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被判缓刑的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缓刑人员需要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缓刑犯在矫正期间的正常生活、学习与工作不应受到影响。然而,某些省份地方教育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却规定“正在服刑”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导致青少年缓刑犯在矫正执行期间被拒高等教育大门之外。本文拟从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视角,分析规范冲突背后复杂的社会原因,探讨青少年缓刑犯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缓刑犯 社区矫正 受教育权
作者简介:陈光光,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26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①犯罪被判缓刑的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这些青少年缓刑犯多处在受教育的年龄。根据刑诉法规定,缓刑人员需要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在性质上虽然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但缓刑犯在矫正期间的正常生活、学习与工作不应受到影响。然而,教育部门规定“正在服刑”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导致青少年缓刑犯在矫正执行期间被拒高等教育大门之外。笔者在工作中也接触到了这类案例。现将基本案情介绍如下:
小A,男,1999年10月24日出生,因犯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在参加高考前,已在高中所在地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一年。因其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决定对小A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保护,其档案中未见相关犯罪记录。2018年小A报名参加高考,被录取到某大学。在新生入校资格审查期间,由于异地执行移转,司法矫正机构要求录取院校出具矫正监管保证书,录取院校发现了该生被判缓刑和执行矫正的事实。
录取院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根据某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小A不具有高考报名资格。此外,根据教育部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拟对小A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小A与家人认为,自己虽然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刑,但不是实刑而是缓刑,且司法矫正机构都同意自己上大学,说明社区矫正与上大学并不冲突,作为公民自己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如果取消自己的入学资格就是侵犯自己的受教育权。
那么,缓刑犯被执行“社区矫正”是否属于“正在服刑”?高等院校招生录取将缓刑犯拒之门外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理根据?青少年缓刑犯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如何保护?笔者试图从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视角,通过法解释学分析方法,探寻问题背后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若干建议,以期对我国教育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社区矫正是否属于“正在服刑”?肯定观点认为,社区矫正是在监狱外罪犯居住地社区服刑,属于非监禁刑罰执行方式。否定观点认为,缓刑犯不属于“正在服刑”的人员。理由是根据缓刑的概念,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②。既然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当然不属于“正在服刑”。
笔者认为,被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属于“正在服刑”。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八)也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所以,缓刑只是附条件地暂时不予执行原判刑罚,并不是不用服刑,只是暂时不需要在监执行。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依然需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而这正是其“服刑”的表现。如果在缓刑期内违反规定,需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从这一点看,缓刑实际上是对实刑的一种变通措施。易言之,缓刑也是刑,是刑罚执行的另外一种方式,也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人身自由进行一些限制。例如,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其次,社区矫正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被作为非监禁犯罪的执行方式,纳入新刑事诉讼法第四编执行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由此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措施的性质。理论上一般将之与监禁刑相对,作为一种社会化行刑方式,称为非监禁刑。
再次,从称谓上看,社区矫正人员又被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将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称为社区服刑人员。根据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全国司法所工作会议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司法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02万人,解除矫正332万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约0.2%。目前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70万③。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人员属于服刑人员,矫正期内属于正在服刑。
关于缓刑犯因执行社区矫正被高等院校拒绝录取,是否侵害了缓刑犯依法受教育的权利,也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宪法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只是义务教育,而不包括高等教育。所以,高等院校可以缓刑犯不符合录取条件为由拒绝录取。反对观点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表明,公民的受教育权把高等教育作为例外。缓刑属于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立法本意就是让轻刑犯不脱离社会进行改造,并不限制社区矫正人员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所以,高等院校不能仅以“正在服刑”为由将缓刑犯排除在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以平等权和受教育权。公民的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社区矫正人员并未被依法剥夺受教育权。《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第二十条规定,“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从社区矫正实施规定和可操作性上看,社区矫正人员经矫正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是可能离开原来所居住的市县,可以入学地作为新的社区矫正服刑地,并不会对异地就学形成根本障碍。除宪法外,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均有要依法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受教育权的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此外,从效力层级上讲,教育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在法律效力上低于国家法律。如果其内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应属无效。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社区矫正人员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虽然教育部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但笔者认为对该条文中“正在服刑者”的界定,应综合该规定的全文进行理解。教育部对 “正在服刑者”不得报考的规定只是考生思想品德条件的表现之一,其本意应该是针对严重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罪犯。一方面,这些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完全没有人身自由,没有进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被收监执行的罪犯通常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属于犯罪性质较为严重,且可能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此外,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以下简称“两部一办”)于2014年9月26日联合發布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也规定,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教育部门,协调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地方教育部门应当对其予以鼓励和支持。从该文件可以看出,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育部门应鼓励和支持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完成高等教育。综合以上两方面分析,笔者认为,教育部规定“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应理解为“正在监狱服刑者”,不应包括缓刑社区矫正人员。
再次,从恢复性司法理念出发,帮助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也应允许青少年缓刑犯进入大学学习今后谋生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青少年年龄大多在14至25岁之间,正处在一生中学习的黄金期,今后的人生之路还很漫长。虽因犯罪被判处缓刑,但缓刑考验期最长只有五年,且这五年还是不脱离社会进行社区矫正。如果无视他们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愿望,将之阻挡在高等教育大门之外,不仅会给他们心理造成伤害,影响教育改造,而且也违背了教育平等与法律公正的精神。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法律的精神还是社会角度考虑,都应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接受大学教育的权利。当然,前文案例中提到的小A固然可以向录取院校及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进行维权,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不可避免的让小A和全国其他类小A的失足青少年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可能给他们今后踏入社会留下难以消除的阴影。
事实上,现在之所以出现“青少年缓刑犯能否上大学”这样的争议,从表面看,问题在于对“社区矫正是否属于正在服刑”的法律解释,是行政规章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但其背后却是滞后的教育管理与先进司法理念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折射出我们的社会和教育对缓刑犯依然存在偏见。希望教育部门能够正视青少年缓刑犯渴求高等教育的强烈愿望,通过修改或解释相关规定,将“正在服刑”变为“正在监狱服刑“,给他们一次圆大学梦的机会。同时,笔者也希望教育部门能够重视问题,出台进一步的规定,为缓刑青少年顺利走入高等学府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如此不仅体现出教育平等的精神,更能彰显我国社会对青少年犯罪人的包容。
注释:
① 我国公安部门的统计标准将青少年的年龄界限定在13周岁至25周岁,但考虑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为14周岁,故本文所指青少年的年龄界限为14至25周岁。
②刘艳红.刑法学总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22.
③司法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0.2%[EB/OL].http://news.sina.com.cn/sf/news/fzrd/2018-09-17/doc-ihkahyhy0113016.shtml,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