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性发展研究

2019-10-28 05:59盘长丽
创新 2019年5期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盘长丽

[摘 要] P2P网贷平台从井喷式发展转入零增长甚至负增长,存续时间短,问题平台多,跑路频发。究其自身原因,根据大数据统计分析显示,主要体现在经营主体缺乏法律意识,缺少责任和担当,缺乏经营经验等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想可持续性发展,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立足合规,避免犯罪;二是创新思维,选择合适的运行机制,尽可能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三是审慎经营,筛选具备良好履约能力的资金使用人。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平台大数据;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F724.6;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616(2019)05-0061-13

一、问题的提出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网络借贷提供信息的中介服务平臺,这种网络借贷平台是依托互联网与传统金融市场相结合而衍生出来的“互联网+金融”的新型融资形式。P2P网络平台的经营模式,主要是由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上对有投融资需求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整合以及需求发布,再由资金供需双方根据发布的信息,在该平台上进行借贷,各取所需。借款人可以借此解决资金难题,出借人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金获得利息回报,提供借贷服务的P2P平台则通过收取管理费或者手续费获取收益。但其发展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过各种异化的形态[1]。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伊始,由于其借贷门槛低、投融方式便捷,极大地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的需求,从2007年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出现开始,截至2018年12月31日,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累计上线6438家,其中2015年出现了井喷式的发展,仅这一年就上线了2508家之多1。但随之而来,暴露的问题更是让人触目惊心,火箭式发展的背后,是系列平台扎堆地出现问题,跑路、提现困难、延期兑付、网络关闭等不一而足。涉案金额、涉案人数都远超传统金融案件。2015年,成交量超过700亿元的e租宝事件直接引爆P2P的经营乱象,引发了行业剧烈震动,引起社会和监管层的高度关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此背景下出台,其首次定义了互联网金融(P2P)的概念,并将其纳入了金融监管框架。随后,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相继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更是明确界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义务,明令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十三项规定(含兜底条款),不得从事的内容包括: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从事股权众筹义务等。在严监管、强监管背景下,2018年上线平台仅60家,7月份至12月份无新平台上线,上新个数远低于2017年的396个和2016年的827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如何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亟须研究的课题。

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的好坏关系到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社会闲散资金的优化配置、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或消费资金的周转,以及出借人(贷款人)的资金安全与收益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国家、社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人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自身的发展、壮大必须是与上述相关利益主体的协同、共赢发展。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管规定、体现效率和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P2P自身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石和源泉。本文通过大数据统计和分析,揭示P2P网贷平台发展存在的问题,并从平台自身的角度查找原因和探寻出路。

二、我国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缺乏可持续性

(一)存续时间短

自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至2018年12月,我国的网贷平台发展走过了11个年头。在这11年里,存续5年以上的平台只有97个,占所有平台(6438个)的1.51%,是目前仍运营中平台(1029个)的9.42%,存续3年以上的平台有708个,占所有平台的10.99%,是目前仍运营中平台的68.80%。从整理的数据看,P2P网络借贷平台每年新上线的平台,存活率都不高(见表1)。

(二)问题平台多,平台跑路频发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上线平台有6438家,正常运营的平台只有1029家,占比16%;而累计问题平台就有2661家,占比41%。这些问题平台问题集中在跑路、经侦介入、提现困难、延期兑付、网站关闭等,其中跑路和提现困难最为突出。2015年跑路的平台多达570家,2016年392家,分别占问题平台数的65.59%和69.30%。2016年严管之后,提现困难、经营困难成为首要问题(见表2)。

(三)正常运营平台数和上线平台增速双双断崖式下跌

从2007年至今,P2P网络借贷平台经历了飞速发展和断崖式下跌的冰火两重天时期。2015年之前,正常经营平台都是正向增长,其中2013年增速最大,增速超过了300%。2016年之后,增速开始负增长,且是迅速回落(见表3)。不但如此,上线的平台数量也显著减少,2018年表现最为明显,甚至有超过5个月没有新平台上线的状况(见表4)。网贷之家2018年P2P年报显示,在平台备案过程中,仍有不少中小平台会被清退,预计2019年网贷行业运营平台数仍将进一步下降,以目前的信息估测,2019年底运营平台数或将跌至300至500家①。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缺乏可持续性原因剖析

