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玛
摘要: “证据推理”是高中化学学科核心素养的关键概念,但在科学教育和心理学研究中,“科学推理”更为常见,前者则缺乏研究、概念不明,需深入探讨。从明确“科学推理”的内涵出发,以此为基础参照,结合构词分析,梳理、辨析“证据”的概念,探讨“证据推理”的内涵本质。它强调识别、获取和利用科学相关的证据,并体现科学推理的思维要求。据此,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关键词: 证据推理; 科学推理; 内涵
文章编号: 10056629(2019)9000304 中图分类号: G633.8 文献标识码: B
目前,我国基础教育改革提倡“核心素养”理念,强调通过不同学科,发展学生的关键能力与必备品格[1]。学科核心素养是不同学科培养人的指引,是课程目标,是评价依据。其中理科课程对推理思维的培养表示高度的重视[2],“证据推理与模型认知”是普通高中化学学科课程的五大学科核心素养之一,即强调了获取证据、进行解释,以及运用推理的思维,是学习化学、科学学科的重要方法和关键能力。
然而,在科学教育和心理学研究中,常见的话题是“科学推理”,从概念本质来说,同样以“推理”为中心词的“证据推理”会具有怎样的内涵表达?它与“科学推理”又有何关联和区别?这些问题尚缺乏讨论,笔者在明确科学推理的内涵基础之上,梳理有关概念,探讨“证据推理”的内涵本质,并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讨论。
1 “推理”与“科学推理”
“科学推理”与“推理”的内涵本质、发生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高阶思维形式,“推理”是逻辑学的重要研究对象,是指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推理是根据已知的判断推导出未知判断的思维形态[3]。逻辑学对“思维内容”不予讨论,其研究对象是“思维形式”,例如“前提—结论”是一种经典推理形式。从信息加工理论来看,“推理”是以已有经验为前提,可能是头脑中已经存在、需提取的,也可能是材料中提供、需识别确认的信息,进行加工、转换之后,形成新的认知图式,进而做出决策判断。
“科学推理”(Scientific Reasoning)是个体思维和认知发展到一定高度之后具有的推理类型,是智力水平和认知水平发展的重要体现[4]。在某种程度上,“科学推理”能力可以说是深化、具体化、高层级的“推理”能力,有时会混用,以“推理”简称“科学推理”。
这个术语最早是在皮亚杰的研究论述中提及,后来逐渐被心理、教育研究者广泛应用和关注。按照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科学推理也指“形式推理”(formal reasoning),儿童到11~12岁左右,其认知发展到形式运算阶段(formal operational stage)方才具有科学思维(scientific thinking)而进行“形式推理”。皮亚杰及其合作者开展了多项研究,为其观点提供了实证支持[5]。
文献研究发现,“科学推理”的内涵可从多方面进行界定。Moshman将科学推理描述为一种基于规则的推理形式,或是一种审慎地应用规则的思维[6]。有研究者指出,科学推理是认知技能,用以理解、评价科学信息,涉及对理论的、统计的及因果的假设的理解与评价[7]。而从科学研究(或探究)的视角来看,一种广为接受的定义是,科学推理代表了在科学探究(science inquiry)过程中所涉及的普适性的思维和推理技能,包含实验开展、证据评价、推断和论辩等环节,由此形成、修正关于自然和社会的概念和理论[8]。科学推理涉及到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一般的策略性知识两方面[9],能力要求包括分离并控制变量,选择合适的实验设计或进行总结性测验,数据记录,形成新理论的演绎推理能力,利用证据(不论是证伪还是证实)对已有观点进行调整的能力等[10]。
由此可见,“科学推理”这一术语一般表达了两种内涵。其一,广义而言,科学推理是指认知过程,儿童和成人对世界规律、模式、因果关系结构的推论、论证;其二,是指“理想化模型”(idealized model),科学家们提出对立的假设,再开展实验进行评价或检验,可以说是科学研究或探究的视角[11]。不论哪一种,都是对“推理”概念的发展和深化。
化学学科核心素养中所强调的“通过分析推理加以证实或证伪”“通过分析、推理等方法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等“推理”思维或能力的运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认知模型、运用模型等,都与“科学推理”的内涵表达一致,关乎科学学习、研究过程中的认知、探究、检验等。然而,“证据意识”,“基于证据……提出假设……建立观点、结论和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12]这些与“证据”相关的阐述,在以上“科学推理”内涵中也有提及,但并未突出。以下将从构词出发,辨析“证据”的概念,以此来探讨“证据推理”的内涵。
2 “证据推理”中的“证据”
从构词结构上来看,“证据推理”是合成詞,包含两个词,分别含有两个语素,化学学科核心素养中以这两个词、四个字合成复合式的词语,前偏后正,“证据”修饰“推理”,即前一词对后一词起修饰、限制的作用。我们可以表达为“收集证据进行推理”“利用证据进行推理”等,如果将“证据”的获取和应用过程概括起来,也可以说是“基于证据进行推理”,这种表达也更突出了“证据”的基础性作用。
2.1 证据的词源分析
“证据”多用于司法领域,是“分析和确定案情、辨明是非、区分真伪的根据”,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等,强调“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与案件密切相关,经法定程序搜集和查证属实而得[13],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14]。
