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越
摘 要:在教育教学中面对屡教不改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崇尚“赏识教育”、“爱心教育”的当下,学校和教师有时不敢管、不愿管,这就使得教育教学目标难以实现,有的学校和教师有有贸然举起惩罚的武器,也要冒承担“体罚学生”的极大的风险。面对这样的困境,社会呼唤:教育惩戒权的回归。本文从教育惩戒认识误区、理论依据、遵循原则和教育惩戒方法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育困惑;教育惩戒回归
引子
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2008年新版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中规定: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从而催生了“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等教育理念,成为教育界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与此同时,教育惩戒似乎成了教育教学中学校和教师们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近来,由教育惩戒引发的几例恶性伤害案,经媒体的大肆炒作,引起了公众对教育惩戒的责难。
但面对屡教不改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和教师有时别无选择。只有贸然举起惩戒的武器,也要冒极大的风险。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洛崖初中学生何风无心向学,打架斗殴,打乱课堂秩序,偷窃东西,闹得校园鸡犬不宁,师生意见极大。学校多次教育无效,只得劝他休学7个月。上级教育部门认为该校的做法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责令学校撤销对何风的处分,让何风复学。何风复学后,没有丝毫悔改,有些学生只有转学躲避。
何风现象,该如何处罚,使学校和教师在处理时十分为难。
“体罚”已经成为教育中一大棘手的难题,这一事实使作为施教者的教师陷入了一个两难的抉择之中,如果教师采取“体罚”的方式教育部分学生,则会面临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同时教师需要冒道德和法律的双重风险;如果完全的不采取“体罚”的方式,则在教育学生的时候失去一种有效的方法,事实上,适当的“体罚”在教育部分学生时是一种快捷有效的方式。面临这种困境,教师在处理这一难题时也出现明显的分化,突出表现为两个极端,一种教师坚持“体罚”,这部分教师以老教师为主,一方面老教师认为“体罚”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另一方面,老教师将“体罚”学生作为维护自己师道尊严的一种手段,只有让学生通过体罚“害怕”老师,教师的教学过程才不会有学生捣乱,这一点的突出体现是在一个老教师刚接手一个新的班级时,会严格的当着全班的面“体罚”不听话的学生,通过“杀鸡儆猴”来树立教师的权威。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一个教师没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极有可能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迷失”自我,酿成悲剧。另外一种老师在面临“体罚”问题时,采取了明哲保身的措施,这类教师相比于老教师是比较“聪明”的,他们意识到了“体罚”学生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任何方式任何程度“体罚”任何一个学生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于是,他们采取了退避三舍的态度,在面临犯错的孩子一般的都是苦口婆心的勸诫,如果劝诫没有作用,他们就放弃了,同时他们可能摊开双手露出无奈的表情来一句:这叫我有什么办法?当然,除了这两类教师,也有第三类教师,他们适当的运用“体罚”,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的同时能够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但是他们也是如履薄冰,害怕有一天早上醒来发现自己已经成为“新闻晚报”的的头条。
面对这样的困境,社会呼唤:教育惩戒权的回归。教育惩戒权作为立法赋予学校或教师的权力,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
有的学者提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曾指出,“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歧视。”
在国外,教育惩戒权不仅是合法的,也是教育的一种备用的手段。 黄痊愈博士的《素质教育在美国》,在美国,学生如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同样在法国、英国也存在惩戒教育的制度。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惩戒方法说到惩戒早在《论语》中,“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的教育观点,是惩戒教育的最高境界。在我国的教育历史上,“戒尺”、“教鞭”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曾让那些顽皮的孩子弃“恶”从善,让那些桀骜不训的学生变得知书达理,“严师出高徒”成了学艺者的忠实信条。所以惩戒教育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将激励赏识与批评惩戒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要注意的是惩戒不是体罚,惩戒旨在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错误,从而增强为自己过失负责的责任感,而体罚是教育者个人情绪的宣泄。惩戒是无损身心健康的适度处罚,体罚则是对身体的恶意侵犯,它们的教育手段、效果和目的都不相同。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在赏识教育兴起之后,教育惩戒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据有关媒体对惩戒教育“理解程度”的一项调查显示,91%的教师、83%的孩子、65%的家长都认为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由此可见,多数人对于惩戒教育的意义是持肯定态度的。
一、教育惩戒认识误区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教育困境,我们需要对“体罚”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理解,为此我们引入“惩戒权”这一教育名词。通过对二者概念的辨析,能够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不少人反对教育惩戒,是因为他们把教育惩戒等同于惩罚,没有认识到两者的区别:在教育中,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的一种教育手段。体罚则是指“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受到痛苦,以促使其为避免痛苦而改正错误”。
确实,教育惩戒与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體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
因此,我们要反对体罚,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戒,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
二、教育惩戒理论依据:
在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教育惩戒权有其存在的心理学、教育学和法理学上的依据。
1、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心理学依据。
