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波,马金伟
当前,金融科技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不仅优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流程,还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拓展了金融交易的边界,推动了金融产业的变革。但金融科技存在许多技术上及机制上的风险,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势在必行。而区块链技术作为金融科技的核心技术和重点技术,众多发达国家以“区块链+监管”的思想构建“法链”监管模式,以创建一种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好的实现金融监管目标。本文从金融科技监管工具和金融科技产品监管两个角度出发,探究了我国“法链”建设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并按照金融科技发展的成熟度状况制定了阶梯性的“法链”建设路径。
当前,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应用,以金融科技为代表的金融创新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金融科技的每次突破发展都带来了金融创新,使传统金融在资源分配、价值挖掘以及功能发现等方面不断优化,促使经济不断发展。尤其是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更是对传统金融市场格局造成了颠覆式冲击,对重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创建金融市场新契约有重要的影响意义。
虽然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社会经济注入了新的活跃力量,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正成为各大传统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争相发展的重点。但是,对于一种尚未完全被人类社会所了解和认知的技术在应用到金融领域系统之后,势必将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不仅对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产生挑战,更是对金融监管部门风险防范能力的考验。一方面,对于金融科技这种新技术自身架构的优势、特点、局限性以及金融产业融合后的潜在问题,金融监管部门并非完全了解。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将模糊传统金融产业边界,使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以及职能扩大,增加了金融监管部门的难度。此外,在经历了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之后,世界经济就一直处于缓慢恢复阶段,而各国为了防止类似于全球经济危机事件的再次发生,对金融监管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然而,金融科技的发展属于金融领域的创新性发展,是探索性的金融新模式,需要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这显然与当前我国严格的金融执法和冗长的金融监管流程理念相悖,无形之中又对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好创新和平稳发展之间的关系增加了挑战与难度。
鉴于金融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可能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及金融监管和立法相对滞后的双重原因,有学者提出以金融科技为监管手段对新兴的金融科技发展进行监管,即通过“区块链+监管”的形式,以“法链”(Regchain)手段对新兴金融模式进行监管,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分布式共享、开放性、跨平台、共识信任机制等优势构建一种新的监管体系以实现更好、更高效的金融监管目标。
“区块链+监管”的“法链”监管模式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自身具有的信息存储、真实交易及可追溯等功能与优势,通过信息技术将监管信息共享,以形成可以共同治理的众管环境,从而获得传统金融监管因技术问题而无法覆盖到的监管领域。因此,“法链”的内涵是利用诸如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将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内部信息外在化的过程,以解决金融市场监管者与金融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导金融市场主体主动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消除金融消费者、投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隔阂,将传统金融风险通过价格形式化解,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也防止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行为,其实质是对传统金融的一种补充,而非完全替代。
