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探析

2019-10-21 14:41邹留洋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45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

邹留洋

摘  要: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决定了国家未来的兴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开始不断的上升,并且向着多元化的犯罪方向进行延伸。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有效的控制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社区矫正时应区别于成年罪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是一项有别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的特殊工作,这即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落实社区矫正“挽救、感化、教育”方针的需要。这就需要坚持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入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

一、案例分析

杨XX,初中文化,父母在其1岁的时候离婚,随后和父亲一起生活。到了初中的时候,杨XX想要减轻家里的负担,就出现了不上学的念头,便开始去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塑造了杨XX的性格,让其认为想要在社会当中生存,就需要不断的强大自己。杨XX理解的强大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强大,而是力量上的强大和性格上的彪悍。这个时候,杨XX开始变得暴躁,并出现了暴力倾向。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来减刑一年之后,获得假释,假释的时间为10个月,于2014年进行社区矫正,但是在2015年的时候,又因为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被撤销了假释,之后重新获刑,被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

回顾这个案件的经过,第一次犯罪的时候,杨XX和朋友聚会,与其他人发生了争执,最后,杨XX和朋友将其他人打伤。由于杨XX年龄较小,并且是初犯,很快就得到了减刑和假释的机会。第二次犯罪时,是在一次聚会之后,杨XX的一个贵重物品被借走抵押。寻求无果之后,杨XX再一次纠集朋友,将这个人打了一顿。这个人假装答应将物品还回来,之后去了公安局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并调查,最终杨XX一伙人,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

从以上的案件可以发现,首先杨XX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第一个原因是由于杨XX自身的性格比较的暴躁。第二个原因是杨XX没有遵守其在假释考验期的有关规定,仍然使用暴力方式进行自行解决。从这个案例当中可以看到,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地位,展现威慑性。

二、当前未成年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及针对性不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 33 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基本要求,教育、感化、挽救。然后强调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保密性,应于成人分开进。并且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制定心理辅导和法律教育等活动。虽然在《刑法》等法律法规当中,都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但在实际的操作上,仍然存在很多针对性不强的问题。仅仅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实践性需要进一步提升。第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理念落后。古语有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讲,重构人格几乎是不可能,只能依靠社会的力量对未成年人进行辅导和帮助。在“谈罪色变”的年代当中,很多人不愿意接触到这些人,导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就会出现转化。每一个犯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犯罪的原因也不尽相同,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未成年人的性格不健全,逻辑思维不清晰,心理比较脆弱所造成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理念落后,犯罪信息变成内心上的一视同仁,这个问题和标签下,依然需要改进。第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机制没有得到落实。对未成年人启动心理矫治是当前矫正机关的短板,目前开展的心理矫治仅停留在一次心理常识教育,缺乏针对性。第四,社区矫正项目单一且缺乏系统针对性[6]。很多时候,主要是以教育为主,侧重说教,欠缺服务型和社会的感悟性。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心理或者生理等内容的差别,更没有制定不同层次的矫正措施。

三、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建议

(一)认真落实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前调查评估制。目前审前调查评估制未能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落实审前调查评估制不仅有利于落实监管教育责任,而且有利于了解青少年犯罪成因,以便有针对性采取措施。

(二)抓好個案,因人施矫。对于法纪道德观念淡泊的,认真抓好入矫教育关,让其认识到违法犯罪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对他人产生的不良后果,促使其认罪服法;对家庭监管教育缺位导致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落实多家庭成员监督,尤其是落实家庭成员中有威信的人对其监管;对于爱虚荣、爱攀比的未成年我们主要采取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推荐其看一些积极向上的书,潜移默化的感化,培养其良好心态。

(三)实施全社会参与矫正机制。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矫正单靠司法行政机关一家不易于形成合力,团委、学校、妇联、文化等部门均应发挥相应作用。同时,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家长教育子女方法讨论培训活动,改变家长固有的不正确教育子女模式,形成家长、社区矫正责任人、志愿者、社区(单位)等齐抓共管新模式。[7]

(四)完善矫正体系建设、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完善矫正体系,需要先从社区矫正末端的防治,把具有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纳入到矫正的体系当中。这个时候,还需要思考矫正所缺少的监督的现实问题,之后,制定长期的社区服务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合理的评估,根据偏差程度、矫正难易、主观恶性等内容进行探究。

总结: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未来建设的主力军。在深化刑事司法改革的时代当中,如何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秩序。从目前的形势上看,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下,不断的完善和创新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矫正制度,为未成年犯罪人以后更好的融入社会而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焦迎娜,苏春景.  未成年犯罪人的道德之殇及其重建之路——以品格教育为切入点[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8(02)

[2]  滕洪昌,姚建龙,公正世界信念和亲社会行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研究[J].李月华,杜志昌.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8(02)

[3]  邹平林,杜早华. 警惕现代法治的去伦理化趋势[J]. 宜宾学院学报. 2018(07)

[4]  徐展.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探析——以民商区分和本人可归责性非要件化为视角[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03)

[5]  康子豪. 区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实践意义考察[J]. 宜宾学院学报. 2018(07)

[6]  周克稳,邹学卫.  经济刑法中“休眠条款”的实证研究[J].宜宾学院学报. 2018(07)

[7]  闫晓玥,张鸿巍.  美国《德克萨斯州未成年人司法法典》介译[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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