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准则研究

2019-10-25 01:56吕彬彬
对外经贸 2019年7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

吕彬彬

[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虽然有效防止了夫妻双方欺诈债权人的情况发生,但是由于它过于注重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实践中极易发生债权人与举债人恶意串通侵害非举债方利益的情形,引发不公平的结果。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9)07-0104-04

Abstract: Article 24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II) establishes the presumption of Married Couples Joint Debts, although it effectively prevents the fraud of creditors by both spouses, but because it protect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too much, the burden of proof distribution is unreasonable, in practice, it is very easy for creditors and borrowers to maliciously collude against the interests of non-borrowing parties, Lead to unfair results.

Keywords: Married Couples Joint Debts; Presumption Rule; The Burden of Proof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债务,又称婚姻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中配偶一方或双方的债务。2003年12月,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单方面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由此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配偶想要推翻这个假设有两种情况:其一,它必须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将该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又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婚后收入和财产归个人所有。自该条司法解释公布以来,由于其操作简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与此同时由于推定规则的适用,在客观上有可能引发道德危机。例如:夫妻一方故意举债;串通第三方虚构债务等一系列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的行为。近年来,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质疑声音不断,一些学者建议废除修改,他们认为第24条“偏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没有看到家事代理的有限性,忽视了婚姻的安全,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且存在过分强调交易的安全性、夫妻关系的统一性的问题”。为此,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补充,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虚拟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但是,该补充条款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推定规则还需要明确其法律依据和实质意义,以保障债权人与婚姻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同时,有必要完善推定规则的适用前提和配套制度,防止法官对第24条的机械理解和适用。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理论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定义夫妻婚姻债务的概念,但《婚姻法》离婚一章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法律对夫妻债务的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对债务的处理也在不断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后,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婚姻债的名称。然而,对于债务并没有一个标准、清晰、统一的定义,这也使得学术界对婚姻债务的定义有了不同的见解[2]。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合理管理婚姻,维持家庭生活需要而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有的则持,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包括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债务。还有一种观点是,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的目的,或维持日常生活、经营活动引起的债务”[3]。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发生在婚姻期间,所谓婚姻期间指婚姻登记与法定离婚区域之间。除非另一方同意在婚后共同清偿,或者能够在婚前查清个人债务,婚后双方享受债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且债务的使用仅限于共同的生活生产经营业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共同生活的日常需要,包括购买生活必需品、消费衣食,以及维持人际关系、履行法律义务等费用;第二,双方为了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而产生的外债。在司法实践中,在许多情况下,将夫妻共同债务机械确定为夫妻连带债务往往是不恰当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仍然是独立的民事个体,能够独立取得个人财产,承担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以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合同债务中,不因为配偶共同财产制度,而当然承担连带债务[4]。夫妻共同债务不等于夫妻连带債务,这是一种基于夫妻共同共有关系的“共同共有之债”。

(二)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我国对夫妻债务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使得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把握。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夫妻债务有原则性规定,但并未明确其含义。因此,在现实中,法官仍然需要通过排除个人债务来判断夫妻债务。至于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扩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忽略了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只要该债务发生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就被推定为共同债务,债务人或配偶主张不承担该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或配偶承担。从两个方面抗辩: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明确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对于非举债人而言,这一条款很容易被一些缺乏诚信的人使用,而且往往是配偶和债权人串通损害配偶的另一方。非举债方想要证明第一种情况存在较大难度,即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也损害了不知情配偶的权利,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其次,债权人能否知道夫妻是否采用了约定的财产制度,在实践中,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用约定财产制度相互信任的夫妻数量很少,即便债权人明知道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度,那么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也会尽量伪装,而让非举债方去证明债权人了解该制度,在现实中无从下手,难上加难。过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将损害债务人配偶利益[5]。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比较宽泛,实践中极少有两个例外情况的发生。因此,以个人名义借款的配偶通常被认为是配偶的共同债务。因此,即使夫妻分居,或一方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只要双方还存在婚姻关系,该债务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侵犯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共同债务推定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它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欠缺考虑对非举债方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妇女一方),易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运用法律,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的利益,这就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不能机械地承认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尤其应考虑债务人配偶的抗辩意见,并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和证据来确定该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补充规定中增加了两款夫妻共同债务的排除范围,包括虚假诉讼债务和违法犯罪所得债务,弥补了第24条的不足之处,便利法官适用,但始终列举的除外情形太少,导致债务人的配偶难以推翻夫妻共同债务推定。

三、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及其适用中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旨在防止夫妻双方合谋欺骗债权人,破坏交易安全。司法解释出台后,虽然夫妻共同欺诈债权人的情况开始大幅减少,但虚假诉讼的情况开始出现。虽然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虚假诉讼案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对第24条的有效补充,但补充意见太过宽泛,并未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债务人的配偶仍须承担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根据推定规则,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债务人配偶要想推翻推定,则需要证明债权人知晓婚后双方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财产归个人所有,或能够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已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在实践中,两种情况的认定都比较困难,但相比下,第二种情形较为容易。中国没有实行夫妻财产公示制度,夫妻双方是一个特殊团体,其内部财务状况外人很难知晓。即使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约定财产制度,但是出于私心,如果多一人承担责任,债权人的风险也相应降低。因此,即使债权人知道夫妻实行约定的财产制度,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他们也会否认自己知道这种情况。那么债务人配偶想要证明债权人知道的情况更是困难了。虽然法律规定了两个例外,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很难适用,而且少有债务人的配偶在这两个例外项下免除还款义务[6]。

