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胜 孟蔼宁
[摘 要]以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为例,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实证方法,系统分析了我国社会组织的竞争与合作现状。调研发现,我国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程度居于中等偏上水平,且以有序竞争为主流。尽管合作是方向,但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程度相对偏低,且以知识交流与分享为主,实质性的项目合作较少,合作对机构发展信心、提升专业技能有帮助,但对机构规模的扩大影响较小,尚难以形成集合影响力。未来在发挥政府规制作用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社会组织竞争行为、开展深度合作中的作用。
[关键词]孤独症领域 社会组织 竞争 合作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596(2019)09-0005-07
競争与合作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为方式。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1]。合作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而自愿进行的协作性和互利性的关系[2]。
一般认为,营利性组织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理应竞争程度高、合作程度相对更低。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以使命为先,不以营利为目的。特别是同一领域的社会组织之间基于共同或相似的使命,理应合作程度高、竞争程度低。在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不予登记,也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逻辑上,中国社会组织之间即便存在竞争,竞争程度也应当比较低,而合作程度应当比较高。然而,由于国内外对营利组织之间竞争与合作、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研究较多,而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研究较少,人们对社会组织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实际状态还缺乏系统、全面的了解,更缺乏实证研究。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其目标之一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自此,社会组织的有序竞争与合作问题开始引起学界的重视。
一、文献研究
从现有的研究看,对社会组织竞争与合作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社会组织竞争与合作关系的判断。田丰韶认为,竞争是现代社会组织的一种常态。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组织类型,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从生存到竞争再到合作的过程,是一种合作与竞争同构的组织关系,竞争是中间状态,合作是未来导向。尽管中国部分地区或领域已经具有后现代特征,但整体上正在追赶现代化,正处于现代化后半场,现代性将是中国社会未来一段时期的主要特征。因此,社会组织竞争应该是刚露苗头,未来十年将会加剧[3]。张康之认为,在后现代社会,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合作型关系,合作将替代竞争[4]。
二是对社会组织竞争与合作的功能研究。在公共服务供给层面,竞争成为保证公共服务质量的必要条件。此外,竞争有利于激活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在资源分配利用方面,采用市场竞争方式有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走向中的作用,提高资源分配效率。同时,竞争机制也会促使社会组织的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资源在利用过程中的浪费。只有有序竞争,才能让社会组织走向专业化与规范化,提升专业能力,创新服务模式,为社会组织成长注入动力[3]。刘世玉认为社会组织完成工作任务、实现组织目标,有赖于各个团体之间的协调,同时团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5]。群体合作在组织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既有助于密切群体内部的人际关系,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竞争可以加快实现活动目标的步伐,还可以起到汰劣取优的作用。而组织间的过度竞争会造成惟利是图的现象,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是对影响社会组织竞争与合作的原因研究。田丰韶认为,社会组织竞争主要来源于资金竞争、人才竞争和服务质量竞争。社会组织竞争的失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制度缺失,没有有效制度进行约束[3]。不少地方出现了有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与纯粹的民间组织之间的非均衡竞争态势,拼人情、拼关系成为不少社会组织间竞争的主要形态。钱程认为,社会组织间相互竞争有其必然性,其原因在于资源有限[6]。杨立岩认为,影响合作与竞争均衡的三个主要因素是信息、政府和合作文化[7]。
四是有关社会组织竞争与合作的政策研究。双艳珍认为政府要鼓励社会组织既充分发挥自身的自治性优势,又遵守宽容与协商的基本原则,实现社会组织间合作式的社会均衡[8]。
总的来说,学术界对社会组织有序竞争和合作的必要性、功能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影响社会组织竞争与合作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给出了政策建议。然而,以往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抽象的、宏观层面的探讨,对一些具体的、微观的竞争与合作关系还缺乏实证研究。特别是对社会组织之间竞争的程度如何、竞争是否有序、合作程度如何、合作的内容是什么、合作的效果如何等问题还缺乏定量研究。
