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性骚扰发生现状及性别差异研究

2019-11-06 06:06王献蜜林建军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实施者性别差异遭遇

王献蜜 林建军 金 颖

一、研究背景

近几年,性骚扰在我国高校中屡屡发生,尤其是2017年末以来,一些知名高校、知名教授性骚扰丑闻被持续曝光,以及国内外“#MeToo”运动风风火火的推动,使得高校性骚扰这一严重侵害受害人身心健康的事件被呈现在了公众面前。它破坏了文明、公平、安全的教育环境,损害了高校的社会声誉,高校性骚扰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联合国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明确将“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列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表明了国际社会反对性骚扰的决心和态度。我国2005年8月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目前我国学界对高校校园性骚扰问题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对这个问题或者现象的解析上,没有能够从防治的角度进行深入论证。本研究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对目前国内高校性骚扰的发生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其性别差异进行分析,从而为构建高校性骚扰防治机制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研究方法

1.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全体普通高等学校的被调查学生为研究对象,普通高等学校是指由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自治区、直辖市等)主管的实行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全日制大学和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2.抽样方法

本研究采用分阶段抽样方案,共分三个阶段进行抽样。

第一阶段:抽取省。采用分层及简单随机抽样方法,以片区作为分层因素,将全国按照地理位置划分为7个片区:华东地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华中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西北地区(包括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

在每个片区中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随机抽取1个省,7个片区抽样情况如下:华东地区为江苏省;华南地区为广东省;华中地区为河南省;华北地区为北京市;西北地区为陕西省;西南地区为贵州省;东北地区为辽宁省。

第二阶段:抽取学校。以2016年教育部公布的全国2595所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为抽样框,在每个省采用简单随机的方法抽取1所普通高校。

第三个阶段:抽取被调查学生。在所抽取的学校中,从一年级至四年级,在每个年级的所有班级中采用整群抽样方法随机抽取一个班,所抽取班级的全部学生均为调查对象。

3.资料收集与分析方法

采用自填式调查问卷,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负责组织问卷发放、现场质量监控及问卷收集、现场审核工作。共发放1712份问卷,收回1698份问卷,问卷回收率为99.18%。回收问卷经过研究人员再次审核后剔除无效问卷,得到有效问卷1631份,有效回收率为95.27%。有效问卷经过录入、清洁后采用SPSS 23.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包括描述性分析及交互分析。

三、基本情况

共收回有效问卷1631份。

1.年级分布

调查对象中男生占57.7%,女生占42.3%,包括本科1—4年级被调查学生及研究生。本科一年级被调查学生所占比例最高(见图1)。

图1 调查对象的年级分布

2.年龄、专业及生源地分布

调查对象的年龄介于16—44岁之间。18岁及以下的被调查学生占17.6%,19—20岁被调查学生占 44.1%,21—22岁被调查学生占 23.8%,23岁及以上被调查学生占14.5%。被调查学生所学专业包括计算机、语言、文学、金融、法律等17个专业,本调查将其分为文史和理工两大类,文史类被调查学生占49.0%,理工类专业被调查学生占51.0%。来自城市的被调查学生占34.5%,来自乡镇的被调查学生占24.0%,来自农村的被调查学生占41.5%。

四、高校性骚扰发生状况

1.高校性骚扰发生情况

1631名被调查大学生中,有107名被调查大学生(6.6%)报告在学校中遭遇过性骚扰。

2.遭遇校园性骚扰的频率

遭遇校园性骚扰的被调查学生报告 (n=107),性骚扰的发生频率为一次的所占比例最高,为48.6%,其次是发生2次及4次以上的,均占 24.3%(见图2)。

3.遭遇性骚扰的学生报告的性骚扰实施者

图2 被性骚扰学生遭遇校园性骚扰的频率(n=107)

曾遭遇过性骚扰的被调查学生报告 (n=107),在高校中性骚扰的实施者最常见的是同学,其次是普通任课老师、班主任和辅导员(见图3)。其他主要是指校外社会人员。

图3 被骚扰者报告的高校中性骚扰实施者(n=107)

4.身边同学在学校遭遇性骚扰的情况

1631名被调查大学生中,有465人(29.2%)报告身边同学在学校中遭遇过性骚扰。

5.高校中遭受性骚扰的对象

1631名被调查学生认为,学生是高校中遭受性骚扰的主要对象,占76.9%,其次任课老师是被骚扰的对象,占10.5%(见图4)。

6.高校性骚扰常发生的地点

被调查学生认为高校性骚扰主要发生在校园中比较隐蔽的地方,占48.9%,其次是在校园外(20.5%)及教师办公室(19.2%)(见图5)。

图4 高校中遭受性骚扰的对象

7.高校性骚扰与其他类型(场所)的性骚扰相比所具有的特点

被调查学生们认为高校性骚扰与其他类型(场所)的性骚扰相比,其特点主要表现在,首先被调查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差(54.6%),其次是师生间存在权力关系(44.2%),第三位的特点是隐蔽性强(43.8%)(见图6)。

