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实证研究

2019-11-09 13:41王玉翠刘双双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27期
关键词:股权集中度

王玉翠 刘双双

摘 要:我国创业板公司内部治理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关系较为密切,现有的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的研究较少。因此,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目的是研究公司内部治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管理层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公司规模、负债水平和盈利能力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显著关系,监事会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不显著。研究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提出相对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公司内部治理;自愿性信息披露;股权集中度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7-0076-02

国外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相对丰富,研究内容更加全面。尽管我国学者对自愿信息披露的研究逐年增多,但是仍然有很多缺点。基于主板上市公司的研究文献较多,所以需要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分析企业内部治理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的实际影响,找到提高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有效方式。陈凡(2014)分析2008—2010年期间深交所的企业情况。为了公司治理和公司积极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意愿,结果表明,高管持股比例,所有权集中度有很大影响因素[1]。李英凯(2013)选择在深交所上市的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大多数企业都不会主动披露没有在规定中提出硬性要求的信息[2]。张红燕(2018)分析了监事会观点,提出无论企业是否设置了独立董事,都不会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股权结构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1.股权集中度。目前,我国管理者自身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披露信息的意愿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更无法实现对经营者行为的控制,信息披露水平会更低。而当股权集中度较高时,股东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才能提高监督能力,增加监督行为,能够对管理层施加压力,使其能够重视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完成对信息的及时披露。鉴于此,提出本文的第一个假设:

假设1: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正相关。

2.管理层持股比例。管理层持股比例高,管理层会意识到企业价值对自身财富产生的影响大,其财富与企业价值相关性增强,因此管理层对于公司股票的价格会更加关注,并且管理层希望自己手中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价格上升,从而增加自己的财富,因此管理层在现实活动中会倾向于通过向外界自愿披露公司的有效信息以提升企业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第二个假设:

假设2:管理层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正相关。

(二)董事会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1.董事会规模。在企业内部,董事会享有较高的权利,负责聘请管理人员,并根据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效果设置奖励与惩罚措施。董事会实现了对经营者与股东两大主体的有效联系,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产生着较大影响,也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态势。如果董事会拥有一定的规模,且董事带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和财务经验,就能够实现对财务工作的有效监督,对盈余管理行为进行有效遏制,还能够避免企业经营者干预董事会的决策,使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得以提升。对此,提出本文的第三个假设:

假设3:董事会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正相关。

2.董事会会议次数。董事会主要采用会议的方式对事项进行商讨,做出最终决策。企业是否能够经常性地召开董事会,反映出企业对运作项目的重视程度,由此应保证一定的会议频率,避免董事会的作用被忽视。但是,董事会会议的次数不尽如人意,频繁的董事会会议往往意味着公司运作出现了问题,召开的会议次数越多,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低。因此,提出本文的第四个假设:

假设4:董事会会议次数与自愿性信息披露负相关。

(三)监事会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为维持监督效果,保障权利的独立性,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企业内部的管理职责。通过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全面审查,了解财务数据的具体情况,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对内部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由于监事会能够有效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规模越大,监管职能就越强,企业信息的透明度越能够得到维护,企业向外界披露信息的意愿也会随之提升。因此,提出本文的第五个假设:

假设5:监事会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正相关。

二、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针对2013—2017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进行分析。剔除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最终确定样本公司为353家,样本数据1 765个。信息披露质量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布的诚信档案中获取,企业内部治理相关数据从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中获得。数据整理工作在Excel2003中完成,利用SPSS23.0开展多元回归分析。

(二)模型设计与变量定义

本文研究的解释变量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量,包括反映股权结构的变量:股权集中度(H10),管理层持股比例(MAN);反映董事會特性的变量:董事会规模(DSIZE),董事会会议次数(NBOD);反映监事会特征的变量:监事会规模(BOS)。

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的自愿信息披露水平,解释变量为企业的治理结构。对上述假设进行整理,并确定所选择的变量,完成对回归模式的建立,具体如下:

VDI=α+?茁1MAN+?茁2?拽10+?茁3DSIZE+?茁4NBOD+?茁5BOS+?茁6SIZE+?茁7DEBT+?茁8ROA+ε

式中,α是常数项,βi是自变量及控制变量系数(i=1,2,……,9),ε为残差项。本文采用SPSS23.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梳理,并采用线性回归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再次检验。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下表中数据的分析表明,不同要素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置信水平上是不同的。例如,当置信水平为1%时,企业规模与盈利能力显著负相关。在置信水平为5%时,负债水平与盈利能力显著负相关;在5%的置信水平下,管理层持股比例与董事会规模正相关,在置信水平1%的态势下,股权集中度和董事会会议次数显著正相关。可以看出,结论的简单概述几乎与前文的预期假设相一致。只有监事会规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的影响不显著。

四、结语

要实现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提升,必须要关注到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多项内容。总的来说,需要对内部治理工作进行全面优化,保持良好的治理结构,以此来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并使企业自身表现出健康的发展状态。

参考文献:

[1]  陈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研究[J].财会通讯,2014,(2):57-59.

[2]  李英凯.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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