影响P2P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本质是因为网络借贷平台经营主体缺乏法律意识,缺乏责任担当以及缺少经营经验等。

(一)缺乏法律意识,违法、犯罪频现

缺乏法律意识,是导致问题平台出现的最主要原因。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因法律意识缺乏,导致涉嫌犯罪、经侦介入立案的不在少数。如2018年经侦介入的平台就有244家,占问题平台数的37%,再加上跑路的,累计占比超过45%。这些平台一般是因为自融或设立资金池问题引发犯罪。涉嫌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如人人爱家金融、聚富蛙、e租宝、车蚁金服、乾庄、投之家、天优贷、圣贤财富、银豆网等近期暴露的网络借贷问题均是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和)集资诈骗罪,相关责任人被执行逮捕,导致平台被关闭。据统计,2018年“爆雷”的平台,80%以上都是因为存在资金池、自融、假标等不合规的行为,只有少数是因为存在大额、期限错配等问题。这些均与经营主体缺乏法律意识、违法违规经营有关。平台违法、犯罪经营、无异于自掘坟墓。

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主体缺乏法律意识,有时表现为“客观”的缺乏,有时表现为“主观”的缺乏。所谓“客观”缺乏法律意识,是指经营主体确实不懂法律,导致经营活动误入歧途。而“主观”缺乏是指经营主体明知某种经营行为涉嫌或可能涉嫌违规或犯罪,但为了高额利润,怀着侥幸心理或故意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形式进行某项经营活动,此语境下的法律意识缺乏是“主观”缺乏。从我们国家当前的金融监管情况看,以上两种情形都普遍存在。法律意识的“客观”缺乏主要是因为国家对金融创新,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滞后的,从鼓励到观望再到严管,转变得太快,很多平台的经营未能跟上政策变化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导致违法,如2018年出台的《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P2P从事資产管理业务必须取得特许经营的相关牌照,否则,将构成“非法金融活动”。另外,禁止P2P设立资金池和期限错配以及必须通过银行实现资金托管等一系列新规定,都让现存的P2P面临违法的困境。关于这种情形导致的违法,不少学者建议给予过渡期和对刑法相关罪名做限缩解释[2]。法律意识的“主观”缺乏则主要是因为部分平台的唯利是图造成的。平台经营主体最大限度地利用监管套利[3],铤而走险,一旦严管,就发现了“裸泳者”。

(二)缺乏责任担当,挥霍无度、唯利是图

平台缺乏责任担当,最典型的表现是平台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首先不是想着如何解决问题,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而是跑路,即管理层携款潜逃。据网贷之家统计,11年里跑路的平台就有1230家,占累计上线平台总数的20%。其次是忽视投资人的利益,极度挥霍本应属于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如吸金超500亿元、投资人近百万的e租宝,不但实际控制人丁宁过着极其奢靡的生活,公司高管超80人年薪百万,高管们香车、粉钻、名表满天飞1。平台缺乏责任还表现在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缺乏监管,跟踪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资金出借人本金回收风险加大,投资收益缺乏必要保障。更有甚者,平台自己虚构借款人信息,编造融资项目,骗取他人投资。一个不负责任的平台,注定不会长久。

P2P网络借贷平台除了对资金出借人应具备起码的责任和担当,还应对资金使用人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具有一定的责任。立足机会平等和经营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是国家鼓励P2P网络借贷发展的根本原因。然而,在实践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平台在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极少考虑他们的“可负担成本”,即他们是否可以承受起这么高的利率?他们是否有还款能力?在高债务负担下,他们的生活是变好了还是恶化了?在资本市场的激励下强化了P2P平台的逐利性特征,在商业银行、私募机构等进场的资金助推下,P2P平台往往会忽视风险把控,拼命追逐借款客群和放贷规模的快速增长,最终导致大量的借款人处于无力还款甚至自杀逃债的地步。特别是一些涉“超利贷”“套路贷”的P2P平台应该意识到这种贷款的不可持续性。