图5 高校性骚扰常发生的地点

图6 高校性骚扰的特点

表1 被调查大学生对遭遇性骚扰时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的看法

8.遭遇性骚扰时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被调查学生认为在高校中遭遇性骚扰时,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首先是向公安机关报警(71.2%),其次是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63.5%),以及严厉制止(62.3%)(见表 1)。

五、高校性骚扰发生的性别差异分析

不同性别学生对高校性骚扰发生现状看法的差异分析如下:

1.不同性别学生遭遇性骚扰的现状不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P>0.05,见表 2)。

2.不同性别学生遭遇性骚扰的频率不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P>0.05,见表 2)。

表2 高校性骚扰发生现状的性别差异分析

3.性骚扰实施者的身份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P<0.05)。男生中有较高比例学生认为高校性骚扰的实施者是“班主任/导师/系主任/领导”及“辅导员”。而女生中则有较高比例学生认为高校性骚扰的实施者是“同学”(见表2)。

4.不同性别学生对身边学生遭遇性骚扰的现状看法不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 (P>0.05,见表 2)。

5.不同性别学生对高校性骚扰受害者身份的看法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P<0.05)。男生中有较高比例学生认为高校性骚扰受害者是“任课老师”,而女生中则有较高比例认为高校性骚扰受害者是“学生”“导师”及行政和其他工作人员(见表 2)。

6.不同性别学生对高校性骚扰发生地点的看法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P<0.05)。男生中有较高比例学生认为高校性骚扰发生地点是“教室”以及“校园外,如宾馆、公园等”,而女生中则有较高比例学生认为高校性骚扰发生地点是“校园中其他隐蔽的地方(除教室、教师办公室外)”(见表2)。

7.不同性别学生对高校性骚扰特点的看法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P<0.05)。不同性别学生对高校性骚扰特点的看法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师生间存在权力关系”以及“高校中缺乏投诉渠道”,与男生相比,女生中有较高比例认为高校性骚扰存在上面这两个特点。不同性别学生对高校性骚扰其他方面特点的看法不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见表 2)。

8.不同性别学生对高校性骚扰受害人在遭遇性骚扰时应对措施的看法存在统计学显著性差异(P<0.05)。与男生相比,有较高比例女生认为高校性骚扰受害人在遭遇性骚扰时,应对措施是“严厉制止”“弄清情况并向好友求助”“向老师或辅导员报告”“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告诉父母家人”。而男生中,则有较高比例认为高校性骚扰受害人在遭遇性骚扰时,应对措施是“找人报复”(见表2)。

六、讨论与结论

1.高校中存在着性骚扰现象,本科阶段的性骚扰发生率高于研究生阶段。高校中性骚扰的重复发生率较高,发生频率不存在性别差异。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校园性骚扰概念的国家,美国教育部于1997年对校园性骚扰所做出的概念界定,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法院认定事实的权威依据,它规定校园性骚扰的内涵既包括师生之间的性骚扰,也包括学生之间的性骚扰,外延从最轻微的语言挑逗、肢体接触一直到最严重的强奸。[1]鉴于该界定过于学术性和原则性,2001年美国教育部修订了更加具体的 《关于校园性骚扰的指南书》。该指南书陈述道:“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具有性的性质的举止。性骚扰可以包括不受欢迎的性求爱、要求性欢愉,以及其他具有性的性质的口头、非口头或身体的举止。”[1]借鉴该界定,本研究中将高校性骚扰操作化描述为以下行为:包括故意猥亵、触碰对方身体敏感部位,搂抱等挑逗行为或低俗下流动作,暴露性器官,寻求满足自身性生理、心理需求的偷窥偷拍行为,给对方讲黄段子或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发送黄段子,亲吻对方身体部位,邀请对方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或文字、图片、物品,提出带有交换条件的性要求,用眼睛盯对方身体敏感部位,谈话时或在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的往来中使用挑逗性语言,评论羞辱对方身材,讲述自己的性经历等行为。调查对象报告的性骚扰发生基于以上情形。研究发现,在国内高校中性骚扰的发生率为6.6%,本科阶段学生中性骚扰的发生率为7.1%,研究生及以上阶段学生中性骚扰的发生率为1.4%,低于美国高校中性骚扰的发生率。在全美国 2036名 18至 24岁的大学生中进行的调查发现,当前性骚扰现象在大学校园中非常普遍,报告称,“接近2/3的大学生报告说他们在大学已经遭遇到某种形式的性骚扰”,并且“接近 1/3的大学生报告说他们经历过以性含义的方式被触摸、突然被抓住和被掐捏等诸如此类的身体接触形式的性骚扰”。[2]39-40

高校中发生的性骚扰现象重复发生的频率高于仅发生一次的频率,仅发生过一次高校性骚扰行为的占48.6%,发生过2次及以上的占51.4%,但在发生频率方面不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

