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宇
[摘 要]在贸易融资营销过程中,反映银行产品同质化程度高、营销难度大的声音不绝于耳。本文颇具开创性地把对未来货权质押模式运用到铁路货运,并采用全程监管的模式,为企业设计全新的产品方案。在市场需求和银行产品或信贷政策出现不匹配的时候,只要我们对行业、对产品吃透,按照企业实际需求对现有产品进行灵活运用和组合创新,便可把金融服务方案做出差异化,成为开拓市场的利器。同时,亦不能忽略风险管理,需周全考虑、精雕细琢,将创新方案的风险降低至最小程度。
[关键词]贸易融资;铁路运单;货权凭证;风险控制
一、客户情况
A公司是一家位于东宁县的从事从俄罗斯进口化工原料的进出口贸易公司,而化工原料的存储和销售主要由其位于上海的关联公司负责。A公司利用当地对俄边贸优惠政策,成为牡丹江地区较大的某化工原料进口企业,同俄罗斯国际化工原料巨头建立长期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
A公司为了扩大进口寻求新的合作银行要获得信用证授信,这样的业务调整对于银行来说不啻是一个介入的好时机。
二、初始方案
A公司的进口贸易流程主要是:货物从俄罗斯通过铁路发运,路程约一个月时间,运抵滿洲里关口;指定报关行B公司办理通关手续;经国内运输抵达上海后办理入仓库手续。在为A公司第一次上报授信的时候,方案设计为即期信用证加90天押汇,采用动产质押的模式,选择B公司作为监管商。在货物到达上海时委托指定仓库办理验货入库手续,代为监管。然而,该授信方案被评审部门退回,并指出主要问题。
(1)在货物进入监管仓库前,银行无法控制货权。
(2)所进口的化工原料价格波动大。
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首先,由于铁路运单的非货权凭证的性质,银行持有运单并不表示掌握货权;其次,对于货物在境内入库前的铁路运输,银行无法控制,且铁路运单非物权凭证,难以对抗第三方主张权利;最后,价格波动将会造成潜在的市场风险。
三、改进方案
一方面,由于初始方案中问题所涉及的信贷政策和产品特性,都是 “硬伤”,不是能够轻易解决的。另一方面,市场的行业特性和企业的操作实践也不会因为银行的相关规定而发生改变。因此,该方案进展一度踯躅不前,但是业务部门并没有轻言放弃,继续会同包括产品经理、审查人员在内的各方不停进行沟通交流,探寻解决之道:现有产品模式和信贷政策走不通,那我们是否可以将其变通组合而达到风险防控的目的呢?该方案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确保银行的货权,那是否能将原先方案中的动产质押时点前移,从货物一进满洲里海关就开始进入监管呢?沿着这样的思路,新的方案在一点点成形。
(一)关于质押时点问题
目前银行动产质押业务都是在货物进入仓库后才开始的,本案也不例外,货物一直到上海仓储公司才开始质押,运输途中处于银行的监管空白期。最佳方案应该是“end to end”式全程监管,这样将可确保货物从进关后直至还款前,包括在途都处于银行的控制之下,同时也可弥补铁路运单的先天不足。目前货物在满洲里海关由B公司报关,由上海仓储公司在上海监管,环节较多,并且银行同时和两家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实施分段监管手续烦琐并且增加风险点,最好是由一家企业担当此任。
经过各方论证,业务部门同中外运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的优势在于对货物的监管有着丰富的经验,并可委托其集团成员中外运子公司报关。由此,新方案跃然而出,中外运是唯一的监管主体,承担全程监管的职责,运输手续由中外运自己内部协调解决,监管仓库也改为中外运的仓库。
授信评审部门也认可了这种通过全程质押控制货物的模式,认为这一操作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使银行通过中外运(第三人)间接占有该货物,质权成立。
(二)关于铁路运单下的货权问题
铁路运单不是货权凭证,所以银行无法通过持有单据来掌握货权。但和业内人士沟通后了解到铁路运单的收货人一栏非常重要,它决定了谁能够有权提货。我们可以在货物进境后将铁路运单的收货人抬头改为银行,由于银行是收货人,所以只有银行才具有提货、处置货物的权利。同时加上中外运的全程监管,在新的方案中货权控制在国内运输途中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三)关于价格波动问题
(1)银行按照未来货权质押的模式为企业开出信用证。
(2)信用证下的货物经由铁路运输到达满洲里口岸后,中外运通知银行到货情况。
(3)中外运根据银行出具的货物流向单办理通关和国内运输手续,并将铁路运单的收货人抬头改为开证银行。
(4)开证行和企业共同向中外运出具《出质通知书》,中外运确认后货物质押关系成立。自此,从满洲里关口至中外运上海仓储库运输途中由中外运进行全程质押监管。
(5)货物抵达上海仓库后,中外运按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通知银行验货,并签发进仓单。
(6)开证行收到境外银行单据后,办理押汇。 A公司向银行申请提货,并交存保证金。 开证行签发出库单,中外运放货,A公司还款,业务流程完毕。
结 语
改进方案依靠操作模式的精巧设计得到了认可,授信项目也成功获得了批准。铁路运输项下的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因控制铁路运单并不能实现对货物的有效控制从而需要对客户资质以及监管方的港口运作能力进行更为慎重的把握,以防出现客户避开监管方和银行自行提货的情形。
参考文献:
[1]李军.铁路运单项下进口货物监管的风险与防范[J].黑龙江金融,2004(5):49-50.
[2]高瑞琦.国际铁路直通运输中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经济学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