(三)缺少经营经验和管理规范

P2P在我国经历的时间不长,缺少可供参考的经营经验和管理规范。2016年之前,平台的经营多半依靠向投资人(出借人)承诺高回报、提供担保、保本保息的方式吸引投资[4],除此之外,好像找不到更好吸引投资者的经营方法。众所周知,任何高收益的投资都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平台承诺保本保息的经营方式注定不能长久。为了弥补不断滚大的债务雪球,不少平台开始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缺少行业自律和规范的指引,也是导致P2P平台经营不规范、可持续发展保障性不足的关键因素。行业自律可以在政府监管和平台公司之间搭建良好的调节和缓冲区域。行业自律主要是通过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由协会制定自律规范,供会员参照执行。目前,我国金融方面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也有一些,如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但并没有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自律性组织。目前成立的金融协会本身也存在地域性强、覆盖率不高的弊端。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6年成立),P2P平台的会员占比仅有25.3%1。更为严重的是有些行业协会还没有自己的自律公约,已经出台自律公约的,又多数没有规范的管理条例和具体的操作指引。近年来,虽然P2P问题平台频现,平台自融、“跑路”、庞氏骗局等现象层出不穷,但行业协会几乎没有对相关平台会员做出过任何处罚,甚至可能连警告、公示等都没有下达过。如果行业协会不能通过行业自律合理增加P2P网络借贷平台不自律的成本,作为经济人的平台就不会做出自律的选择。结果是平台自融、担保、非法集资、错配、搞资金池等违规违法事件就会不断发生[5]。行业自律组织缺乏或起不到自律监管的作用,都会严重影响P2P网络借贷平台良性发展。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立足合规,避免犯罪

合法合规经营,是任何一个经营主体得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P2P网络借贷平台也不例外。从前面的数据分析可知,P2P网络借贷平台难以为继,多半是因为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从目前的情况看,P2P网贷平台容易触犯的几个罪名和表现形式如下。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符合这四个条件的即可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参照上述标准,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由于其可以借助网络的公开性、及时性和便捷性,开展保本付高息的虚假宣传进而可以吸收到大量的资金。在当前法规不太明确的情况下,P2P平台的自融或变相自融、股权自筹以及接受或归集投资人的资金等行为较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因此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发区。

第二,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获取资金的主观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诈骗的方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达到一定量的标准一般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年18号文的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下列行为可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是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出借人资金不能返还的;二是平台及高管肆意挥霍出借人投资款,致使出借人本息不能按约定返还的;三是平台高管直接携款跑路的;四是将归集的出借人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是平台抽逃、转移出借人的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是平台隐匿、销毁公司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关闭网站,逃避返还出借人资金的;七是平台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出借人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会存在一个性质转变的问题,即如果初衷仅仅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吸收公众存款,但由于后期经营困难出现还款不能的情形,平台携款潜逃、非正常关闭网站的,性质就会转变为集资诈骗。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平台,可能出现两种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平台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他非法集资行为根据其他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因此,我们在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时,可以从 P2P平台经营模式、吸收资金后的资金用途、资金流向判断平台的主观意图。如果平台在入市之初即以圈钱、诈骗和跑路为目的,最终必然会走上集资诈骗的犯罪道路。

第三,非法经营罪。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并没有经营特许金融业务的资质。但目前实际情况是,不少平台从事了需要特许才能经营的金融业务。如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等。另外,平台的自身从事担保业务也是值得商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及的非法经营行为,多半是超范围经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平台故意为之外,还有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因素。P2P网络借贷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因此,因非法经营被定罪的不多,如果仅仅是超范围经营,没有牵涉到其他犯罪,P2P平台一般只会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即对无证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过程中,除了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外,还可能触犯其他一些刑事犯罪。如洗钱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虚假广告罪等。不法分子很容易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开放性强、资金流动快、金额数量大的特点,利用平台进行洗钱。即将不法收入通过平台借贷、收回本息的方式,以达到形式合法化的表象。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掌握着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与资金流信息,一旦被非法利用,则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另外,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夸大宣传或做虚假宣传,导致多人受骗,自己获益,则会涉嫌虚假广告罪。