2.在高校中性骚扰的最常见实施者是教师,最常见的受害者是学生,最常见的发生地点是校园中比较隐蔽的地方。

高校中的性骚扰是性别暴力的一种,与性侵犯、性暴力一样,都是根植于父权制度下的性别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违背了受害者的主观意愿,侵犯了受害者的性权利的一种行为。美国教育部和联邦法院根据《教育修正案》第九章也一致认为,经历过性骚扰的学生因为性别原因可能会被限制接受帮助、参与服务和学校学业的机会,或被否定具有这些方面的能力,而不能从学校课程中获益,因此认定性骚扰是一种歧视行为。[2]39-40某种程度上,发生在高校中的性骚扰是教师基于教师身份赋予其的权力对学生实施的一种歧视行为,本研究也发现,在高校中性骚扰的最常见实施者是教师,最常见的受害者是学生。在高校性骚扰的实施者中,54.2%的被骚扰者报告实施性骚扰的是教师,包括普通任课老师、班主任和辅导员。而35.3%的高校性骚扰实施者是学生。高校中性骚扰的受害者主要是学生,占76.9%,其次任课老师是被骚扰的对象,占10.5%。被调查学生认为高校性骚扰主要发生在校园中比较隐蔽的地方,占 48.9%,其次是校园外(20.5%)及教师办公室(19.2%)。

3.高校中性骚扰的受害者不存在性别差异,但实施者存在性别差异。

传统性别视角下一般认为,性骚扰的受害者普遍为女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我们的研究结果发现,高校性骚扰的受害者并不存在性别差异。赵军等人在其研究中也发现,男性遭遇性骚扰的比例并不比女性低[3],2010年调查过去一年中发生的性骚扰,发现男性中性骚扰的受害者占10.3%,女性占9.2%。但高校性骚扰的实施者存在性别方面的显著性差异,教师中有较高比例的实施者是男性,学生实施者中有较高比例是女性,而高校性骚扰的受害者主要是学生,也就是说除了教师与学生间的性骚扰行为,学生与学生间的性骚扰行为也成为高校性骚扰中值得关注和防治的现象,这样的结果也可能恰恰反映和解释了高校中性骚扰的特征变化,正如美国的校园性骚扰经历了从师源性的性骚扰过渡到非师源性的性骚扰的过程,国内的高校性骚扰现象可能也会呈现这样的变化趋势。

4.高校中性骚扰受害者求助率低,男性中有较高比例认为性骚扰受害者会向外界求助。

只有8.5%的大学生认为身边遭受性骚扰的受害人曾向学校有关部门求助过。这一结果与美国大学生中的调查结果类似,全美大学生校园性骚扰的调查结果显示,仅仅 7%被骚扰的学生向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者报告。[4]不求助的一部分原因是担心向外界求助给自己带来不好的影响,另一部分原因是目前高校中缺乏相应的防治措施以及法律制度中存在盲点,性骚扰的受害者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求助。大学生对高校性骚扰受害者求助行为的看法存在性别差异,有较高比例男学生认为受害者会向外界求助,这反映了在面对性骚扰这一话题时,男性的观点更为开放,女性则有更多的顾虑和担忧。

5.高校性骚扰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差、师生间存在权力关系及隐蔽性强;在师生间存在权力关系方面存在性别差异,女性中有较高比例认为师生间存在权力关系。

大学生认为,高校性骚扰与其他类型(场所)的性骚扰相比,其特点主要表现在,首先被调查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差(54.6%),其次是师生间存在权力关系(44.2%),再次就是隐蔽性强(43.8%)。国内对湖南的女大学生进行的调查也证实了大学生缺乏足够的权利意识来保护自己。[5]因为具有这样的特点,就为防治性骚扰增加了难度,但是防治校园中的性骚扰事件对于确保一个非歧视、安全的学习环境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一方面,应以法律规制措施约束和震慑性骚扰的实施者,如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校园性骚扰提出法律规制的国家,在大多数案件中,对学生在学校免遭性骚扰进行最有效保护的是联邦成文法,辅之以各相关主体具体的规定。[4]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保护和教育,尤其是提升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能够提高防范意识,能够识别潜在的危险信号,能够知道在危险情境下如何求助,从而能够主动预防性骚扰的发生。对高校性骚扰特点的认识存性别差异的,体现在“师生间存在权力关系”方面,有较高比例的女生认为高校性骚扰的发生具有“师生间存在权力关系”的特点。权力关系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高校中发生性骚扰事件与其他场域存在性骚扰现象一样,某些情况下是以学生与教师间存在着不适当的利益交换为前提的,弱势一方(学生)屈从于强势一方(教师)的权力,为获得好的学业成绩或各种机会和资源而被迫以性相关行为作为交换。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因为权力关系,弱势一方通过对强势一方(教师)的主动依附而换得利益,使得教师成为高校性骚扰的实施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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