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各方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债权、债务的承继,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组织承继。所谓债权、债务的承继,是指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合作社,必须无条件地承继因合并而消灭的合作社的债权与债务,目的是提高合作社合并效率,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合作社对所承诺的债权,有依法处分的权利;对所承继的债务,有依法清偿的义务。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康晨远
问题二: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形式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吗?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实行“一社一票”,这是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重要特征。
实行一社一票,是联合社的成员社地位平等的反映,成员社不论规模大小、出资额多少、与联合社的交易量的大小,在联合社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在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中的投票权都只能有一票,并且每一票都是平等的,分量相同,没有附加表决权。公司等市场主体一般按出资额大小或所占股份多少决定投票权的大小,农民合作社在一人一票制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附加表决权,联合社是完全意义上的成员地位平等,成员之间的投票权不存在差异。
联合社实行一社一票,需注意两点:一是联合社的成员只能是农民合作社,其他主体不能加入联合社。二是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只能实行“一社一票”,成员社不享有附加表决权,这是与农民合作社的重要差异。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