从P2P平台发展的历程看,触犯刑律是导致平台不能持续经营的首要原因,如2015年跑路(570家)和经侦介入(13家)的平台占该年问题平台(869家)的67%,2018年仅经侦介入的平台就有244家,约占问题平台数的40%。可见,合规经營,避免犯罪,是平台可持续发展必须立足的根本问题。对于P2P平台来说,首先要严格遵守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从设立的初衷、经营的过程、退出等均要遵守法律的规定。拒绝在成立之初,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假P2P,在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搞自融、假标、活期、资金池违法行为,经营困难时,选择跑路。其次,要合规经营,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和行业要求调整经营策略。如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让众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发展困境,必须进行整改,否则将涉嫌违法或关闭。根据我国当前的政策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回归中介性质,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在此前提下,平台自身的发展才能获得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二)创新思维,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

P2P网络借贷最早产生于欧美国家,进入我国的11年来,经历了初步萌芽、风险高发、监管规制三个阶段,其经营模式也经历了从纯粹的中介模式衍生出了抵押担保模式、债权转让模式等。P2P要想获得发展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就必须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思维,选择合适的经营之道。P2P网络平台各种不同的经营模式对出借人资金的保障力度不一样,平台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

第一,纯中介模式。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采用的就是这种纯中介的经营模式,这也是网络借贷平台最开始的定位模式。这种模式下的运行机制是平台只是一个服务中介,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一个网上借贷交易的平台。平台本身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平台的作用是提供注册、审核借款人信息、发布借贷需求、撮合交易等。由于平台不介入具体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在理论上,平台风险极低,不需要对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的实现承担任何责任。平台只需要对因自身对信息审核不严,由此给资金出借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承担有限的过错责任。在这种模式下,出借人的风险极大,需要有对资金使用人履约能力极高的判断能力,否则,全靠运气,资金安全难以获得保障。在我国目前个人投资人普遍缺乏良好金融理财知识的背景下,出借人一般会选择不参与这种毫无保障的投资行为。纯中介模式下的网络借贷平台比较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者进入平台进行投资。

第二,担保(保本付息)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红岭创投最早提出并践行的。这种模式的运行机制是由平台为资金使用人提供担保,如其未能按期还款,则由平台利用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资金出借人的本息。这种模式最受投资人欢迎,因为从理论上讲,只要平台继续经营,出借人的借款是安全有保障的,但这只是理论上,实际上经营困难、跑路的多半是这种经营模式下的平台。平台的自有资金是有限的,一旦资金使用人(借款人)违约的比例较大,平台自身的经营就会难以为继,会出现挪用出借人资金的情况。如投资低迷,资金链断裂,平台就无法自保,也就谈不上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了。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由于不再是纯粹的中介机构了,而是扮演了担保人的角色,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已经触犯了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担保为禁止性行为1。因此,这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转型,改变经营模式和机制,才有出路。