据推算,中国孤独症患者可能超过1000万人,0~14岁患儿的数量可能超过200万人[9]。自1993年中国第一个孤独症社会组织“星星雨”成立以来,全国各地的孤独症社会组织快速成长。特别是在政府大规模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之后,中国孤独症领域的社会组织数量激增。而且,该领域的机构主要提供儿童的康复训练或家长培训,竞争与合作关系相对充分,为此,本文以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描述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竞争与合作的现状,并探讨影响其竞争与合作的内容与原因。
本研究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法。问卷调查的对象是各种孤独症社会组织名录中的机构,包括孤独症领域最早的网络组织心盟的会员和一些区域网络的会员等。2011年,共发[JP2]放问卷180份,回收69份,有效回收率38%。访谈资料的收集主要集中在2011年和2019年。
二、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的竞争
(一)竞争程度如何
尽管孤独症领域的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使命在于为孤独症人群及其家长服务,但绝大部分受调查的机构表示,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竞争。如果以1分表示几乎没有竞争,10分表示竞争很激烈,那么根据被调查对象打分的结果,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竞争的程度为5.56分,处于中等偏上的竞争水平。这也说明无论是营利领域,还是非营利领域,竞争都是常态,只不过竞争的动机、内容、形式并不相同。非营利组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为了资源,为了组织的影响力,为了生存与发展,同样会相互竞争。
(二)是否存在恶性竞争
恶性竞争是相对于有序竞争而言的。恶性竞争是指社会组织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有序竞争有利于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提升服务质量,而恶性竞争会破坏行业的生态,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调研表明,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以有序竞争为主,但也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被调查机构中,有13%的机构认为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之间“以恶性竞争为主”,43.5%的机构认为“竞争大于合作”,14.5%的机构认为“合作大于竞争”,5.8%的机构认为“以合作为主”,还有8.7%的机构表示“不清楚”,14.5%的机构选择了“其他”。
从访谈情况看,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的恶性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为了争夺生源,采用恶性降价、用不正当手段买通医院诊疗大夫等;第二,为了争夺优秀师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相互挖人;第三,为了争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拉关系,走后门等;第四,为了争夺资源,相互诋毁、拆台,甚至告状等。比较而言,东部发达地区,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数量多、密度大,竞争也最为激烈,认为“以恶性竞争为主”的比例相对较高。例如,北京某孤独症社会组织负责人表示,机构就曾遭到同行的恶意举报①。而西部地区,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数量少、密度低,竞争相对没有那么激烈,认为“以恶性竞争为主”的比例也更低。另外,从简单相关关系看,被调查人受教育的年限越长,其感受的恶性竞争程度越低,而被调查人受教育的年限越短,其感受的恶性竞争程度越高。这可能与被调查人受教育程度越高,知识、技能与社会资本越丰富,抵御竞争的能力越强有关。
(三)竞争的内容与原因
2000年以来,随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的不断加大,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数量快速增长,不少市县同时成立有多个孤独症类社会组织。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一些商业机构开始大规模进入孤独症领域,这也导致孤独症领域的竞争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从表1可以看出,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竞争:第一位是生源的竞争,第二位是师资的竞争,第三位是争取政府的资助,第四位是争取基金会的资助,最后才是争取专业资源与培训机会等。实证调查数据表明,以往主观推断社会组织主要在资金、人才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竞争的观点是存在局限的。不同领域,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内容并不相同。在孤独症社会组织中,生源与师资的竞争才是最主要的竞争,而争取培训机会等专业资源也是这个领域竞争的主要内容之一。
从简单相关关系看,竞争程度与学费占机构收入的比例密切相关,且统计检验显著(P<0.05)。学费占机构收入比例越高,被调查人感受的竞争程度越低,反之,学费收入占机构总收入的比例越低,被调查人感受的竞争程度也越高。其可能的原因在于,如果一個孤独症社会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学费收入,那么,这意味着该机构可能拥有较强的师资和服务质量,因此,靠自身的品牌就可以吸引生源,也不需要过度依赖政府或基金会的资金,感受到的竞争压力反而小。而当机构自身实力不强,学费收入比例低时,其感受的生源竞争越高。另外,从统计分析的结果看,社会组织是否加入孤独症领域的联盟,对竞争程度不存在显著的影响,也就是说是否加入行业组织,不会降低竞争程度。
(四)竞争的结果
