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分析

2019-10-20 05:17张立煌
世界家苑 2019年12期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立法有效措施

张立煌

摘要:本文主要简单介绍了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相关内容,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来探讨健全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体系的有效措施,以实现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应用,予以其法律保障,充分利用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满足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做到节能减排,构建完善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体系,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立法;有效措施

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世界关注的话题之一,人们不再以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致力于寻找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来缓解能源消耗问题,解决传统化石能源给环境带来的污染问题,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改善当前的城市环境状况。随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立法问题十分迫切。为提高新能源利用率,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的作用,应当不断地优化立法体系,弥补其中存在的不足,并设立相配套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有效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1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相关内容

1.1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

新能源是相对于常规能源提出的概念,也被称之为非常规能源,其不同于传统能源形式,目前仍然在开发和研究过程中。新能源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风能、核能和生物质能等,在技术上还不够成熟,并没有被大规模的应用。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源较为丰富,而且具有一定的可再生性特征,能够持续性地被人们所利用;二是新能源的开发空间非常大,能量密度偏低;三是新能源对环境的污染比较小;四是新能源的分布十分广泛,可进行小规模的应用;五是新能源还处于间断式供应阶段,还无法持续性为人们提供服务 。

可再生能源属于一次能源中的一种,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潮汐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其取自于大自然,能够循环再生,不会枯竭,无需人力投入便能够自行再生。

1.2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分类

若是按照能源来源来进行分类,那么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可分为:太阳能、潮汐能、核能、海洋温差能等;若是按照技术性质来分类,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第一代技术。这一类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起源于19世纪末,主要以生物碳砖技术为主;第二类是第二代技术,此类技术的发展主要是太阳能技术和风力技术,多利用于发电领域中,目前在市场中已经有所应用,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成效;第三类是第三代技术。主要以气化生物质能技术、海洋能源技术、地热技术等为主,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开发和利用 。

2 现阶段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效力较低,缺少对新能源的定义和规定

当前所制定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整体效力偏低,这是因为立法体系还不够健全,与之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较少,仅有《可再生能源法》,而与之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虽然有所涉及,但缺乏明确性,不够全面,只是一些基本原则的规定。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配套政策大多都是政府发布的通知和规定,无科学的立法体系做支撑,以致于其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难度,很难发挥出其作用。相较于法律立法来说,政府政策的效力偏低一些,立法层次不高,不具备灵活性,实施效果也达不到预期目标 。在新能源立法中,其内容并未明确定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也未清晰地划分新能源的种类,如核能就未归类于立法内容中,这会导致相关法律政策制度难以执行,缺乏可行性,在执法上存在模糊性,容易产生漏洞和隐患。

2.2 配套政策不够完善

虽然当前我國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配套政策细则,但是从整体上来说不够完善,以致于部分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没有针对性的细则来加以解决,导致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度不高。现阶段有关的政策制度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激励新能源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方面是新能源产品价格的定价机制,另一方面则是专项资金的设立。以价格机制为例,此机制中加大了对价格的管理,以免出现价格混乱的状况的,可价格费用方面的定价主要是以新能源发电内容为主,新能源其他方面用途的定价却还未涉及。

2.3 立法不成体系,特别规定不足

现存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中,主要是一些原则性、概况性的内容,并没有考虑到新能源技术类型之间的不同,以及地方区域发展的特点,缺乏针对性。其主要体现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之间的共同性,却并没有重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未分别针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制定专门的立法,以致于相关立法还未成体系,其立法价值未得到明显体现 。

3 健全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体系的有效措施

3.1 实施融资政策,发挥政府作用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其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需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予以支持,在前期的开发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为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银行应当适当放宽融资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贷规模,给予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制定更为优惠的融资政策,向企业提供贷款方面的服务。从当前形势来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的必然趋势,但目标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其前期投入资金量比较大,而且开发所需要消耗的时间也比较长,虽然有着较好的市场前景,但是也存在着较高的利益风险,企业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撑到资本回收阶段。为保障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长远发展,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融资政策,基于实际情况,于融资政策中规定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的还贷时间,可适当地延长还贷日期。

另外,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的绿色采购体系,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提供更多的市场需求。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产片在成本上比较高,因此其售价也偏高,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承担新能源产品的使用费用,因此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市场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只依赖于企业的采购,而是要强化政府的采购功能,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可能性。可加大政府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采购力度,并于《政府采购法》中完善相关内容,作出强制性要求。

3.2 实施配额制度,健全价格立法

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但不可照搬,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学习可用部分。例如,可实施配额制度,吸引各相关企业的参与,可在立法中规定相关企业一年内要购买一定量的电网绿色电力,合理配置比例,以为新能源与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支持。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健全的价格立法体系,需给资源产权进行合适的定价,贯彻落实定价制度,与此同时予以更多资金的补贴。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没有完善的定价系统,以致于其与传统化石资源价格相比,缺乏市场竞争性 。当前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价格较高,包含了环境外部的成本价格,而化石资源价格则偏低,并没有涵盖其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成本代价,也未将生态破坏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列入到价格体系中。就目前的电力价格,若电力企业利用的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其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收益却颇微,而其若仍然是使用化石资源,其成本则偏低,收益与使用新能源一致,这存在不公平性,无法于市场中大力推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3.3 完善财税立法,加强能源管理

完善财税立法,有利于优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结构,扩大新能源的使用范围,可有效的将其推广于市场中,并且可补偿外部经济,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提高新能源行业的创新性。一方面,实施强制性政策来要求企业使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实施激励政策,激发企业主动参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中,两者的结合能起到良好的作用。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并严格贯彻落实,减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成本负担,予以政策上的支持,使其能够长期投入到新能源开发中,让企业将税收减免的费用投入到研发中,促进企业综合能力的提升。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能源的管理,设立科学的能源管理机制。可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能源问题,以优化能源结构,遵循科学发展观,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新能源竞争环境,杜绝企业使用不良竞争手段。新能源部门,不同于传统的石油或电力部门,可将其归属于政府部门中,不可干涉能源企业的生产,但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其职能主要体现在这几个部分:首先,要根据当前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以及我国经济战略目标,制定出有效的能源政策,确保所拟定的政策具有可行性,并落实到实处;其次,要对能源生产、消费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创造稳定的能源市场;最后,要重视对能源问题的研究,不断地创新,学习和引进新的理论和技术,以为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除此之外,还要格外重视能源安全问题。

4 结语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需要建立健全的立法体系,这是当前新能源发展中的重要任务之一。当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面临着一定的挑战,还未能大力推广和应用,主要在于其前期资金投入量比较大,需要有庞大的资金做支持,而且在短时间内无法获得回报,许多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问题,融资渠道比较局限。另一方面缺乏政策的支持,无健全立法的规定使得现下的新能源市场不夠健康,不利于新能源的长期发展。为此,必须科学立法,不断地完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体系,以为新能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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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泉州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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