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法规制措施分析

2019-10-21 23:07苏妤
大东方 2019年3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法

苏妤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人们已经彻底进入了信息时代,每天人们都会产生和获取大量的信息,这也导致现代的商业秘密越发的容易被泄露,这就需要更加完善的法规制度才可以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本文首先将概述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认定,然后详细阐述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刑法规制措施,希望可以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用的参考。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规制措施

随着我国由过去的计划式经济转变为现代的市场经济,再加上国际上也有很多的企业涌入我国,而我国的市场不在由国家进行管控,这就导致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如火如荼”,而商业秘密作为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在刑法中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使我国的刑法得以完善。然而,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司法认定也要与时俱进,才可以更好的保证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认定

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式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就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在古代就有着很强的保护商业秘密意识,比如“传男不传女”、保守丝绸生产秘密等。而且还会以“商业秘密”作为自己的竞争优势,比如“独家制作”、“祖传秘方”等等,这些商业秘密就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有竞争力的核心关键,而现代的商业秘密有着四点关键的内涵:第一,秘密性。商业秘密之所以被称之为秘密,必然就是没有像社会公开,不为大众所熟知的秘密,仅仅在个人或者小范围内的人中所知晓的秘密;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以及竞争优势,所以商业秘密必然需要带有一定的价值,才会被所有人独占并不被公开;第三,合法性。所有人所保有的商业秘密需要是合法所有的秘密,没有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秘密,才可以属于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第四,保密性。商业秘密必然要保密才可以有秘密性,所以就需要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可以对没有被公开的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避免秘密的泄露[1]。

二、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刑法规制措施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第219条第一项内容而制定的,这条内容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偷盗、威胁、诱惑以及各种其他不正当方式所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明确提出的三种方式都详细的列举并将其进行概括。第一,偷盗。指的是行为人通过盗窃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然后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这是一种最为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这种方式不仅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条件,还符合盗窃罪的基本条件,但是根据特别法的优先原则,这种行为需要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第二,威胁。指的是行为人通过恐吓以及威胁的手段对权利人的精神施加压力,使其将秘密告知行为人。而这种方式仅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条件,还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条件,所以就要选择重罪论处;第三,诱惑。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各种好处引诱商业秘密的知情人,使其将商业秘密透漏给行为人,而这种方式仅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条件,还符合行贿罪的基本条件,所以就要选择重罪论处;第四,各种其他不正当方式。指的是行为人通过与以上三种方式相当的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罪。同时,如果行为人是经过权利人允许以及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就不会构成犯罪。并且,行为人如果只是获取商业秘密,但是没有使用、纰漏以及未造成权利人损失,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基本上也不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2]。

(二)非法使用型侵犯商业犯罪

非法使用型侵犯商业犯罪是根据我国《刑法》的第219条的第二项以及第三项规定所制定的,非法使用型侵犯商业犯罪有着两种不同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行为人擅自应用或者是违反约定使用商业秘密;行为人明知非法或者使用他人披露的商业秘密;行为人直接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二种模式是行为人将非法或者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人使用。这两种模式如果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都可以入罪处理。

(三)非法披露商业秘密

非法披露商业秘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第219条的第二项以及第三项规定所制定的。指的是行为人在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后,通过积极的作为使商业秘密被第三人知晓或者公开。而非法披露商业秘密有三种类型:第一,合法获取商业秘密后,行为人违反约定纰漏商业秘密;第二,行为人非法获得取商业秘密后披露,这种行为通常属于双重行为方式,只能以单一罪论处;第三,行为人从他人非正当的获取商业秘密并将商业秘密进行泄露。这种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和他人属于共谋关系,这样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第二种情况则是双方没有联络,而是行为人自主获取秘密并泄露。并且,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者虽然没有直接泄露,但是其获取了秘密就有保管的义务,所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者属于不作为型侵犯商业秘密罪[3]。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現代企业之间不仅要与本土的企业进行竞争,还要与国际上的企业开展竞争,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杀手锏”,对保证企业的竞争力有着十分巨大的作用。而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将会极大的打击企业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我国可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一步的完善商业秘密罪的各项规制措施,从而更加清晰的认定客观不法行为,保证司法实践的有效运作。

参考文献

[1]邱生权,陈为滢,林志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现状分析及对策——以杭州市为例[J].魅力中国,2016(5):50-51.

[2]谢焱.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理论证成和路径选择——以商业秘密最新相关立法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7(11):13-21.

[3]王立涛.侵犯经营信息型商业秘密犯罪分析——以冀某、胡某二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J].法制博览,2017(12):45-50.

(作者单位: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猜你喜欢
商业秘密刑法
我国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制约因素与实现途径思路构建
刑法修正案研究述评
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核心要点构架
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研究的变迁与深化
中国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与前瞻
浅析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管理
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考察
检察官:四方面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