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探讨

2019-11-11 12:20刘晓燕吴卓宁
卷宗 2019年28期
关键词:职业病档案

刘晓燕 吴卓宁

摘 要:《职业卫生防病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不全面、不规范,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和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和证据。因此,在新形势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用人单位如何建立自己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进行了探讨、分析和总结。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是职业病发生、发展、监测、防治、康复的重要记录,可用于判定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方面的责任和工作成效。

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

1.1 劳动者健康检查的个人档案

个人健康检查档案主要是每次健康检查的体检表(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实验室检查、特殊检查报告和出具的个人体检报告。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既往工作单位的名称、工作起始时间和工种、岗位、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等);(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及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患者的报告及处置、用人单位落实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的情况等等。

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存在的问题

2.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不规范

按照《职防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该由谁来管理,怎样管理,用人单位做法也不尽相同。有些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些单位甚至搞不懂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误以为给员工体检了,有了体检报告就算是建档了。还有些用人单位虽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未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为了简化程序,节约资源,将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纳入人事档案,这与国家法律所要表达的立法精神不符,也无法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有效监控。

2.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不健全

职业健康监护是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内容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离岗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1]

2.2.1 职业健康体检率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低

当前,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覆盖率低。职业健康监护率低,必将导致用人单位监护档案建立率低。同时劳动者在调换工作单位或解聘后,不主动向用人單位索取健康监护档案,也是造成监护档案建立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陈超群等[2]人的调查发现仅14.16%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中大部分还不规范。在对60家用人单位(大型企业8家,中型企业24家,小型企业28家)的职业健康体检率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抽查中,大型企业上岗前体检率达到87%,小型企业仅为50%。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方面,小型企业最低,仅为58%,大型企业体检率最高,达到93%。小型企业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最低,为30%,仍以大型企业做的最好,体检率达到7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方面,大型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也是最高,为92%,小型企业最低,仅为51%。[3]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大型企业各方面的工作均优于中小型企业,这与大型企业多为国有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法出台之前就建立起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法人对此工作重视等方面有关。小型企业劳动者多为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大部分人对法律赋予的相关权益不了解,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许多劳动者明知有职业危害,明知用人单位不进行健康体检,不建立监护档案,仍然到有害用人单位工作,认为健康体检和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他们无关,健康监护档案规范与否不影响自身健康和收入水平。殊不知,企业如果缺乏职业卫生档案或健康监护档案不规范,特别是监测资料,将会给今后职工患病后诊断职业病或鉴别、判定是否与职业接触有关带来极大困难,直接损害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2.2 职业健康监护不规范

部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不规范,以普通体检充当职业性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但在调查的40家企业中,有8家未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只是在综合医院进行普通的健康体检。[4]

有些企业领导、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领导只注重经济效益,明知员工所从事的作业环境中有对人体危害的因素,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对工人隐瞒事实真相,不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告知,频繁更换员工。据调查,部分三资企业近80%的接毒员工在一个企业干不到2年,50%不到1年,有的3个月就换人,这给职业健康监护带来极大困难。[5]企业未对职工定期体检与复检,就无法正确判断职业接触危害与人体健康的效应关系,将使职业病管理失控,受职业危害者越来越广。

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几点建议

3.1 准确把握职业健康法律规范

目前职业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完善,简单概括就是“一法五条令”。“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五条令”指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五个国务院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要对以上法律法规准确解读,做到把握条文释义、明确立法背景、严格遵照执行。

3.2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和水平。职业健康监护和建立监护档案是一项长期持久的系统工程,必须高度重视,用人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坚持职业健康体检,了解员工身体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3.3 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劳动者不知法,不配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工作开展的一个难点。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宣传方式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重要性,领会法律的尊严,知晓自己的权利,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健康免受侵害。用人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管理人员再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職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他们的职业行为,让他们切实掌握和运用职业卫生防护技能,自觉遵守操作规程,进一步消除和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主动参与职业健康检查,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

3.4 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工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3.5 实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原始纸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有自己的劣势,受各种因素影响,容易丢失或损毁,再有就是查询不方便。建立电子档案,是时代发展趋势。用人单位应对每个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给予唯一编号,每次健康体检资料及时录入电脑,不仅方便员工随时随地查看自己的身体结果,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同时,还能为职工病案分析提供更加快捷、准确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2]陈超群.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4项措施[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3,9(4):71-72.

[3]吴琦,刘永泉,林向华,等.海淀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现状及监督管理对策,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2004.11(1)55-57.

[4]古小明,刘双喜.深圳市宝安区部分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现况调查[J].宜春学院学报,2008,30(4):75-76.

[5]王文勇.福建省三资企业职业卫生状况调查[J].海峡预防医学杂志,2000,6(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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