“证据”英文表达为“evidence”,在法律学上,指的是某事物的征兆、迹象,在法律侦查中来自于人证、文件或物体对象的信息等,被允许在法庭上出示;通常我们所说的“证据”是名词,指“一系列可用的事实(fact)或信息(information),表明某个信念或主张是真实的或有效的”[15]。
“evidence”中“e”表示“出自,摘自,(完全地)离”等含义,相当于“ex”前缀;“vid”表示“看,参见”等,与“video”“visit”等词的词源相同;“ence”是表示名词或性质,是名词性后缀。在13世纪,古法语中的“evidence”指的是“可以得出推论的外像(appearance)”;后期拉丁语中以“evidentia”表示证据(proof),在古典拉丁语中,则又出现了“区别,生动表现,清晰”等修辞补充,并来源于拉丁语词干“evidens”,表示了“明显的、显而易见的”。在14世纪后期,“evidence”指的是“信念的基础”,17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与“evident”(明显的)密切相关联的“显而易见”之意;“evidence”的法律意义出现于15世纪,起源于推翻证据(oust witness)、证人的证词[16]。
2.2 “证据”与“信息”
从认知心理學的信息加工理论来看,“信息”(information)的概念与“证据”有很多的共同之处,例如都是前提基础,都是过程进行的必备要素。实则,在进行推理时所需要的“证据”就是“信息”,即“信息”的含义更广,包含着“证据”,但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够成为“证据”。
从前面的词源分析中可知,“证据”是有客观性、真实性要求的,而且其获得程序是严格的、经查证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物、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具有与一般信息相区别的特征。但我们仍可以从“信息”的定义侧面地理解“证据”的内涵,以及“证据推理”的心智操作过程。
信息是有关某人某事某物的事实,或者说是被告知的一切,某问题的答案等,都可以认为是信息。它常常与数据(data)和知识(knowledge)相关联,数据代表的是参数的值,而知识意味着对真实事物或抽象概念的理解[17]。具体说来,数据是来源于观察(观测)的,比如化学实验的现象,或是社会调查的问卷结果等;信息是将相关数据归纳收集之后的结果;知识是建立在一定抽象水平之上的,从化学实验中探寻到一定的规律,调查发现了潜在的因果关系等,即信息转化为知识的过程[18],由此可见,数据、信息和知识是逐步抽象、组织化的一组概念,同时,三者也经常在不同的情境下混用。也有学者将信息定义为一种“代码”(code),是独立于物质和能量之外的自然的第三属性,用来精确地、科学地描述事物,如生物遗传信息、语言信息等[19],这种描述与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契合,也带有信息加工理论的意味。
由此可见,证据是一种信息。它可能是以数据的形式呈现,从各种现象或事件中观察、收集获得。一般来说,数据需要经过处理和整合,才能更为他人理解、传播等,此时的数据已经具有信息的形态。同时,证据也可能是某种确定的、抽象意义的知识,是在数据、信息理解基础之上形成的,具有可利用的形式[20],可以被储存在个体头脑的长时记忆系统之中,在需要时,如进行推理时,被提取出来。
结合信息加工理论,证据可能是情境中直接提供的知识或处理后的信息,也可能需要个体头脑中的感受器(receptor)对纷繁的数据进行转换、处理,由此具备了可供利用的形式,其后经推理的心智操作,即信息加工过程,最终由反应器(effector)作出相应的反应,如作答、操作、得出新的判断等。
3 “证据推理”的内涵: 突出“证据”的“科学推理”
根据有关“证据”的概念分析,结合“科学推理”的内涵,我们明确了“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要求,其获取过程与科学探究的要求类似,这遵循的是提出假设、检验假设、收集证据、作出评价的基本程序。证据有可能来源于情境中直接获取的信息,也有可能是需要提取转换的原有经验,而不需经历探究和实验获得。可以说,我们关注的是科学探究中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即利用证据进行评判,还会涉及证据的整理、转换(数据分析)。结合前面科学推理的分析讨论,在这个阶段中,需要利用收集的数据(事实、现象、理论等),加以整合分析,获得“可利用”的证据形式,再运用推理思维,作出推断、决策。
“推理”是由一个或一组命题(前提)推出另一命题(结论)的思维形式。“证据推理”即由某个或某组证据进行推导,获得结论的思维形式,这个结论可能是新的知识、概念,也可能是对某理论的证实或证伪,因不同情境而变。从逻辑学角度来说,为使推理的结论是真实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前提真实;推理的形式正确[21]。即提取的证据真实有效,而且建立正确的推理关系,由此才能实现有效的推理。我们所涉及的是在科学学习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时应用的推理思维、技能,相比于一般的逻辑推理,侧重于“证据”的情境,即问题的情境,正如前面所指出的,相对地更关注推理思维的内容。
总之,“证据推理”是属于“科学推理”的范畴,“科学推理”的本质内涵是界定“证据推理”能力的基础参照,必然围绕普适的科学推理技能和科学探究过程的要求进行论述。但相比于“科学推理”,“证据推理”更突出强调了“证据”,重视证据意识,识别、转换、形成证据的过程,必须以此为重要基础。
结合以上分析可知,我们认为,“证据推理”(evidencebased reasoning)是在科学学习注: 化学学科核心素养中“证据推理”的表述,是给定在化学学习的特殊情境,这与科学学习、科学探究等领域范围并不冲突。这个特定的领域情境下,或是在科学探究过程中,从已有经验、问题情境中识别、转换、形成证据,利用证据进行推理,从而获得结论,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表现,强调的是利用科学相关的证据,体现科学推理的思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