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颖/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对于发明人和申请人来说,专利合作可以更加有利于我们国家专利发明创造的进一步发展,并且能够促进专利技术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同时促进更多专利技术的融合以及多方面交流。因此,在对于专利合作的研究之中,当发明人之间形成合作关系之后,可能会根据不同人之间的技术和装备差异来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当申请人之间形成合作关系之后,不同人之间的联系就变得更加紧密,使得发明人也会随着进行变化。由此可见,专利合作关系不仅应该仅仅限于申请人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还应该被纳入专利合作理论之中,从而为理解相互制约关系中的专利相关主体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并为专利创新活动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在世界技术竞争和技术快速变革的时代,专利合作作为科学合作在联合申请专利上的表现,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技术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征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单独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便利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员,则不属于发明人。申请人是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发明专利权的设计人处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申请后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当将转让合同提交专利局进行备案,并在专利局登记后才能够生效。对专利的发明人和申请人来说,在专利的形成过程之中会形成一定的合作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自主进行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权归属于创作完成人,也就是说发明人和申请人是相互重合的;第二,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换句话说,即申请人与发明人之间是隶属关系;三是合作发明创造,发明创造共同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或个人,或由一个实体或个人委托另一个实体或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实体或个人;或共同发明或创造,除非另有商定,申请人与发明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联系可以看作是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形成的伙伴关系,由此可见,这是一种非同质的合作关系。
专利通过个人发明与商业发明的结合,对企业和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企业间的专利合作,能够使得企业拥有更多的优势。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专利合作一般是一些比较大的专利项目。例如,专利被用来加强国家间的技术交流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众所周知,一些区域专利合作会进行PCT专利申请,而PCT国家的区域专利注册可以大大提高许多国家的专利申请效率。除此之外,专利合作不仅仅会涉及到专利的申请工作,而且也涉及专利的交易和转让方式。因此,通过发明人和申请人的专利合作,不仅可以使得专利的交易更加顺利,也能够使专利发挥出深层次的价值,最终促进专利资源的合理配置。
发明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合作类型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指导式合作。在进行自由发明创造的过程之中,申请人会对整个发明过程进行指导,以指导者的身份与发明者形成一种合作关系。
第二,权威式合作。在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在自己的工作过程中或者完成单位分配给他的工作以外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因此,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合作关系。
第三,支持式合作。发明人在进行专利创作的过程之中,需要多种资源和技术对创造进行支持,而这种支持型合作关系就是指申请人对发明人进行一定的资源和技术支持,进而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
由此可见,虽然在我们国家专利合作研究起步比较晚,但是研究成果却非常丰富。专利合作关系不仅应该仅仅限于申请人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还应纳入专利合作理论。因此,必须要通过发明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合作,可以进一步促进专利的交易,从而能够让专利发挥出更高的的价值。
通过对发明人和申请人的概念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发明人必须要是一个自然然,而对于申请人来说,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和组织,由此可见,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合作方式可以有两种,也就是自然人与自然人,或者是自然人与机构。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在这两种合作关系中会呈现一定的特点,也就是,从关系、认知和结构三个方面对发明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合作方式进行了阐述。
对于关系维度来说,主要是根据发明人和申请人的概念规定而来的,主要有自然人与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机构这两种类型。在自然人和自然人这种合作关系之中,发明人和申请人都是自然人,二者必须要以技术或者资源为互补,在专利的创造过程,以这种合作方式来进行。而对于自然人与机构这种合作关系来说,一般情况下,发明人是自然人,而申请人则是企业、机构或组织等,对于发明人来说,大多是接受了委托来进行发明,而申请人则需要为发明人提供相关技术和资源,使专利发挥更好的价值,由此可见,这种合作多是以权威和支持的方式形成的。
在专利权人的社交网络中,认知维度是不同类型发明人与申请人的合作关系在不同时间阶段的变化而形成的,占据结构漏洞的发明者创造新专利的机会更大,原因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发明者的创新可以受到发明合作圈之外的人的启发。这是因为圈外的人可以建立一个结构性的孔,让发明者接触到各个相关学科的知识,与各个相关学科的学者进行深入的交流,“新思想”自然就会产生,而发明者通过合作网络结构与申请人形成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在专利的发明创造过程之中,发明者必须合作从不同的维度和深度的研究领域深入探索和创新合作,吸引许多领域的信息资源合作者,最终使发明创造具有更大的创新性。
“结构洞(Structural Holes)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罗纳德·伯特(Ronald.Burt)提出的,结构维度是发明人与申请人的合作关系在不同空间范围内的表现。在结构维度之中,对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合作方式来说,能够分为以下两种:一方面,是国际合作,也就是说发明人和申请人并不在同一个国家;另一方面,是区域合作,这种合作关系是建立在区域优势之上的,发明人和申请人具有一定的位置距离,然后形成的一定的合作关系。
对于专利发明来说,发明人和申请人是专利形成的最关键主体,在这一过程之中,二者必须要进行高强度的互动,形成一定的合作关系,并且其合作网络连接是一种强连接。通过本文对申请人与发明人之间合作特点与规律的研究,更进一步的认识了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合作关系。因此,在未来的发明创造过程之中,必须要为二者搭建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平台,这样可以促进专利交易,使专利发挥更好的价值,促进专利资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