活动鼓舞人、用团结进步凝聚人、用民族理论教育人、用团结发展稳定人、用民族政策吸引人”的信念,培育了区内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民族情感,使“三个离不开”“四个自信”“五个认同”思想深入人心,各族干部群众团结一心,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70年来,内蒙古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制定和批准了近565件地方法规,出台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发展、加快边境牧区旗县市发展、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促进牧民增收、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传统民族体育盛会“那达慕”已经成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的经典品牌。全区各地争相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兴安盟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全国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通辽市被确定为全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市;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旗;乌兰夫纪念馆等4家场馆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自治区命名了38个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确定了27个城市民族工作试点旗县区,形成了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良好氛围,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呈现出勃勃生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和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印发了自治区3项规划并认真实施。“十二五”期间,累计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近10亿元,实施了一批惠民项目,为促进边境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财政收入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内蒙古千方百计地增加民生领域投入,全力推进脱贫攻坚,使12个贫困旗县摘帽,21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1.加强领导,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序开展
内蒙古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1984年以来,自治区将每年的9月定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每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明确活动月主题和工作要求,总结活动月工作经验,创新活动月的内容和形式,把活动月工作与民族团结进步“六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其中涌现的典型事迹和个人认真评选、逐级表彰,确保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历年年初召开的全区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会议上,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都对加快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重要指导意见,自治区民委据此做出详细部署。自2010年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印发了《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及考核评比实施细则。此外,从2011年起,自治区财政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决定在2011年安排预算100万元的基础上,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增加100万元,到2015年增加到500万元。
2.拓宽渠道,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自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以来,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少数民族政策专项检查,增强全社会对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成立联合服务组深入到民族群众聚居点和宣传点,为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走访少数民族困难户,帮助他们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生产经营等实际问题。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东部5盟市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欠发达地区,贫困人口占全区贫困人口的60%。自治区连续6年召开东部经济座谈会,研究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问题,将东部5盟市纳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总体规划范围,在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形成了区直机关、相对发达盟市支持东部盟市的机制。
3.丰富载体,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以规范化、制度化为保障。2013年,自治区民委依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提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2014年,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民族工作会议后,自治区民委结合会议精神以及《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评选权限、标准和程序,增强了政策性、法规性和可操作性。各盟市、各旗县也根据该《办法》制定实施了本地区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推动了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在表彰模范集体和个人之外,各地创新形式,丰富载体。如兴安盟召开的民族团结进步好少年好青年表彰大会,包头市对民族团结和谐机关(单位)、民族团结和谐村(社区)以及民族团结和谐家庭的表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与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缔结为友好旗县等。
4.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氛围
通过内蒙古电台、电视台、《内蒙古日报》、自治区民委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以新闻、信息、调研文章等形式大力宣传内蒙古民族工作,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多次组织人员到高校、企事业单位等作民族工作专题辅导,广泛开展民族文化、民族知识、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讲。《内蒙古日报》《内蒙古画报》都通过专版或专栏的形式,宣传自治区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事迹;在自治区党代会等重要时间节点,撰写专题文章进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加强同内蒙古博物院等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联系,引导其发挥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作用。各盟市也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包头市制定了《关于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创建了“一周两月”宣教平台,即七月份第一周为“民族政策法律宣传周”,四月份为“民族政策宣传月”,九月份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组建了150多人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宣讲团;打造了达茂旗“龙梅玉荣展览馆”、东河区“福徵寺”、土右旗“美岱召”三个市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利用互联网开通了“城市民族工作信息港”,在全社会唱响了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
内蒙古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一些与之相伴的问题也一直存在并不断衍化,这需要我们进一步予以研究。
1.开展活动不平衡。总体上,内蒙古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族群众对创建活动十分关注、并积极参与,但也仍有个别地区和单位行动缓慢,措施不够得力,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呈现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平衡的状态。
2.个别地区走过场。通过调查发现,有的地方、单位领导对创建工作认识还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深入基层群众调查研究不够,工作不扎实,宣讲次数少,措施安排不得力,对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掌握不够,存在着一定的“穷应付”和“走过场”现象。
3.取得实效欠功夫。部分单位和地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重部署轻落实,督查指导的力度不够,还停留于作计划、下任务、发文件上,没有具体措施,对工作方案缺乏进一步的细化、量化,落实措施不到位,对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建活动的实效。
4.主题内容缺创新。一些地区单位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照搬照抄过去的老办法,形式呆板,内容缺乏创新,创建活动单调枯燥,实效性不强,相互之间开展经验交流不够,在具体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无法得到及时的推广和交流。
5.宣传沟通存死角。广大农牧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群众文化水平低,给创建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如边远分散的农牧民、流动人员等特殊人群,无法完全到位宣传,存在盲区和死角;对民族问题,还存在着不愿谈、不敢谈、回避矛盾的现象。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祥地,一直保持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良好局面,理应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走在全国前列,为了使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为其他兄弟省市区提供经验借鉴,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推进。
