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者身亡 家人是否要替他担责

2019-10-18 01:18司荣邓岚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两匹马继承人被告

司荣 邓岚

2016年9月30日19时20分许,祝某所驾驶的云Q×××××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因车辆后溜掉下公路陡坡,造成驾驶人祝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石某文受伤、车上两匹马均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驾驶人祝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石某文在医院治疗了8天。出院后石某文将祝某的妻子波某妹、母亲祝某妈、儿子祝某冬作为被告告上法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362.4元人民币;2.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两匹马的损失2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波某妹、祝某妈、祝某冬共同辩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祝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是白用车,不是运输车,车载两人(含驾驶员)。2016年9月30日上午8时,有人打电话给祝某,说是合伙做生意,故祝某吃完饭后身带20000元人民币,驾驶摩托车驶往福贡方向。到晚上8时许,被告波某妹接到丈夫祝某发生交通事故的电话,波某妹赶到现场时,丈夫祝某已经死亡,祝某带去的20000元现金只剩2000元。被告波某妹到现场后,了解到丈夫此次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是由于原告邀请祝某帮他拉两匹马而发生。被告波某妹认为,丈夫祝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不是拉运牲畜车,原告为什么叫祝某拉运他的两匹马呢?被告波某妹推定,由于原告的两匹马在拉运过程中受到惊吓后,导致事故发生,并导致祝某死亡,本案中,祝某的死亡,原告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波某妹将另案起诉。

二、本起交通事故责任人祝某已经死亡,其配偶、母亲、儿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夫妻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祝某驾车致人死亡,由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当属个人之责。被告波某妹认为,债务只有满足了“夫妻共同举债”或“夫妻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是夫妻个人债务。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石某文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祝某驾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时操作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其本人当场死亡、原告受伤、车上两匹马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祝某已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祝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波某妹、祝某妈、祝某冬作为祝某遗产继承人,祝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是三被告变卖了家中的两匹马对其进行了安葬,其并未留下其他遗产,而是遗留下20000元的债务,现被告祝某妈已完全丧失劳动力,是由非义务人被告波某妹赡养,被告祝某冬虽年满18岁,但无任何职业及经济来源,三被告家庭困难,生活常年需要靠国家补给,现居住的房屋只有两间破旧的简易房,属于建档立卡的特别贫困户,故原告主张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362.4元及兩匹马的损失27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某文负担。

【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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