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相关问题探讨

2019-10-08 03:46姚亮
锋绘 2019年8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

姚亮

摘 要:随着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缔结合约也是完成商业活动的必要条件,但随着缔结合约的进行,可能会出现一系列意外状况导致合约签订终止。随即而来的便是多种损失,面对信赖利益受损时如何进行弥补等一系列缔约过时责任问题,本文将进行探讨说明。本文以一缔约过失案例展开梳理,争议焦点为缔约过失责任判定标准与损失赔偿的衡量标准。

关键词:缔约过失;信赖利益;诚实信用原则

1 宁波公司诉浙江集团案分析

浙江某集团于2000年对大厦经营权进行招标,杭州某公司中标,承包费用共计200万元。一个月后,双方签署经营合同,因签约单位名称与中标公司名称不同,浙江集团负责人要求延期盖章与签字,两个月后,再次举办招标会,宁波某公司中标,且承包费用为180万。浙江集团随即通知对方10天后签订合约,并付款100万为首期费用。宁波公司为付首期费用借款100万,借款年利率为百分之十二。十天后,宁波公司持钱款前往约定处签订合同,但浙江集团拒绝收款并声称已经在两天前与原中标公司签约完毕。宁波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导致财产利益受损且侮辱人格,其借款利息12万应由被告承担,并且承担直接的利益损失1万元与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被告称合同尚未成立,无需承担经济责任。

法院判定被告行为属缔约责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遂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费(包含缔约费、误工费等)共计4500元,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 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2.1 内涵

缔约过失是指在磋商阶段的缔约人故意或者有过失地违反缔结约定过程中应遵守的注意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处的合同义务也可称为为先合同义务。具体包括相互协助、保护、通知等义务。其具体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将缔约过失责任应与合同责任混同,因为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合同责任违反了合同义务

2.2 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根据合同法可知,可以通过恶意挫商、特意期满、泄露商业秘密、无权代理、达成无效合同等行为导致合同相对方受损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同时,其他国家根据合同的效力将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进行不同划分。包括合同无效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有效合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不成立的合同导致缔约过失责任产生。

2.3 辨别方法

缔约过失责任相比于其他责任是独立的,其不同于侵权责任,具体区别有: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注意义务重于侵权责任。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基于合同双方前期的磋商,此为其特别之处,此时合同双方关系较为特殊。再次,締约过失所需补偿的是受损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而非侵权责任中的利益损失。最后,一般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3 案件焦点的法律分析

本案中,浙江集团的抗辩事由是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无需赔偿法律责任。但是合同签订与否并不是具有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被告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是否需要承担12万的利息是本案要讨论的对象。

3.1 合同一方违反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必然存在义务上的缺失,双方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为达成合同不断努力,但由于某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导致这种平等信任关系不守恒。为此,法律将此种义务进行强制约束以保护交易安全。本案中被告便打破了这种信任关系,其行为使合同无法成立,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3.2 存在过错

案件中,被告肆意取消合同签署约定,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且存在主管过错。浙江集团做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行为。

3.3 存在损害结果

信赖利益死指缔结合约期间,合同一方为达成合约而实施的促进行为,如果合约进展顺利,则可以通过履行合约后获可以期待的相应利益。如合约未成立,为之所实施的举措将无法得到回报,期待利益会收到损失。若不保护此种利于,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和城市信用原则。案件中的宁波公司确实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损失,其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被告过错程度确定。对于被告要求的精神赔偿无此方面规定,而且借款利息属于意料之外的状况,与签订经营合同本身无直接联系。

3.4 因果关系

在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由于前者而导致后者产生,即被告的缔约过失肆意终止合同签订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财产利益损失,两者存在因果的联系。

4 对本案处理的意见

本案被告的抗辩不成立,因为其行为确实存在过错造成原告信赖利益受损,被告单方面通知原告无法签订合同,不顾及原告为促使合同成立而做的准备活动,其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但本案赔偿的标准不应按照原告的要求决定,被告的责任范围应该具体考虑,仅仅考虑原告的财产利益损失,目前法律无此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原告的利息赔偿请求,并不是被告缔约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不能被一般人所认可,不具备因果关系要件,该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所以法院的判决无误,合情合理。

5 结语

在法律上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进一步完善细化以及在理论上对其的进一步研究,不仅维护了社会正义与公平,更是使得市场秩序更加平稳诚信的关键。这也离不开社会主体在缔约时候的自我监督。而且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讨论,可比以前更加细致掌握其构成原因,对信赖利益的内涵了解也更加透彻。

参考文献

[1]王慧慧.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C].华东政法大学,2016.

[2]戴美疆.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C].南京师范大学,2017.

[3]李中原.缔约过失责任之独立性质疑[J].法学家,2008.

猜你喜欢
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
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分析
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试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选择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探讨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应用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误打彩票号码案”为例
浅议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缔约过失性质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