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应的问题也开始产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系统也是大势所趋。要根据国家的整体发展状况和我国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我国的立法工作进行相应的改革。因此我们要长期坚持审慎立法政策以及包含的实行立法、试点立法和先行先试等在内的法律试行机制。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是以宪法为核心来进行的。据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一共有接近250件,这些法律大致都是以宪法为根本,同时也依靠其他基本法律,涉及的范围及其广泛,例如宪法、民法通则、经济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等,并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事业迈向新阶段。除此之外,我国还积极参与了多个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国际司法合作的双边条约和协定、多边国际公约。就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从外延到内涵不断深化的阶段,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立法活动频繁,不仅仅包含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身的立法,还包括依照宪法规定的国务院依职权或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活动。截止到2010年,国务院依照宪法的根本要求,凭借行政管理职权或者是因人大授权在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多个范围内实行了许多行政法规。另外,国务院各个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那些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要始终坚持以立法为基本原则,宪法规定省、直辖市以及一些省会城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人大代表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对应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阶段,我国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接近8000部。
现阶段,我国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加强了民主性,在构建法律体系的过程当中往往会采用多种多样的模式来进行,与此同时,也会广泛征集业内专家学者人士的指导性建议。除此之外,国家立法也更加注重保障人权,特别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一些损伤性决定需要相关国家机关做好救济工作。提升立法水平,还要保证法律法规中思维的缜密性。
第一步就是要不断加强国际法、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司法解释在法律系统当中的重要性。将这些法律深入融合到我国法律系统中,《立法法》对国际法、特别行政区法的作用和立法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在法律体系中的司法解释到底占据什么样的地位是现在学术研究的关键性内容。《立法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但却没有详细阐述司法解释内容。司法解释在有权解释的范畴当中,法律效用明显,在实行的过程中,可以有效的解决法律方面的不足和漏洞问题,在法律运用方面,司法解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都拥有造法的性质,虽然这个说法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也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定。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最高法院造法与立法权专属立法机关之间存在一定的问题。怎样有效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就需要肯定法律体系当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地位,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认可最高法院中的立法权力才是主要方式。在绝大多数国家中,立法解释权不被许多国家立法机关所掌握,而是把握在司法机关的手中。
第二步就是要对现有的法的宣告失效或废止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沟通。我国立法常常会出现自行失效的情况,所以需要进行有效的处理。转变的方式并不是过一段时间或是更久的时间来告知大众这些法已经废止,而是应该在新法产生或是新的法规出现的时候,在进行告知的过程中同时宣布和其相矛盾的法律或者是规定失效或者废止,假若索要宣告失效或废止的法律数量较少,便可以在法的附则当中对其进行宣布告知其失效或者废止。如果其数目比较多,首先可以在附则里面用明文进行宣告或废止和其自身不相吻合的法规,也可以把这些法规逐条列举出来。
还有也可以采用附录模式一一列举那些与自己不一致的法律或法规。我国进行立法工作针对某一个法律或者是修改某一法律时,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将被修改的法律采用附录的形式一一列举,但是如果宣告失效或者是废止的法内容比较多的时候,并且不能逐条列举出来的时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变,不能简单的以“凡以本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发为准”的宣告进行结束,要让人们认识到哪些法规或是规定已经失效或者废止。
第三步 健全立法监督制度。立法监督要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换句话讲就是立法监督一定要合理审查立法权,在使用监督立法权时还必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要求。立法的进行要符合法律限定和法律程序,所有违背法定程序的立法都无法正常执行。由此可见,立法监督一定要做到合法合理,致力于为保证社会的和谐安定做出贡献。
保证立法监督的科学性,主要是指在进行立法监督时要持续对立法权的操作进行科学性审查。一方面,要看立法工作的动机是否属于善意的、是否遵循客观规律、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具体来讲,立法的善意动力就是指不但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准,还要保护公民的权利。
有的部门在立法时都会首先考虑部门的利益,这样的动机往往是不单纯的。立法工作的进行,一定要遵循客观规律,不仅仅要表现其民主性,还要体现客观规律。立法人员不以实际为基础,不但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还不注重社会的实际发展要求,违反了实际运用立法权,因此出现的法律文件也就不科学。立法工作的进行一定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这样才能够保证分配结果的科学。如果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合理,相应出现的法律文件就不科学。立法监督要科学合理,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立法的合理化,不断提升立法水准,这样也能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体系理论是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来看,只有做好法律体系理论工作才能够为构建法律系统指明方向,与此同时,法律实践的进行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法律体系理论。在实践活动当中,几乎任意一个因素都可以将其类型化,因此法律体系理论的建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律实践提供依据,法律实践也可以在真正意义上检验法律体系理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具体来讲,在实践的过程当中,并不是所有的因素都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对待,但绝不会有不可以理论对待的因素,这一点毋庸置疑。
实践的思维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需要对个别案例在处理过程中的异质性进行判断。相应的理论思维模式因为个体的不同操作所以性质也不同。但是,理论中的同质性可以有效的检验个别实践案例的特点,不但可以为其提供丰富的理论知识,还可以为人我交涉提供理由。还有实践个案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这样利弊得失的权衡取舍就拥有了理论指导。因此,在法律体系构建过程当中一定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经过以上的阐述,我们可以得知,法律体系的构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与构建效果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要以法律的整体为基础,研究更为深入的问题,要从高端入手,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