第三,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是我国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常用的经营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宜信网络借贷平台,该模式的运行机制是由平台筛选借款人,选定后,平台先将自有资金出借给有资金使用需求的借款人,获得债权后,再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取得的债权转让(售卖)给有投资需求的出借人,平台通过利息差获得利润。由于有投资需求的出借人与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通常情况下,并不能一一对应,因此,多数情况下,平台进行贷款后,需要将已形成的债权进行重新包装分割成若干个金额不同的债权,然后再利用销售理财产品等方式出售给出借人。回笼资金后,平台再开始新一轮的放贷经营活动。债权转让模式下,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并无直接借贷关系。出借人的出借行为被视为购买了平台的理财产品,与出借人建立法律关系的是平台,与借款人建立法律关系的也是平台,这样平台就类似于具备存贷款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不是一个普通的企业,但也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个从事投融资信息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其纯粹的中介性质并不具备具有介入到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的经营许可,因此从法律规定上,平台也不能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从监管角度看,债权转让模式最大的风险在于形成资金池,利用出借人资金反复借贷,可能涉及从事货币资本业务,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还可能涉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因此,尽管这种模式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短期降低投资人的资金风险,也可以带来较高的收益,但因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风险,目前为我国金融法规所禁止。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一样,纯中介、抵押担保、债权转让三种模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第一种纯中介模式,平台仅仅提供信息和交易载体,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人(出借人)承担,这是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常规运行模式,但在我国目前出借人普遍存在盲目跟风、自身缺乏基本投资理财常识的大背景下,投资人保本的投资心理较重,没有任何保障(或承诺)的投资,对投资人的吸引力不足,平台最终会因为缺少投资人的投资而经营不下去。第二种抵押担保模式,在表面上看来是对投资人最有保障的一种经营模式,它是用自有资金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假如借款人到期无法按时还款,则平台会从保证金中抽取相应资金对出借人进行垫付。但这种模式缺陷也是明显的,当出现大量借款人无法按时还钱时,平台的担保功能就会受到挑战,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人的投资同样是覆水难收。正是因为平台的承诺,往往归集的资金更多,一旦平台出现问题,影响更广和更恶劣。因此,这种担保模式在我国目前是明令禁止的。第三种债权转让模式,由于是平台先将资金借给借款人,然后将自己的债权分割或打包卖给投资人(出借人),出借人和资金使用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出借人和平台进行交易。这种模式,虽然可以吸引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但债权形成和拆分售卖过程中会形成资金池。如果平台缺乏监管,虚构借款人和债权,资金池就会越来越大,平台用于其他目的的可能性就越大,一旦平台携款潜逃,出借人就会血本无归。资金池的形成不仅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还可能涉及其他多种刑事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等。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也是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所禁止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行的这三种典型模式均不合适我国的当前的经济形势和法律监管要求,纯粹的中介模式因难以吸引投资人而难以为继;担保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虽然可以很好地吸引投资者,但因改变了平台的中介的性质,进而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被禁止经营。依托这三种模式经营的P2P,其最终多半都沦为问题平台,退出经营。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创新思维,探索一条既可以适当保护出借人资金安全,又合法合规的经营道路。笔者认为,在当前环境下,P2P平台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合作,在出借人做出投资决定时,网页自动弹出有关保险的信息,包含费率和担保期限等,出借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担保,如果选择担保,则自行承担担保的费用。如果没有选择保险,在资金使用人到期未能还款时,出借人得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类似于淘宝购物平台的退货购物险。

平台在保障资金出借人的利益方面,除了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重点还需要提升控制风险的能力,并建立起各种规范的配套机制。提升控风险能力,可以从设定“风险储备金账户”、设立和健全借款人信用标准以及建立平台间共享借款人基本信息制度等方面入手。同时,要加强平台员工管理,构建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员工应对风险的能力和工作技能;设立风险管理的相应岗位,如建立借款审批岗、信用评估岗、贷后管理岗等,各岗位之间独立设置,但相互监督,进而实现资金流的全面风险管控;同时,健全平台内部的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做好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6]。资金出借人是平台的“衣食父母”,是“上帝”,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平台自身的发展和繁荣自然是“水到渠成”的事。

(三)审慎经营,筛选具有履约能力的资金使用人

造成平台提现困难、延期兑付的主要原因多半是资金使用人没有按期还款,選择具有履约能力的资金使用人,对于平台来说,至关重要。审慎选择借款人,本身也是法律法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要求。平台需要对资金使用人的资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关联性、需要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必要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但影响出借人的收益,也直接决定着平台能否持续经营。但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通过线下实地审核借款人的资信情况,P2P主要是借助网络、大数据审核借款人的信息,准确判定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对P2P平台来说是一个挑战。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乏成熟的市场征信体系,尤其是在虚拟的P2P平台中,征信情况尤为重要。首先在P2P网站上借款人提供信息是否真实有待考证,其次很多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因素没有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呈现出来,而且我国国内银行的征信系统并没有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开放。