竞争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产物,有其积极的一面,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没有竞争,就没有发展的动力。当前孤独症机构多数是民办机构,由于存在竞争,会倒逼这些机构采用高薪聘有经验老师,或者提升培训或康复的技能与方法吸引家长或儿童来本机构学习。通过有序竞争,中国孤独症行业无论是从业人员的素质、社会组织的能力,还是家长培训的效果与儿童康复的效率都有一定程度的提升。不过,由于存在竞争,一些机构坚持“教育方法不外传”,这也导致了一些前沿的知识与技术难以在行业扩散,甚至导致个别掌握前沿知识与技术的机构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
“因为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是一个长期,是终身性的康复,而非阶段性的。竞争应该是良性的,是互补的,应该是相互扶持的。如果一个城市可以同盟的话,那将是孤独症儿童的福音,是机构的福音。孩子将不再为找机构而烦恼,机构不再为生源、为教师过于频繁的流动而绞尽脑汁。当然,必要的竞争是要的,这有助于促进行业技能的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②。
“目前孤独症机构领域由于资源的缺乏使得部分机构采用不合理的手段获取生源、师资力量等。这应该也是行业发展初期的必经阶段。我们还是希望大家在专业服务发展方面多一些竞争,这样可以使得受益人群可以获得高品质和形式多样的服务,满足孩子成长阶段不同的需求”③。
三、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
(一)合作程度及其原因
本次调查表明,14.5%的孤独症类社会组织与其他机构或政府有合作,高达85.5%的被调查机构表示与其他机构或政府没有合作。访谈中,也有机构负责人表示“应该相互合作,但现在的孤独症领域真正有益健康有效的合作不多,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④。这说明,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并不常见,合作程度并不高,而竞争才是常态。这与理论上非营利组织合作程度高、竞争程度低的假设并不一致。
其可能的原因在于,第一,虽然非营利组织有着相似的使命,但由于近年来政府购买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加大,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出现爆炸性增长,导致在短时间内生源、师资、资金等各方面的竞争加剧。第二,处于初创期、规模小的孤独症社会组织人手少,事务多,缺乏合作意愿。有的机构负责人说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合作,只有时间搞自己的教学。“小机构有小机构的生存模式,小机构的目的是以怎样存活下去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再开展其他活动”⑤。第三,缺乏合作的能力。有的社会组织也希望合作,但缺乏合作的资源与能力。“其实这些合作对机构很重要,但机构力量有限,即使有这种期望也很受限制,就说培训这一块,我们也想请教授来讲课,但有时对方的开价,机构很难支付”⑥。第四,现有的一些合作项目质量不高,合作成果难以共享,或被少数龙头机构所垄断,导致行业对合作缺乏信心。“在孤独症领域也是存在一些相互的交流与合作,但其实这些东西都只停留在表面上,并没有做到深入的交流,让相互交流后弱势的机构能得到较好的提升和帮助”⑦。第五,各地缺乏合作平台。调查显示,只有27.5%的机构表示当地有合作平台。第六,合作文化尚未形成。本次调查显示,89.6%的机构认为孤独症领域“有的机构比较保守”。
不过,本次调研结果表明,社会组织是否加入孤独症领域的联盟与其是否合作密切相关,加入联盟的组织比不加入联盟的组织,更倾向于合作(相关系数为0.521,P<0.01)。
(二)合作的目标
从合作的目标看,60.3%的机构合作是为了获得孤独症领域的信息,56.5%的机构合作是为了获得同行的支持,16.4%的机构合作是为了学到专业训练方法,56.5%的机构期望通过合作获得资金支持,53.6%的机构合作的目标是认识同行、互相帮助,52.2%的机构合作的目标是团结起来向社会反映这群人的需求,36.8%的机构合作是为了能力建设。
(三)合作的内容
孤独症领域的合作包括知识或信息层面的合作、经济层面的合作和文化层面的交流。虽然目前三种合作形式都存在,但更多是知识或信息方面的合作。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加入某个网络,获得专业领域的资讯和培训机会。例如,一些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通过加入心盟,获得行业内的资讯与培训机会⑧。第二,通过合作,共同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公共政策。例如,一些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向地方政府两会提交议案⑨。第三,通过合作,共同参与某个项目,争取资源。例如,一些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壹基金资助的“海洋天堂”计划,获得壹基金的资助;再比如,腾讯99公益日,一些孤独症领域的社会组织联合筹款。第四,交流与经验分享。中国大部分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都是民间自下而上发起成立的,没有经验和样板。因此,机构合作大多是经验分享、机构建设、能力培训等。
[JP+2]“本机构与其他类似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主要在于教学技巧与方法的培训、为其他机构培训教育方面的人才。”“自我们机构成立以来,我们与其他机构之间一般是学术上的交流多一点,互相派老师学习,负责人之间的交流。和我们当地的机构一起合作举辦过家长培训”⑩。
(四)合作的效果[HTSS]
从合作的效果看,合作对机构员工数量、机构的资金规模的变化影响相对较小,而对机构专业水平、机构发展的信心帮助较大(见表2)。这可能与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主要是自下而上发起,合作主要以经验交流、知识培训为主有关。这类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通过交流,相互认识,增进对行业的了解,不仅有助于提升机构的专业水平与能力,也有助于提升机构发展的信心。但由于合作的层次较低,实质性的项目合作较少,合作对机构员工数量、学生数量、资金规模的直接影响较小。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为例,通过实证调研的方法,系统分析了我国社会组织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调研发现,我国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程度居于中等偏上的水平,且以有序竞争为主流。尽管合作是方向与趋势,但伴随着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加大,营利机构开始大规模进入传统社会组织服务的领域,导致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有加剧的趋势。与以往认为社会组组主要是资金、人才及服务质量的竞争有所不同,研究表明,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竞争的内容与方式存在差异。在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的竞争主要表现为生源、师资及政府资源的竞争。虽然竞争有助于提升效率与服务质量,但也会导致社会组织的保守与封闭,从而抑制知识与技能的扩散。恶性竞争还会进一步破坏行业生态,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程度相对偏低,这与大量社会组织处于起步阶段有关,尚缺乏合作的意识、精力与能力,远未形成合作文化。且现有的合作以知识交流与分享为主,实质性的项目合作较少,这类合作对机构发展信心、提升专业技能有帮助,但对机构规模的扩大影响较小,尚难以形成集合影响力。
