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乃嘉
刑法的机能即是刑法的作用,和刑法理论体系、刑法解释等方面有重要的关系,不同国家之间关于刑法机能的理念和主张有所差别,都是根据自身的法律理念得到的结果。我国的法律观及刑法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定,和国外有一定的区别,刑法机能的表现也存在着差别。我国的刑法主要作用是维持和稳定社会的秩序,保障人权。
刑法的机能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解释,国外有很长一段时间对刑法机能的理解都侧重在刑罚方面,鲜少的关注点放在刑法产生的目的和作用上。这就使得国外很多国家没有从刑法的本质方面进行了解,刑法发挥的作用也有限。不同时期过来对犯罪体系的认识也不同,以日本为例,曾经一度将刑法的机能解释为盲目犯罪论,缺乏稳定的社会根基。这种大环境下,日本刑法相关的学者开始逐渐的研究本土的刑法机能,逐渐形成犯罪论体系与刑法解释观以及更多不同思想的研究层面,这是日本刑法学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发展的真实写照。我国对刑法的机能研究有两种倾向,其一是刑法的任务,笼统的概括刑法任务的解释;其二是分开阐述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任务,认为刑法的机能主要从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来理解,这种研究方式主要以实用性为主进行,没有足够的速发时间做支撑,也不能完全代表我国的刑法机能。因此,刑法机能的阐述各有不同,笔者结合自身的知识和国内外刑法机能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认识。
1.1 刑法的理念
正义、共同幸福、法的安定性是刑法的三方面目的。从正义上来讲,刑法代表着公平,代表着正义。日本学者在刑法机能方面认为刑罚和犯下的罪状相统一,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在公平的范畴内进行。刑法的首要目的就是实现公平,为社会安定提供规范化要求,这中间还需要强调个人的义务。共同幸福是法追求的目标,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如果出现杀人、抢劫等有侵害性的事件,就可以用刑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追求共同幸福的过程中,还要和伦理保持距离,伦理色彩较强则主观性强,刑法的共同幸福追求就会出现偏差。法的安定性是指法律是客观的,有明文规定,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法的基础事实属于正确的内容,成文的法不随意改变等。法的安定性强调什么样的犯罪,什么样的刑罚,在提前规定的法的内容中寻求结果。既能限制国家刑罚权,又能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这三个理念是对立统一的,在不同领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起到规范、保护和保障的机能。
1.2 刑法的机能
保障机能、保护机能和规律机能是刑法的三个机能表现。保障机能主要表现在刑法的安定性作用,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刑法对犯罪人有约束和制裁的作用,但是从本质上来讲,刑法的主要应对的是国家,保障国家的安定,保障人权,使国家的权益不受到外部的侵害。刑法中的规定内容对限制国家行为,防止出现不安定因素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必须保障刑法在国家中权威性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实现保障机能。保护机能是实现共同利益,共同幸福的必经之路,刑法對一些行为进行刑法,用来防止犯罪情况的出现,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刑法的保护机能的实施要区别于国家道德观念,国家形式不同,道德观念存在着偏差,而刑法可以保护法益,就需要在道德之外,规范性的处理犯罪行为。保护机能发生作用也就意味着保障机能产生作用,实际上刑法的保护机能也是在保障机能实现的前提下发挥作用。规律机能是具体的规定,根据人们实施某种行动的规律性,采取的否定平价措施,刑法的规律机能需要社会成员尊重和遵守,通过刑法的干预,尽可能的避免侵害权益的事件发生,维护个人的权益,但是刑法对个人内心的活动是无法干预的。
我国的学者在研究刑法机能时,有的结合国外的刑法机能特点,有的紧贴国内社会现状,有的既借鉴国外刑法机能特点,融合国家的特点进行研究。最为普遍的认为我国的刑法的目的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保障人权和国家权益的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能够公平、公正。
我国的刑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在1997年的修正中,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另外的方面也做出不同的调整,但是刑法的本质目标——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却没有改变。在新时代要想尽快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安定的政治环境是不可缺少的。就像国外经常发生动荡的国家,国家的发展成为奢望。安定的政治环境离不开刑法的保护。笔者结合自身对刑法的理解以及前人的理论认为,我国的刑法在现今阶段仍然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保障人权,只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一些观念方面的内容发生相应的改变。
2.1 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时维护社会稳定
在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方面,我国的刑法改动的仅仅是文字内容,其根本的任务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原有的刑法规定中,有绝对化的要求,只要规范了刑法规定的内容,就要按照刑法的要求作出惩戒。修改之后的刑法其变化的内容是文字上加大了宽泛范围,比如“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方面,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可以结合实际状况进行处罚,这一系列的改变就是为了让法官能够结合案件的实际,酌情处理。这种弹性化的规定更深一步的保障了人权,更加具有人性化的色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人们人权意识觉醒的反应,也让刑法成为其他法律的保护者有了明确的解释。我国刑法的改变主要的目标没有变动,只是随着社会发展的趋势,更加具有客观性,但是绝对不是客观主义的刑法,而是与现实社会相结合的改变。这对保障社会安全、稳定有重要的作用,又赋予了刑法新时代的意义。这从刑法在对主犯、从犯等方面的处罚规定上,就能明显的看出,其改变的目的还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无论是法律的改变和发展还是其他方面,只有深深的根植于社会的土壤,才能实现源远流长。社会不是固定化的,而是在改变中出现新现象、新思想,刑法一些方面的改变也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但是从本质上讲,我国的刑法所坚持维护的还是国家社会的稳定。
2.2 我国刑法在理论和观念上发生变化
我国的刑法自始至终都是在追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权益上做努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在理论和观念上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对人权的认知水平逐渐提高,刑法所具有的震慑和镇压等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稳定,需要改变保障机能做出努力。在刑法第3条中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种观念的改变让“依照法律”成为关键点,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权益都收到法律的保护,刑法的这一变化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人权,让刑法更加的客观且公正。
综上所述,刑法的机能和国家有密切的联系,一个国家刑法的制定,都不可避免的结合国家自身的社会状况,我们在讨论刑法的机能时要根据国家的刑法规定和具体内容具体分析。就我国而言,刑法的理念和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和人们的权益而定,由司法机关通过刑法解决违反刑法的行为。我们国家对刑法的机能有各种类型的解释,其最重要的还是要贴近国家的现状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达到稳定社会,保障权益的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