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损航标事故相关索赔项目的合理性

2019-10-08 08:23袁理吴彬
水运管理 2019年8期
关键词:索赔航标合理性

袁理 吴彬

【摘 要】 为更好地保护国家财产,提高航标索赔工作效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针对实施船舶碰损航标事故索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分析船舶艘班费、管理费、税费、折旧费等相关索赔项目,形成“航标资产是国家资产,航标维护管理单位履行国家赋予的航标保护职能,要积极践行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航标索赔管理活动”的意识,为创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态势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 船舶;航标;碰损;索赔;合理性

0 引 言

上海港辖区水域水文气象环境复杂,船舶通航密度大,船舶碰损海上航标事故发生概率很高。航标保护是航标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沿海航标管理办法》都有相关航标保护的规定,但对于损坏航标设施没有明确的索赔程序和赔偿范围及标准,这使得航标管理部门在进行航标保护管理、依法开展船舶碰损航标索赔事务中面临实际操作困难。

船舶碰损航标索赔事务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是“双方共同确认航标损失”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为保障航海安全,工作人员在现场抢修和恢复航标过程中难以保留碰损航标证据材料;(2)肇事嫌疑船、船舶代理或第三方公估公司认定的碰损航标修理费和航标船舶艘班费,与实际发生的费用不一致,即对部分索赔项目合理性或费用存在异议。因此,为了保护国家财产,提高索赔效率,亟待从司法实践层面进一步客观分析船舶碰损航标事故相关索赔项目的合理性,以指导具体实践。

1 相关概念

1.1 船舶碰损航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65条“船舶碰撞的定义”进行类推,碰损航标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助航标志造成损害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3条规定:“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1.2 索赔主体和索赔项目

本文所称索赔主体就是指依照《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实施方案》要求,承担国家“航标建设养护”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职责的履职单位,如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航标处。

结合司法实践,船舶碰损航标事故相关索赔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保持海上航标正常使用状态,保障航船人命财产安全,对碰损航标需立刻组织抢修并恢复正常助航功能而产生的费用;(2)对碰损航标进行更换,实施恢复性修理和检测再使用,尽量减少国家财产损失。一般索赔项目包含航标设备的全损(包括航标灭失)、航标设备部分损失(包括航标现场抢修恢复,以及损坏的浮体、航标灯器、雷达应答器、AIS应答器、蓄电池组、锚系沉锤等需返厂更换或修理)、其他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合理的航标抢修费用,与航标的查勘、打捞和清除相关的费用,设置临时替代航标、海上拖航相关的航标折旧费、临时航标吊装等船舶艘班费、船舶租金和大型安装机械台班费等费用,因海事部门要求海事事故调查取证发生的差旅费、与航标碰损相关的管理费用等)、利息損失。

2 合理性分析

2.1 船舶艘班费

索赔主体单位在接获航标失常信息后,需要立刻指派就近辖区航标管理站的航标巡检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看航标受损情况,以进一步确定后续现场抢修或应急恢复方案。当所指派的航标船舶是索赔主体单位自有船舶时,该船舶前往现场抢修过程中产生的船舶艘班费用,是因船舶碰损航标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应列入索赔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会有船舶责任人员质疑该项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认为索赔主体单位没有必要指派船舶前往现场查看航标受损情况,为此发生的船舶艘班费用不具有合理性。对此,索赔主体单位在主张该类船舶艘班费索赔时,就要提供发生航标被碰损后应急处置管理流程相关规定的文件,以表明及时派遣就近辖区航标站船舶查看航标实际受损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航标应急临时措施,恢复助航标志效能,确保所有过往船舶航行安全是航标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2.2 管理费

索赔主体单位向责任船方索赔时会主张管理费用,但由于目前还没有收取管理费用的计价依据,责任船方对索赔主体单位收取管理费用的合理性存在质疑。在船舶碰损航标后发生的一系列应急处置、索赔等行为,都涉及花费国家和索赔主体单位的大量财力、物力、人力资源,为恢复航标正常使用所投入的新航标设备装配调试等工程也需要额外增加管理成本。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系因碰损航标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为客观事实,应当列入索赔范围。