坚持高度重视和高位推动,是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得以蓬勃开展的重要原因。要把创建活动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将创建活动纳入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把“高位”与“推动”相结合,把对民族工作的重视关心转化为对创建活动的参与支持,推动创建活动再上新台阶。
1.提高思想认识。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最新精神上来,谋划和推动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认识到民族团结关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搞好内蒙古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过程,就是促进区内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也是合力推进自治区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过程。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切实把民族团结这个人心工程夯实建好。
2.努力赢得支持。民族工作战线长、协调面广,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要善于协调方方面面的资源,积极主动赢得理解、争取支持,防止单兵突击。要引起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搞好创建活动谋划设计,同时调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寺观等积极性,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顺利开展积聚资源、增加合力。
3.健全高位推动机制。要从四个方面使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化。一是健全调查研究机制,掌握本地区民族人口基础信息、民族关系基本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创建活动具体办法。二是健全监督检查机制,采取专题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督查,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三是要健全考核机制,完善民族团结进步测评指标体系,更好发挥“指挥棒”作用。四是健全条件保障机制,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当前,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基本实现了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按照国家民委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六进”的总体要求,活动范围不断得到拓展。
1.深入城市社区,寓管理于服务。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创建活动的重要切入口。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把创建活动融入到社区建设。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刚进入城市,对城市生活和管理方式还不太熟悉,这时候更要“将心比心”,伸出援手、送上温暖,拉近彼此心灵距离。要切实防止歧视和变相歧视,坚决纠正拒住、拒载、拒租、拒卖的行为,积极帮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到当地社会,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2.将爱国思想贯穿国民教育体系。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要针对区内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有侧重地开展创建活动,增强针对性和感染力。创建活动进大学,进中小学,增强青少年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感性认知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3.将创建活动延伸到新兴领域。要高度重视在新生代和“两新”组织中开展创建活动,创新方式方法,借鉴其他领域经验,吸引更多年轻人和社会力量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要把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战略任务来抓,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为创建活动由物质架构深入到精神文化层面提供了基本遵循。要牢固树立重在平时、以心交心的理念,紧抓思想教育这把钥匙,打开心灵的大门,打牢“人心归聚、精神相依”的思想基础。
1.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内蒙古人口进入流动活跃期,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口逐年增多,民族之间的联系也比以往更加紧密,难免在交往中出现摩擦。要正确看待这一现象,引导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嵌入式社会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要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关系,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既不能无视共性而放弃引导,又不能刻意制造差异;既不能持消极论、无所作为,又不能急于求成、胡乱作为。
2.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要在认同中华文化的基础上,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能抹掉了民族特色,要保护和建设好特色村镇,延续淳朴厚重的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使其成为各民族安居乐业的家园,成为承载乡愁、传承文明的故乡。要加强民族文化展示交流,使各民族文化繁荣的过程成为各民族相知、相亲、相惜的过程,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3.强化祖国观、民族观、历史观教育。要在内蒙古全社会深入开展历史国情和民族常识教育,引导各民族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增强共同体意识的前提。蒙古族等少数民族要学好汉语,有利于对学习现代科技的掌握,方便就业和生活;同时也要鼓励汉族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各民族间的相互学习。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内蒙古的创建活动要主动适应这一新形势,更加注重实效和细节,让创建活动更有人情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加强民族团结要创新载体和方式,注重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推进理念、手段、方法的创新。只有这样,内蒙古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局面才会显得更加生动和富有实效。
1.树立人文化的理念。人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打动人心。要改变“大水漫灌”的宣教,针对不同受众搞“滴灌”,少些大路货,多些“私人订制”。要因地制宜,考虑内蒙古东西部地方的经济文化水平,照顾到不同民族心理特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开展活动。优秀文艺作品,对于展示少数民族时代形象、呈现民族艺术魅力、凝结民族团结美好情感,作用非常显著和广泛。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题材的文艺作品,鼓励创造出更多的优秀文艺作品。
2.多用大众化的方式。大众化,重点是要扩大参与、融入生活。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在新技术、新媒体方面多动脑筋,用好微信、微博等方式,掌握自媒体时代的传播方式,达到短、平、快的宣传效果。要动员全区各族群众一同参加民族节庆活动,在交流中加深各族群众的了解,在互相学习、互相欣赏中增进感情。要继续坚持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并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3.打造实体化的载体。实体化,关键是有抓手、有平台。要将宣传教育资源向基层、社区倾斜,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发掘和培育一批模范单位和典型人物,带动创建活动向纵深推进。近些年来,自治区表彰了一批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并且命名了近100家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要更好地发挥这些“模范”“示范”的引领作用,加强宣传推广,硬件上搞好场景宣传,软件上挖掘人文内涵,运行上要与当地学校和有关单位对接,积极组织开展活动,把民族团结的细节及意义充分呈现出来,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讲好内蒙古的民族团结故事。
内蒙古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促发展、惠民生结合起来,使得各族群众受教育、得实惠,让团结创建走进了群众心里。
1.全面小康同步,让群众有参与发展的获得感。内蒙古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瞄准同步实现全面小康这个目标,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要加大政策投入,加大差别化政策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激发内蒙古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要树立民生导向,增加当地群众就业,促进当地群众增收,保护当地生态,让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2.公共服务同质,让群众有公共服务的获得感。内蒙古要坚持把改善民生放在优先位置,项目资金要最大限度地用于破解民生难题、促进脱贫攻坚。重点围绕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突出问题,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广大农村牧区地广人稀,条件艰苦,公共服务人均成本相对较高,中央和自治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事业经费要注重向这些地区倾斜,落实政策时,必须统筹民族与区域因素,使同一区域享有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让当地各族群众都有获得感。
3.法治保障同权,让群众有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公平正义是所有获得感的重要基础。要引导区内各族群众正确认识法律保障与民族团结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事件,必须旗帜鲜明地捍卫社会主义法制尊严,旗帜鲜明地保护各民族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打击犯罪行为。对以民族身份作为非法行为挡箭牌的人和事,要坚决反对、依法治理,树立法治信仰和法治权威,为内蒙古民族团结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