从监管理论角度来看,“法链”监管模式与“智慧监管”理念相似,都是金融监管发展到一定时期的高级监管模式。相比于传统金融监管而言,“智慧监管”的市场干预度更低,但是监管效率和监管目标实现能力更强。“智慧监管”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其产生原因在于金融监管部门想要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使金融监管手段更加丰富,以降低日益高涨的政府监管成本问题,其本质与核心理念是在传统政府命令型控制监管和完全放松监管之间寻找出一条新的监管路径,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创新型监管的需求。正因为“法链”监管模式与“智慧监管”模式在内涵与本质上存在相似点,所以“智慧监管”模式理论将为“法链”监管模式的构建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启示作用。例如,在监管理念方面,“法链”需要以公平和效率为第一目标,减少自上而下的传统科层式监管模式,要注重在金融风险防范、投资人和消费者利益保护及鼓励创新之间寻找新的价值平衡点。在监管主体方面,创新出更多种类的监管主体,除了传统金融监管的政府监管部门(第一监管主体)和企业自身(第二监管主体),也要积极拓展包括行业协会及互联网用户、社会居民等监管主体(第三监管主体)。同时,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也需要改变,由最初的直接干预转变为金融监管的促进者和协调者,为行业自监管及第三方监管提供更多的监管环境和空间。在监管规范方面,“法链”监管模式需要减少过多的刚性监管政策和措施。种种金融监管实例表明,过度采用命令型监管措施只能在短时间内规范金融产业的发展,无法保证金融市场的长久稳定及创新发展。同时,“法链”监管模式属于创新性的金融监管模式,更加需要一个相对开放、包容以及基于原则性的监管环境。
第一,“法链”是金融科技监管的基础设施,发展“法链”监管模式,创建“法链”监管体系将有助于其他金融科技监管的发展与应用。从广义角度来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区块链的链式数据存储结构以及账本式的分布存储形式生成、存储以及验证数据。同时,利用公共密钥以及私人密钥对数据的访问进行严格控制,利用计算机语言设定执行方案,以“代码是法律”的方式排除一切外在因素,一旦达成事先设定的条件就自动执行合约。而正是因为区块链系统的这些特征,才能够使更多的监管科技应用到金融领域。例如,在区块链系统内部搭建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核心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实现金融风险的实时防范能力。只要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监管部门使用大数据技术搜集到的金融数据,通过云计算分析后符合事先设定的金融风险标准时,区块链系统将自动执行报警系统。此时无论是外界条件发生改变还是人为控制都无法阻止系统对金融风险的预警,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第二,“法链”监管模式可以应对金融机构合规成本不断上升的趋势,在监管政策不断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寻找到最优的合规发展途径。根据CB Insights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以来,各国政府都增加了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管控与限制。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则因范围制裁规定以及违规发放贷款等原因罚金已经达到3210亿美元,使全球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不断上涨,也迫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调整业务发展策略。同样,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面对不断收紧的财政政策及日趋严厉的金融监管政策,国内许多大型金融机构开始重视自身的内控以及后台业务行为,在金融合规及金融风险管理方面花费了大量人力和资金。例如,律商联讯风险解决方案公司(LexisNexis Risk Soulations)在2015~2017年对全国210家金融机构进行调研,统计调研结果显示约75%的金融机构表示在反洗钱方面的合规成本提升了20%~40%,平均每家金融机构仅用于反洗钱合规方面的花费就达到1240万美元,而每年的反洗钱合规总预算将达到15亿美元。而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所搭建的“法链”监管模式系统将有效解决金融机构合规成本高的难题。其信息共享以及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将使金融机构的收入以及业务模式更加公开,一方面利于金融监管部门的随时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开性,更加符合当前金融监管策略要求。
第三,“法链”监管模式将丰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打破金融监管方式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的不利局面。当前,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脱节导致二者矛盾摩擦不断的关键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工具。由于金融创新总是优先于金融监管,且创新性金融模式的金融风险较高,故金融监管部门对其监管也更加严厉和苛责。在传统金融发展模式及背景下,传统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数据搜集、核查、分析和监管还可以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及时消除潜在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但是,随着更多的金融科技融入到金融领域,如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导致金融交易效率、金融交易量以及金融交易模式的数量突增,传统金融监管手段与方式已经较为落后,需要监管效率更高的金融科技监管工具与手段,例如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法链”监管模式。此外,“法链”监管模式的融入性和开放性更高,不仅可以解决当下科技金融所存在的潜在金融风险,同时也利于之后更多的金融科技监管手段与方式融入到“法链”监管体系之中,不断丰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以适应不同的金融发展模式和业务创新。