2.3 税费

索赔主体单位在收取责任船方偿付的索赔款时会向责任船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产生的相应税费也应要求责任船方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在碰损航标索赔实践中产生以下3个问题:首先,索赔主体单位收取航标索赔款的行为并非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从事经营活动,无需向付款方(即责任船方)开具正规发票;其次,税费是因增值税发票开具时产生的,在进行司法救济时税票尚未开具,税费也未实际产生,责任船方往往会质疑该税费的合理性;最后,索赔主体单位部分索赔项目及损失费用中已经含有税价,再行开票主张税费项目确实存在重复缴税问题。

笔者建议,在索赔主体单位与责任船方自行和解程序中,因责任船方要求索赔主体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赔主体单位可以向责任船方声明其因主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额外承担税费支出,而在诉讼程序中按照法律规定主张索赔项目及损失费用时可不列税费项目。

2.4 临时航标使用折旧费

在船舶碰损航标后,为保障通航安全,通常需更换损坏航标并设置临时航标。投入使用的临时航标应当依照财务(会计)计算方法量化计算临时航标的使用折旧费项目。该费用属于因航标碰损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也具备合理性,可依法向责任船方主张。

临时航标使用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7条的规定,选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计算其使用折旧费。

2.5 临时航标装卸船时使用吊装设备发生的 机械台班费

索赔主体单位在布设临时航标和撤除临时航标过程中,需要使用吊装机具设备对临时航标进行装船、卸船作业。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台班费用,也属于因航标碰损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具备合理性,可依法向责任主体主张。

吊装设备发生的机械台班费用的计算,可按照交通运输部《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规定,根据吊装设备的功率,参照索赔项目中船舶艘班费的计算方式,其中燃油费根据燃油实际采购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人员费用根据参与实际起吊施工人员数量及实际发放工资数额进行调整。

2.6 船舶碰损航标应急处置中相关生产和管理人工费用

在船舶碰损航标事故发生后,索赔主体单位需投入财力、物力、人力进行抢修和复设作业等各项保障航行安全的管理活动。

应急处置中的相关人工费用是客观事实,属于因船舶碰损航标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具备合理性,理应向责任方主张;但是,这项人工费用需与上文提及的管理费用作明确界定,避免重复计算。

2.7 船舶碰损航标修理的监理费和审价费

在碰损航标返厂修理过程中,索赔主體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受损航标的修理过程进行全面质量监督,以确保修理活动客观、修理项目真实和修理费用合理。修理完成后,针对修理单位出具的修理项目清单(包括加减账修理清单)中所列的修理项目,索赔主体单位还会聘请第三方社会审价单位,让其对修理项目依照国家定额、行业规定、修理情况等进行修理项目审价,并最终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修理费用审价报告。索赔主体单位委托社会监理和审价单位所支出的监理和审价费用是否可向责任船方主张,需要视情况分析和双方协商。结合历年法院类似判例,基本做法是:如索赔主体单位能够证明其聘请监理单位和审价单位进行的监理、审价活动是修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或依照相关法律和管理规定必须对航标修理进行第三方监理或审价的,则该监理费和审价费属于因船舶碰损事故造成的必要支出,应当由责任船方承担。

3 结 语

在开展船舶碰损航标索赔过程中,首要的是规范举证,尽量收集准确和可信的第一手航标作业完整资料,为后续顺利开展索赔调解和司法判决打下扎实基础。在索赔工作前期,应尽早与责任船方就容易产生合理性分歧的费用项目作预先沟通协商,让责任船方理解这些索赔项目含义及委托第三方的优势,取得责任船方确认。航标资产是国家资产,航标维护管理单位履行国家赋予的航标保护职能,要积极践行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航标索赔管理活动,为创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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