笔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建立自己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如我国的第一家网贷公司拍拍贷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该平台通过爬虫编程对拍拍贷网站借款人数据进行采集,采集的数据包括借款人 ID、标题、借款日期、第一次成功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年利率、期限、借款进度、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毕业院校、学习形式、成功借款次数、流标次数、成功还款次数、信用等级(AAA、AA、A、B、C、D、E、F)、认证等,其采集的有效信息多达7144条,这些数据类型既包括刻度级如借款年利率,又包括序次级如文化程度,还包括名义级如性别,数据类型非常丰富[7]。

建立自己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估体系首先要选择评估指标。本文认为对借款人的评估指标可以区分两类来选取:一是定性的信息;二是定量的信息。定性的信息包括婚姻状况、受教育的程度、借款描述、资金投向、地区、种族等;定量的信息诸如年龄、收入、工作年限、职称等。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信用风险的评估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数据,已经开始涉及一些网络数据。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的广泛应用,将它们和P2P网络借贷结合起来,完全有可能促进P2P网络借贷在信用判断环节的判断能力[8]。有学者已研究出个人基本资料、社交网络情况、电子商务平台、借款人的资金情况这四个数据指标会影响到借款者信用,据此可以利用大数据对P2P网络借贷进行风险控制[9]。实际上,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还可以通过借款人身份特质信息对其进行信用进行简单的评估,其评估的标准用流标次数来表达,即同等条件下,流标次数越多表示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越不受投资者认可。P2P网络借贷平台筛选影响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主要因素,确定适当的自变量,建立一个简易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以其提高平台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判别的准确度并给出一个相应的评估,从而帮助投资者提高鉴别信借款人信用风险能力,降低投资者潜在的损失。

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央行和各大商业银行建立的)未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开放之前,平台紧靠借款人自身提供的信息做出的信用评估,难以保证所收集到的借款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因此,加强平台之间的合作,利用平台间的大数据共享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借款次数、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和履约情况等,应是当前平台建立和完善借款人征信体系较好的方案(当然,通过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建立和共享借款人征信更好,但这不是平台以一己之力能实现的,需要依赖于政策环境和业界的自觉),在此背景下才可能筛选出真正具有履约能力的资金使用人,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平台间更好地实现互利共赢和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网贷之家2018年P2P年报显示,平台备案和严监管正在进行中,仍有不少中小平台可能被清退,可以预见的是2019年网络借贷行业运营平台数仍将进一步下降。1021家正常运营平台中,据保守估计,未来一年退出的平台数量将不少于500家,退出比例或达到50%~70%。2019年的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均有出现下降的预期。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众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何去何从,是投资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立足合规、避免犯罪,保障出借人、借款人和其他网贷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经营之道。

参考文献:

[1]杜明慧.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模式与风险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8(8):40.

[2]邹玉祥.P2P网络借贷的刑法管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新论为视角[J].北方法学,2018(5):144-153.

[3]董丽华.P2P网络借贷相关会计核算问题探讨[J].财会通讯,2018(6):72-75.

[4]任国强,费改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逆向选择行为分析[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1):25-30.

[5]卜亚,印梦婷.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理论模型与跨国经验[J].金融監管研究,2018(8):93-110.

[6]吴倩倩,张帆.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探究[J].管理会计,2018(8):95-97.

[7]李星,管河山,王谦,等.P2P网络借贷借款人违约风险及影响因素探究[J].时代金融,2018(21):211-213.

[8]乔启盛.P2P网贷中基于社交网络的信用评估策略[J].现代商业,2014(9):50-52.

[9]王楚珺,刘会芳,尉丽丽.大数据在控制P2P网贷风险上的应用[J].中国商论,2015(3):84-85.

[责任编辑:吴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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