在政策层面上,我国“法链”监管模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相关金融领域监管,另一部分是使用金融科技监管对当前的金融科技进行监管,如图1所示。其中,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始于2013年,其标志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表明比特币是虚拟商品,不是货币,不能流通。同时,明确各金融机构不许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业务。此后,监管部门一直关注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状况与成果,其监管政策与法规均是与比特币相关。直至2018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始引导各企业有序地退出比特币“挖矿”业务及同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禁止各金融机构为数字货币提供支持性服务。而对于金融科技监管方面,其标志为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旨在利用新兴信息科技丰富金融监管手段。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印发了《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加强金融科技监管研究与应用,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需要继续拓展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同时,为了促进金融科技监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已经正在建设用于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大数据综合分析平台,以进一步推动金融科技监管的发展与应用。银保监会则将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架构应用到EAST数据库中,将线下检查方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十余项业务合规监管实现了线上监管操作,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也提升了监管效率和效果。
图1 我国“法链”监管模式政策体系
除了政府部门积极开始建设和应用“法链”监管模式外,许多大型互联网技术企业也在通过区块链技术建设“法链”监管模式,对自营业务进行合规性监管,以降低金融风险的产生。例如,蚂蚁金服反洗钱中心利用大数据技术搭建反洗钱体系,挖掘更深层次的洗钱交易信息数据。金丘科技和银联商务在厦门通过共建区块链征信系统,以完善当地的征信业发展。通过将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作为接入节点并参与记账的方式对征信数据进行整合,并不断上传资产数据,保证其透明性。
第一,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起步较晚,区块链技术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技术成熟度有待提升,更深层的应用有待挖掘。虽然我国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源于2013年,但是对区块链技术这类金融科技监管是直到2016年才开始逐渐兴起,无论是理论还是技术应用都较英国、美国及澳大利亚等国有所差距。根据CB Insights发布的《全球尽管科技发展趋势报告》(The State of RegTech)统计数据显示,在金融科技监管发展初期的2013~2018年期间,美国的金融科技及相关投融资交易数量位居世界第一,占比74%。随后分别是英国的10%、加拿大和印度的3%以及以色列的2%,而中国未上榜。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法链”监管模式投入不足,在吸引投资方面较为落后。
第二,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以及政企之间存在数据孤岛问题,“法链”底层建设存在诸多争议。“法链”监管模式之所以可以实现高效监管,其重要原因是信息与数据共享。因此,“法链”监管模式的底层建设也需要进行信息和数据的共享。但是现阶段我国实际状况是社会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政府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监管信息和数据交流,而政企之间仅是具有上下级监管关系的部门和企业之间有信息和数据交流,跨行业和跨领域的企业之间和政企之间几乎没有信息和数据的交流。此外,由于社会不同主体的信息数据体量和维度不同,“法链”监管模式的底层建设还存在数据和信息的统一标准困境,各参与主体的权责边界有待区分。
第三,相关法律不明确,专业化解释度不足,监管主体较为单一。“法链”监管模式不同于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其技术性以及学科和领域的交叉性更强,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对其监管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说明。但是,由于区块链等新兴互联网技术仍处于发展探索阶段,不仅金融监管部门不了解其技术特性和特征,就连金融技术企业也未必完全掌握金融监管科技,导致在法律上“法链”存在司法漏洞及监管合理性的空白区域。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金融风险进行判断时偏好清晰简洁的风险预测模型,以便于自身及相关金融机构的理解与验证,而这与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技术及人工智能等新兴互联网技术的复杂性背道而驰,故而通过该技术而得出的结果可能存在偏差,造成风险模型判断精度不足。此外,我国针对“法链”监管模式的监管主体布局方面较为单一,仍以分业式监管为主,这与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的多元化运作及混业化经营的特征相背离,容易产生监管真空地带或者重复监管等问题。