其实教育惩戒与赏识教育同为教育手段,皆有其存在的学习心理学依据。现代西方学习心理学联结派的代表斯金纳认为:行为随着其后的及时的结果变化,愉快的结果强化行为,不愉快的结果抑制行为。赏识和惩戒都是利用这一原理针对不同的教育情境采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惩戒就是要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施以不愉快的结果,以抑制其不当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
2.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教育学依据。
教育学理论认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教育惩戒在促进学生社会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社会生活充满着各种规则和惩戒,若教育要为学生的社会生活做准备,就不能一厢情愿地否定教育惩戒,否则学生不能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不能锻炼出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
3.教育惩戒权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据。
法理学认为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赋予某个主体履行一定的职责,就必须同时赋予其履行该职责的相应权力。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是权力而非权利。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同时,教育惩戒权还是教师的一种专业权力,教育是一种专业活动,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必须具有保证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专业自主权。教育惩戒权是其专业自主权的必然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在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教育惩戒权有其存在的心理学、教育学和法理学上的依据。
三、教育惩戒遵循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使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依法施教的当然要求。教师要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我国在多部法律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权利。因此,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范围应止步于学生的正当权利。除了要符合实体法之外,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还应讲究正当程序。用于惩戒的规则必须提前确定地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实施惩戒之前要给犯错误的学生足够的提醒与告诫,要给学生辩解的机会与权利。
2.合教育性原则
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学生,不是为了给学生造成痛苦,而是为制止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因此,要做到合教育性就要求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要遵循必要性原则(谦抑性)。所谓必要性,即能够使用其他更温和的教育方式达到教育目的,就尽量使用其他更温和的方式;能够使用更加轻的教育惩戒方式达到教育目的的,就尽量使用更加轻的教育惩戒方式。教育要讲究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此,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既要遵循规则的普适性又要照顾学生的个体差异。
3.教育惩戒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原则
从斯金纳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知道,教育惩戒有其自身优缺点,它能够抑制学生的不当行为,但是它不能促进良好行为的养成。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暂时抑制学生的不当行为,还要努力促成学生良好行为的养成。因此,教育惩戒要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当我们运用教育惩戒权制止了学生的暴力行为的时候,我们还要通过说理改变学生的认知,让学生认识到暴力行为的危害,通过赏识等正面强化的方式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人际交往模式。总之,我们不能只满足于不让学生做什么,我们还要让学生明白可以做什么,并且让学生努力做成。
4.无冷静不教育原则
当今社会,各界对教育与教师的关注越来越多,期待越来越大,学校内部对教师的各种考评更是多如牛毛,家长与学生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这一切导致教师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教师也是凡人,也有七情六欲,面对巨大压力亦会有情绪失控的时候。人在不冷静的时候容易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大多数的惩戒不当的教育事故都是在教师情绪失控的时候发生的。因此,在面对犯错误的学生时,当觉察到自己的情绪不正常时,教师可以先远离学生,等自己冷静下来在处理,做到无冷静不教育。
四、教育惩戒方法
从对学生负责、对孩子成长有利的角度去设计惩戒的教育方式,惩戒有因,惩戒有度,惩戒有爱,这样的惩戒教育才能达到目的。是过程,“戒”才是目的、是结局,我们就只能把“戒”作为“惩”的惩戒教育,必须坚持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既然“惩”是手段、出发点和归宿,并且要树立好以下的观念:
备用的手段 第一
大家知道,在一些必要的教育原则中,正面教育为主是一条重要原则。而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本身所具有的辅助性、补充性的特点,决定它只能是一种备用的手段。这就是说,在运用其他教育方式方法暂时未见效果的情况下,在某种特定场合和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不妨将惩戒拿出来偶尔一用,静观其效,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能反“辅”为主,反“备用”为常用,其结果必然事与愿违。
爱心的浸润 第二
惩戒,这种备用手段被采用的前提是教育者的爱,是对学生真正的爱——一种人间真情式的情感爱,一种世间真理式的理性爱。所谓“浸润”,乃“彻底”之意。也就是说,惩戒,只有以真正的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爱心为底色,才能备而用之,用而有效。
著名教育家魏书生在学生犯了错后,经常采用的是“善意的补偿式惩罚”:犯了小错给全班同学唱支歌;较严重的做一件好事补过;严重的就罚他写一篇500字左右的说明书。许多老师赞成这样的教育惩戒方式。
艺术的运用 第三
教育是一门艺术,惩戒更需要艺术。俗话说“有言在先,挨打不冤”。首先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同步进行。要让学生在赏识的阳光下,自信而快乐地成长,让学生在惩戒的风雨中承受挫折,学会坚强,走向成熟,从而使学生心理更健康、人格更健全。其次在惩戒教育之前,要与学生谈心,让学生有思想准备,能够接受惩戒教育。再次在惩戒教育之中,对学生的情绪变化要及时给予心理疏导或心理干预,防止学生产生偏激行为。最后在惩戒教育之后,要做到不放弃、不抛弃,反复抓、抓反复,及时与学生进行思想沟通,引导他们尽快走出惩戒教育的阴影,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心。
涓滴不塞汇成汪洋,两叶不拔将用斧柯。放弃惩戒的教育是一种片面的教育,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育更是一种违法的教育。在人类社会进步的今天,只要我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关于惩戒教育的问题”必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