尽管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存在“一地一业一会”的限制,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仍然与营利组织一样,以竞争为主,竞争是常态。特别是随着营利组织进入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可见,对于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而言,从政策层面限制社会组织“一地一业一会”的必要性越来越低。当然,政府可以从制度层面规范社会组织的竞争行为,引导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特别是发挥行业组织在建立行规行约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方面的作用,避免社会组织的恶性竞争。本次调研表明,加入联盟类组织,虽然有助于提升组织的合作水平,但对竞争程度的影响并不明显。这可能与我国孤独症领域的联盟大多数是松散的、未正式登记的行业性组织有关。当前,我国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还缺乏正式登记的、具有行业管理功能的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行为、引导社会组织开展深度合作方面的能力有限。因此,未来在强化政府规制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业性组织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引导孤独症领域社会组织有序竞争、开展深度合作中的作用。
注释
①与北京某孤独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访谈,2019年3月。
②与陕西某孤独症干预机构负责人的邮件访谈,该机构负责人同时也是孤独症孩子的家长,2011年3月。
③与深圳某孤独症干预机构负责人的邮件访谈,2011年3月。
④与陕西某孤独症干预机构负责人的邮件访谈,该机构负责人同时也是孤独症孩子的家长,2011年3月。
⑤与浙江某孤独症干预机构负责人的邮件访谈,该负责人也是孤独症孩子的家长,2011年3月。
⑥与某孤独症干预机构负责人的邮件访谈,2011年3月。
⑦与某孤独症机构负责人的邮件访谈,2011年3月。
⑧与北京某老牌孤独症机构负责人的电话访谈,2019年3月。
⑨与深圳某孤独症机构创始人的电话访谈,2019年3月。
⑩与山东某孤独症机构负责人的邮件访谈,2011年3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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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自闭症儿童发展状况报告[EB/OL].(2014-10-21).http://china.caixin.com/2014-10-21/100740820.html
[Abstract]Taking autism support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s cases,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among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China through questionnaire survey, interview and other empirical methods for the first time.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the competition among autism support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China is above the average level, and orderly competition is the mainstream. Although cooperation is the future direction, the degree of cooperation betwee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our country is relatively low at present, and is in the main style of knowledge sharing and exchange. There are few substantive project cooperation. Cooperation is helpful for organizations to develop confidence and improve professional skills, but has little influence on helping scale impacts and can hardly form collective impacts. In the future, while playing the rol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further play the role of industry associations in regulating the competition behavior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nd carrying out in-depth cooperation.
[Key words]autism area;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competition; coop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