“法链”监管模式与传统金融监管在监管的目标上并无差异,都是规范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行为,通过法律所授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监管过程、被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手段方面,因而建设高效的“法链”监管模式需要从理论入手,建设好为“法链”监管模式服务的一切基础性准备工作。同时,鉴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就属于互联网新兴产业,“法链”作为一种金融科技时也需要被监管。综合而言,我国“法链”监管模式建设路径应当从两方面同时开展,如图2所示。一方面是将“法链”作为金融科技监管工具和手段,为其准备充足的理论依据和基础性建设;另一方面是将“法链”作为创新性金融产品,通过法律和法规等传统金融手段对其进行规范。
图2 “法链”建设路径示意图
“法链”是一种新型监管模式,其取代现有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需要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例如,在某些金融领域,如互联网金融领域可先进行小范围的适用,待技术成熟后再向全金融领域应用。同时,鉴于“法链”的技术性更强,而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在技术方面无法匹配“法链”的应用发展要求,所以我国“法链”监管模式在大范围应用之前,还需要打好相应的基础准备以更好的为金融监管部门服务。具体而言:第一,通过协同合作方式提升金融监管部门的“法链”监管能力。当前,金融监管部门提升自身的“法链”监管能力有两条路径,分别为提升自身技术优势以及通过技术外包模式与第三方技术企业进行合作。考虑到时间成本以及技术能力原因,通过技术外包模式是提升金融监管部门“法链”监管能力的最佳选择。例如,将“法链”监管模式中的技术性活动,如区块链技术的运营、管理及维护等环节外包给第三方技术企业,而涉及有关监管数据信息等敏感环节则由金融监管部门自己负责;第二,加强金融机构的数据整合能力,为“法链”监管模式的普遍性应用提供必要基础条件。因为“法链”监管模式的监管主体是金融机构的合规数据,所以提升金融产业的数据整合性将是影响“法链”模式能否大规模应用的前提条件。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技术水平发展参差不齐,要实现金融合规数据的整合,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建设金融产业信息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打通当前金融信息数据孤岛问题,实现金融信息数据高效流动;另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将合规业务进行外包化,使金融合规数据集中在数家金融监管科技企业,在降低金融机构自身对合规信息数据的管理成本的同时,也降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使监管主体由成千上万个金融机构转变为一定数量的金融监管科技企业;第三,加强技术创新,提升“法链”监管模式的监管效率。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不断进行金融业务创新,金融交易的隐蔽性也越来越高。因此,为了保证“法链”监管工具的监管能力和有效性,也需要对“法链”监管技术与模式进行完善与升级。例如,将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到“法链”监管流程中,通过算法的改进提升“法链”监管能力。在金融监管的预警环节,如果出现金融风险时,自动发出预警信号。当金融机构已经出现违规时,“法链”监管自动锁住金融机构违规业务,以保证金融监管的及时性。
“法链”监管模式的建设与应用的目的是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而“法链”的基础技术区块链技术目前仍不成熟,在建设“法链”监管模式与体系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成熟度,根据其发展的不同阶段成果进行不同模式的监管。例如,在发展初期或不成熟阶段,建议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禁止模式,杜绝金融科技产品潜在的金融风险。在金融科技取得阶段性成果时,可以鼓励金融科技继续发展,采取准许模式,进一步探究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及可能性。在金融科技大范围应用时,则可采取限制模式,将约束监管与放松监管相融合,制定金融科技发展创新性与金融科技规范性之间的界限,随时掌控新技术的风险。具体而言:第一,在采取禁止模式时,表明当前金融科技发展较为混乱,市场风险不断,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稳定,需要限制金融科技发展。例如,我国在2015年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方位监管,监管严厉程度及监管政策出台的密集程度均为历史罕见;第二,当金融科技风险逐渐化解,或者说金融科技所带来的收益要远高于金融科技所带来的风险时,政府监管部门此时应当逐步放开监管力度,采取准许模式,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进一步创新,即采用宽松的监管方式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同时,政府也可以通过与金融科技企业建立合作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研发资金或者购买个性化、定制化的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第三,对金融科技监管的限制模式属于较为折中的监管方式,其特点是一方面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错空间,另一方面也可以掌控其风险,不至于出现大规模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限制模式执行可以遵循“严格准入,宽松试验”的监管原则,具体可以使用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作为金融科技企业准入前的监管,为新的金融科技产品提供安全测试环境。当金融科技企业通过沙盒测试时,可以放松对其监管,让企业进一步进行创新,待新产品开发后,再使用监管沙盒继续测试安全性,进而形成良性的发展循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