(二)存在大量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形

许多夫妻刚走进婚姻殿堂时如胶似漆十分甜蜜,当他们离婚时又视对方为仇人,双方都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会勾结亲戚朋友,伪造债务,侵害对方权益。根据第24条的规定,无论借款用途、无论债务人的配偶是否知道,需证明债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法官不对借款的用向,用途,是否已交付,是否是虚假诉讼等情形加以考虑,而将其一味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并损害了非举债方的利益。

(三)忽略了婚姻安全,增加了婚姻风险

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重新分配了当事人举证责任,过分强调交易安全而忽视了婚姻安全,增加了婚姻风险。它使部分当事人享有推定利益,与之同时,其他当事人因推定而利益受损。由这个推定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考量,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强调交易安全的法律价值。交易安全是现代民商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对维护交易秩序、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深化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始终把加强交易安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引入顺应了这一趋势。它防止了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出发点是保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积极性,由此却忽视了对婚姻安全性的保护,忽略了非举债一方的利益保护,这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债务人配偶并不同意,甚至并不知晓其配偶举债,当然更不用说分享债务利益[7]。非举债方很容易在不参与、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承担巨额债务,也容易引发配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分割财产的道德风险,增加了婚姻的风险。

(四)损害了夫妻个体权益

家庭代理是有限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过分强调了夫妻关系的统一性,而没有看到家庭代理的有限性,损害了个人权利。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上,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但无权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使債权。第24条的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允许债权人直接向未参加合同的一方主张权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外债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有的是生产经营债务,有的是个人娱乐债务、有的是大额甚至巨额债务,有的可能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有的发生在夫妻离婚期间。总之,很多情况下另一方没有享受到债务利益,却要背负清偿责任,这偏离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现代国家在婚姻立法上采用的是夫妻别体主义,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创造新人格,也不吸收或减损任何一方的人格。婚姻作为一个共同体,就是一个“生活共同团体”。这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只有在有共同的利益和需要时才可以被视为一个共同体。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忽视了家庭代理的有限范围,将推定扩展到配偶以个人名义承担的所有债务,导致夫妻个人权利受到侵害。

(五)易引发不公平的结果

过分强调形式上的公平,忽视结果的公平,导致助强掠弱的结果。在许多夫妻关系中,男人对家庭共同财产有更多的控制权,当丈夫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时,实行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要求妇女承担男性的非法债务,对妇女是不公平的,这违反了宪法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法律的规定。当双方离婚时,为了分割财产,借款人会试图销毁有利于对方的证据,甚至伪造借款、虚构债务。在实践中往往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尤其是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公平的结果。

(六)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

除推定规则固有的问题外,有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较为机械简单。将推定理解为“确定”,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交借款的证据,且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非举债方不能证明两个例外,债务即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很多情况下,对于“债务”的目的、去向等重要问题,将不进行审查或仔细审查,从而加剧了本条对非举债方的不公平适用。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法官对24条性质的理解不够准确,定位不清,将其视为《婚姻法》第41条和《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等其他类似的实体法规则单独适用。有些法官也可能承认24条是推定规则,但却有一种“推定即确定”的心态,即只要一方声称推定,通常不考虑背后更多的问题,就假定存在推定。

四、结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间借贷也在经历着转型,其配套法律也在不断发展。但是,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颁布以来,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债务人配偶不得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也一直在发生。在理论界,一些学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应当进行实质性修改,完善配套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废除。有的法官认为应当从全面审查的角度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和审理,而不是機械地适用现行法律[8]。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违反了公平正义的要求,造成了严重的权益失衡,诱发了虚假诉讼。从理论研究和实践的角度,有必要完善和确定共同债务的认定制度。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在审判实践过程中,还应考虑各种情况,防止出现极端情况。夫妻共同债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如何平衡债权人和非举债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处理这一类型案件,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审判仍需继续探索。如能出台实质性的指导方针和法律法规,将能更好地服务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维护和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繁荣健康发展。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入手,区分不同情况,才能保障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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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海军.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D].吉林: 吉林大学, 2017.

[3]陈文. 民间借贷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D]. 山东: 山东大学, 2017.

[4]缪宇. 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J]. 中外法学, 2018, 30(1): 253-276.

[5]夏兰.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

[6]汪金兰,龙御天.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与适用[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42(2): 104-112.

[7]但淑华. 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之反思[J]. 妇女研究论丛, 2016(6): 66-72.

[8]范婷.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准则的研究[D].江西:南昌大学,2018.

(责任编辑:顾晓滨 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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