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雪平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目前我们所熟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形式:第三方支付、网贷平台、在线传统金融服务、在线理财、众筹等。近年来最显著的特点就是P2P 网贷业务的涉及群体越来越大,以其便捷、高效、补充小额贷款需求等优势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但是其金融风险应运而生,特别是由于信用风险管理不足而带来的违约事件也层出不穷。
2013 年以来我国P2P 行业开始出现爆发式增长,机构数量和成交量不断翻倍,2014 年初P2P 运营平台数量只有657 家,截至2017 年底,全国网络借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 数量达到1863 家,其中广东、北京、上海、浙江平台数量名列前茅,平台数量均超过200 家,约占全国总量的70%。
图1 各省正常运营网贷平台数(截止2017 年12 月)
2018 年全年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17948.01 亿元,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排名前三位的是广东、北京、上海,数量分别为236 家、211 家、114 家,浙江紧随其后,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79 家,四地占全国总平台数量的62.68%,可见我国的P2P 网贷行业地域集中度仍然较高。成交量显著的网贷平台主要包括陆金所、红岭创投、微贷网、拍拍贷等。
而在如此的互联网金融浪潮下,信用违约事件也越来越频繁地浮出水面。2013 年以来,就不断出现P2P 网贷平台的信用问题,例如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或者跑路、夸大预期收益率吸引投资人但难以兑现承诺的理财项目。根据信用中国公布的《2018 年失信黑名单年度分析报告》,各地公安机关公开信息的不完全统计,2018 年有1282 家P2P 平台出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浙江等地,其中浙江的问题平台287 家,数量最多,占22.4%。
图2 网贷平台问题类型(2018 年11 月)
网贷平台出现问题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延期兑付、经侦介入立案、暂停发标和停业等几方面。网贷平台的暴雷,不论是平台流动性问题引发,还是恐慌性连锁传染导致,归根结底是网贷平台外部监管不力和内部风险控制无序引起的。
2018 年以来出现的P2P 爆雷风潮,引起了各方对于P2P 网贷平台信用风险管理的思考。本行业信用风险可以分为来源于借款者的和来源于平台自身的。
早期平台的风险管理主要在于对借款者的信用风险管理,但根据2018 年以来平台出现的问题分析,我们发现来自于平台本身的信用风险巨增,平台恶意跑路、涉嫌欺诈现象日渐增多,影响面大、后果严重。总体来看,P2P 平台的信用风险风险因素来源于行业、监管和企业自身建设三个层面。
1、P2P 行业的发展“既快且乱”,相关法律法规滞后。2013-2017 年,P2P 平台数量增长3 倍,成交额和贷款余额约保持100%以上的增速,2017 年的成交额比2013 年增长约26 倍。但是,从2007 年第一家P2P 平台上线,到2016 年才陆续出现针对网贷平台业务经营范围和规范的“一法三指引”,即2016 年年中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以及2017 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网贷平台在这样的高速发展而又长期真空监管的状态下,自然就出现大面积风险乱象,甚至沦为庞氏骗局。
2、监管当局对网贷平台资金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最需要规范的是参与主体的合规性,而这恰恰是网贷平台管理中较为薄弱的环节。相对传统金融行业,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身份合规性管理较弱,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
另一方面,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平台的爆雷相关。2018 年P2P 网贷平台的统计中,爆雷平台中只有2.98%是属于银行存管方式,而97.02%属于非银行存管。
图3 网贷平台有无银行存管对比
网贷资金银行存管制度落实的进度缓慢。在没有实行网贷资金银行存管制度之前各家平台的资金存管形式各异,有自管,有委托第三方机构管,也有委托银行管,更有装入老板自己腰包的。2016 年8月《网贷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才明确规定了所有网贷平台必须实行资金银行存管。但是实际运用中,能够做到的非常之少。原因来自与平台和银行两方面,首先在网贷行业有风险的情况下,大多数银行与网贷合作的意愿程度低;其次是银行对于平台资质和资本金要一定的标准,而很多平台达不到。此外,要实现银行存管对于平台和银行的技术要求较高,要能够实现双方的系统对接和数据迁移。而网贷资金的银行存管不足,直接导致的就是监管部门对于平台资金流向的监控不足,难以起到风险监控的作用。
3、征信业务没有跟上网贷运营模式需要。我国P2P 的借贷结构为“大量个体投资人对应大量个体借款人”,而美国是少量机构对大量个体借款人,用于个人消费,英国是大量相对年长的个体投资人对大量的中小微企业,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我们的情况与发达国家有明显差异,两头数量太多,均以自然人为主,缺乏投资实体与相应项目。
此外借贷两端大量的自然人主体所需要的征信以及信用风险评估工作是巨大的,但是各网贷平台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独立建立自己的信用审核系统,同时由于成本等方面的限制,网贷平台的征信手段简单,基本只有凭身份证、结婚证、财产证明信用信息、线下审核担保等方式,又由于线下审核成本较高,很多平台均值采取线上信用信息的方式,所得结果可靠性较差,导致网贷平台风险增大。
4、业务定位错位,缺乏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根据一法三指引的定义,P2P 平台原本的角色应为信息中介,但是目前大多数平台的发展偏离行业初衷,原本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经营中出现私设资金池、拆标打包、期限错配等问题,异化为信用中介。已经演变为信用中介,同时又忽视了信用中介所必须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科技的作用没有发挥。目前我国的P2P 没有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而自己的征信体系缺乏,网贷公司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平台风控能力差,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凭借自己评价系统和所掌握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易出现借款人多头借贷、低成本违约的状况。
另一方面,许多P2P 平台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却明显不足,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投资者的资金和平台公司的自有资金没有隔离,这为平台的“跑路”、挪用投资提供了便利。
5、自身技术水平不足、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大量信息的情况下难以应对。在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里,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SQL Server、Access 等数据库中,需要一定的模型和技术才能够有效地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
国外P2P 的发展相对较稳定,虽然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得到大力发展。美国的网贷平台最著名是prosper 和lending Club 两家;英国的P2P 网贷平台主要是以Zopa 为代表的的几家平台。
美国网贷平台主要为两种模式:
