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

2019-11-14 23:50
长江丛刊 2019年27期
关键词:中道亚里士多德正义

凯里学院

个人呼唤正义,社会需要正义。正义自有振奋人心的力量激励一代代的人们为之探索和奋斗,涌现出了林林总总的正义思想。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把正义作为政治学追求的终极价值。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开篇就提出了“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1]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视为德性总体,具有中庸的特质,包括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分配正义作为特殊正义的主要组成,是亚里士多德正义思想最为核心的部分。这一思想已经被后世奉为经典,及至罗尔斯时期,“分配正义”已成为其所政治哲学谱系最为核心的概念之一。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财富分配的正义程度直接关涉到人们生活的幸福感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阐释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主要内容,在对其评析的基础上借鉴其合理的因素,对促进我国社会的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通常认为,亚里士多德是最早系统阐述分配正义内涵的思想家。综观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可将其主要内容概括成两部分部分:以比例原则为标准和以中庸之道为实现途径。

(一)分配正义的标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的本质和核心是平等,对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借助平等来进行。亚里士多德将平等分为两类,数值平等与比例平等。数值平等对应对等正义,表现为所有人对相同事物的所得在数量或容量上都相同,不存在偏差;比例平等对应分配正义,要求社会成员间对社会财富、名誉、权力的分配应依价值、能力、需求性的标准为之,按相应的比例关系进行。亦即“根据个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2]就正义作为平等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决定性的并非数值可计算的平等而是基于比例的、几何的平等。换言之,“正义的标准方式是在处理多数人时,分配正义被视为关系相当的平等,依价值、能力、需求性的标准去确立权利与义务,分配正义换句话说,就是使各得其份的原则。它是正义的原始形式。”[3]可见,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标准是比例平等,主张城邦分配公物时应遵循比例平等而非数值平等,城邦给予每个人的利益,应该以其为城邦贡献的“美善行为”的多少为依据。

(二)分配正义的实现途径

亚里士多德没有明确论述分配正义的实现途径,但从中道这一概念在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具有的枢纽意义,可以看出中道在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者恶积极作用。

古希腊向来有注重中道的传统,亚里士多德在系统总结传统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德性即中道的观点,并认为中道是一个伦理意义的规范性概念,是对过与不及的矫正,意为特定情境下的适当状态。亚里士多德把正义视为德性总体,而正义的本质是平等,从比例的、几何的或关系的层面认知,平等就是一种中庸,处于太多和太少之间。社会价值的实现需要借助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亚里士多德认为中等阶层是城邦最安稳的阶层,视其为中庸的化身和载体,把实现比例平等的分配正义寄托于中等阶层执政的优良政体制定的优良法律。这种政体的社会结构呈橄榄状,两头小,中间大,介于极贫和极富阶层之间的中产阶层处于主体地位。这种政体制定出的法律集中了众人的智慧,免除了一切情欲的影响。作为一种没有感情的智慧。这种法律亦是事物合乎正义的毫无偏私的中道的权衡。由于这种法律本质上就是基于分配正义及比例相当的平等形成的,[3]通过法治的作用,分配正义就能得以实现,人们就能过上优良的生活。

二、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的评价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以比例平等为标准,把中道理念贯穿始终,以中产阶级作为执政主体的优良政体制定并实施优良法律为实现途径。这一思想体现了其在自然的基础上对人的尊重,很多方面闪耀着智慧的光辉,但由于时代所限,其思想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一)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的正向价值

亚里士多德将比例平等作为分配正义的标准,运用比例平等反对平均主义,旨在给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待遇,反映了一种“应得”的朴索主义观念。在资源有限而人们都希望过上幸福生活的现实社会,无疑具有激励人们努力奋斗,靠自己的双手过上体面的生活,有利于人们树立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观念,也避免滋生“大锅饭”、平均主义、等着政府救济的懒汉思想,在市场经济等竞争领域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思想表明人之德性是理性与欲望的契合,自有其客观边界,又受人的主观情感影响。中道的特质是“适”,即适度、合适、分寸,亦是事物、人心、社会保持平衡和稳定的条件。因此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思想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体现了对“度”的把握和操守,也体现了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另外,亚里士多德中道思想引申出了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法治思想,进而形成了著名的亚里士多德经典的法治公式。

(二)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的缺陷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虽被后世奉为经典,但囿于时代所限,该思想任然存在相应的缺陷。首先,在分配正义的标准方面,亚里士多德只看到了数值平等与比例平等之间紧张的关系,没有注意到数值平等(1:1)其实是比例平等的一个特例,也就没有注意到人应具有的同等的尊严在平等理论与实践中的统帅作用,因而,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比例分配适用的主体时,将奴隶、妇女和小孩排除在外。其次,就比例分配根据的“真价值”而言,亚里士多德将血统、身份、财富地位等因素也纳入评价的范畴,这必然产生这些因素的正当性及诸多因素之间如何排序及衡量的疑问,因此,亚里士多德不可能对何种程度是合乎比例的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使其分配正义理论的实际操作性大打折扣。再次,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的思想,应得始终与人的美德紧密相连,城邦没有帮助穷人摆脱贫困状态的责任,穷人天生应该受穷,天然处于劣势的人将彻底处于不利的地位。另外,亚里士多德对影响分配正义因素和条件的分析只针对特定的人或情况进行思考,没有考虑对应的时代背景和相关的制度,使其理论最终缺乏独立性。

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的中国启示

面对我国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现实,如何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已成为了我国分配领域所诉求的目标之一。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中蕴含的平等观念、中道思想和法治理念所蕴含的合理成分仍值得我们去汲取营养,以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首先,最大限度地尊重以劳动为取向的收入,建立一套合理的公共决策机制对劳动者的贡献进行准确的评价。我国目前对脑力劳动中知识的贡献应如何评价和参与参与分配等问题一直没有认真地进行研究,必然影响到不同职业和行业间收入分配的正义性问题。

其次,尽可能缩小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体现了应得之所得的原则,所得应与贡献成比例,因此国家应尽量避免通过政策人为造成不同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

再次,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是实现分配正义的保障,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存在的诸多问题都是我国法治建设滞后造成的。因此,厉行良法善治,而不是政策主导,最大限度的避免相连地域的不同行政区域同行业之间收入过分悬殊的现象,促进人们的人心理平衡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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