(1)平台借贷模式:本模式引入第三方银行为每一笔贷款发行一份证券,平台受让债权后,再将证券卖给投资人。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 均采取此模式。
(2)直接借贷模式:机构投资人或者合格投资人,将款项直接通过平台借给给借款人。
综合分析美国的网贷平台,我们发现它们有以下特点:
(1)利用征信系统构建全面信评模型
美国的征信体系建设相对完善,已形成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和风险定价体系,三大征信局会根据FICO 信用分模型计算出消费者的信用分,为P2P 行业提供信用评估依据。
(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网贷信息披露全面、优先保障消费者权益。例如对网贷平台的职能监管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承担,它要求企业作为证券发行人须在SEC 注册。此外,SEC 对网贷企业的信息披露有较高的要求,有效地阻止不成熟、不够规模的公司加入。
在准入门槛方面,对于直接借贷,平台需要接受其开展业务相应州的监管和法律约束,并需要取得相应州的经营牌照。对于平台借贷模式,平台需要接受证监会SEC 监管。较高的准入门槛保证了平台和投资者的资质,从而降低风险并有利于维持市场稳定。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资金需存管在相应银行且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严格监管。
(3)为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提供设立专门的信息平台。随着大量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交易,各类网络诈骗出现,美国政府为此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渠道进行投诉。
英国P2P 市场运营模式相对多样化,以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 为领头网贷公司。前两者是典型的P2P 模式,借款人为个体;Funding Circle 是P2B 模式,借款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
(1)征信系统全面覆盖,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资金存管管理规范
在征信系统方面,英国有三家主流信用评分机构,它们拥有了大多数英国公民信用记录,而且与多家银行实现信用数据共享,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在资金存管方面,英国的《P2P 融资平台操作指引》,强调要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自有资本金隔离存放以及分开管理该部分资金账户,且账户每年需进行外部审计。
(2)网贷监管相对完善,保护消费者
英国对行业的监管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P2P 的监管,主要确保对金融消费者的恰当保护。P2PFA 是2011 年由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 三家公司自行成立的自律协会,目前覆盖了英国网贷市场约95%的份额。信息披露方面,各平台需要定期报告其运营数据、每个季度需要报送上一季度全部借贷情况。FCA 和P2PFA 还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投资者单方面解除合同,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正规的P2P 可以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通过完善的风险管控,匹配借款人及投资人,切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据对英美两国P2P 网贷平台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稳定健康的网贷平台至少需要做到三点:
(1)完善规范的信用体系:征信系统完善可以提高风险控制的精度与效率,并且有利于形成标准化操作流程。
(2)落实资金存管制度:根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从操作节点的身份认证上加大安全性,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
最后是在对平台的运营资本、客户资金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都需要有法(规)可依,做到信息披露做到全面透明、动态及时;同时设立相应的风险处理预案,保证风险发生时能将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P2P 网贷相关法律法规相对不健全,目前的监管依据主要还是“一法三指引”,需要更为全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平台业务的运作。首先,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对于开业资质严格把关。其次,加强监督管理。当前P2P 网贷平台管理一般在于各地银保监机构,但是又与其他政府部门存在职责不清的现象。借鉴国外的分头监管模式,我国可以建立根据不同业务类型配适不同的监管部门,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的模式。
网贷平台可以从行业、协会的层面建立自律自查的制度,定期检查平台运营状况,对平台逾期借款、还款的用户要进行统计并有完善的处理机制,强调资金流向追踪,严格限制贷款用于其它高风险的投资。另一方面网贷行业应加大研究,研发科学网贷流程和风控方法或模型,参考银行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内进行风险控制检查,做好信用风险的事前控制。
P2P 网贷行业的信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重点在于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以消除信用风险的信息不对称。(1)管理部门应完善建立P2P 行业大数据信用体系,将用户更多的例如纳税、司法等信息纳入到征信数据库中,构建用户综合信用评价档案,并建立全国范围查询系统,同时建立必要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用户的失信成本。(2)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征信数据信息应适度对P2P 网贷平台开放。使得网贷平台对借贷双方进行更有效的信用审查、降低借贷用户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网贷平台产生的征信信息也能够有效补充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3)建立第三方独立的P2P 平台评级机构,规范平台的自身发展和建设,建立以买方需求为基础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引导投资者投资。(4)利用第三方担保机构风控能力,目前对于P2P 平台没有有效的担保措施,可探索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信用保证险等方式来转移平台的信用风险。
目前国内的各大平台各自独立运营,对平台的信息没有共享,例如在某一平台被列为黑名单的用户,或许可以在其他平台获得贷款。网贷平台可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建立行业数据库,将数据库行业内共享,对运营风险以及问题、黑名单客户等及时的批露,促进整个行业健康、透明的发展,降低信用风险。
为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P2P 公司的自有资金与投资者资金必须有效地隔离。可以依托传统金融机构银行现有的金融基础,强执实施投资者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对于没有执行第三方资金托管的P2P 平台,取消其P2P 业务资格。
P2P 平台必须按照标准建立风险隔离墙制度,将公司的经营风险与投资者风险隔离,不可为借款者提供担保。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防止挤兑风险,降低平台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