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省延长女职工产假的政策分析

2019-10-08 03:46翟琳瑶
锋绘 2019年8期
关键词:产假女职工

翟琳瑶

摘 要:关注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合法权益对维护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随着我国近年来对女职工保护意识的增强,女职工产假时间也逐步增长,但在实际执行中困难重重,如何将女职工合法待遇落实到位成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

1 产假的基本概念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2 女职工产假政策的历史演变

我国最早关于产假的规定是195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其中规定: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14天。产假首次修改是在1988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提出: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的第二次修改是在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中将产假修改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余增加产假不变。此次修改后的产假规定即为现行规定。

陕西省有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附加规定最早见于1997年修正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即首次在省内提出了鼓励晚育和一孩的产假政策。在之后2002年及2009年的两次修订中,女职工的奖励产假及具体天数一直保留未有改变。随着我国政策的调整,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各省市出台的晚育及独生子女奖励产假逐渐被取消。在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依据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再次修订,其中女职工产假有关规定修改为: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此条例即为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计算,以一名生活在陕的女职工为例,若她在25岁时顺产生育自己的第一个子女,在1955年可以休产假55天,在1988年可以享受产假90天,放到1997年则可以休产假135天,2012年后则可多增加8天即143天。2016年1月1日至5月25日仅能休产假98天。今年5月26日以后在陕西,她的情况可以享受多达168天的产假。由此看出陕西省的产假的政策是一个假期天数逐步提高改善的过程。

3 产假延长的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开始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了人口转变的迅速完成。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压力以出乎人们想象的速度接踵而至。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6.92%,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此后,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老龄化问题成為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对社会经济各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与有关各国相比,我国的老龄化具有转变迅速、“未富先老”、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庞大等独有特点,给未来社会经济带来的压力更大。根据研究结果显示,生育率下降对于老龄化水平升高的贡献率为27.11%,平均预期寿命延长的贡献率为18.67%,人口惯性作用的贡献率为56.06%。目前世界范围内人口预期寿命在逐年增长,预期寿命也是引起老龄化的重要变量,但相比而言生育率更为重要。它是一个政策变量,可以被控制(如我国的生育率与生育政策的关系),而预期寿命几乎不能被人为控制。由此可见提高生育率是一项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的方式,而采取延长产假,鼓励妇女提高生育意愿,便是政府提高生育率的方式之一,并且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效果。

最初女性是没有产假的,因为以前女性没有工作,传统的观念里女性主要负责家务劳动及生育抚养子女的工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走出了家门,和男性一样参与社会劳动。女性的工作权益逐渐被受到重视,但基于女性本身的生理属性,天然具有生育子女的职责。为了能够更好地保证女性的生育权利,女职工产假便应运而生。并且随着女性地位的进一步提高,女性的生育权进一步获得了保障,产假的时间便被逐渐的延长。

4 产假延长对民众的影响

4.1 正面影响

(1)有利于女性身心健康。生儿育女是女性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生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虽然生育后产妇的大部分生理指标可以在6到8周内回复,但由于哺乳等因素的的影响,实际上全面恢复的时间可能长达6个月到1年。延长产假能有效减少女性产后抑郁症的发生,重塑体形,提高女性自信心。

(2)有利于婴儿的科学养育。孩子出生到一岁是孩子身体和心智发育最重要的阶段,要尽可能的母乳喂养,也需要母亲的频繁交流,在此期间,妈妈尽可能多的陪伴,可令婴儿健康发育成长,拥有更健康的体魄和更健全的人格。

(3)有利于解放其他家庭成员,女性产假过短不仅让新晋妈妈从工作中分心,也会牵连其他的家庭成员,很多年轻夫妻的父母退休后不能享受清闲的退休生活,反而要投入到更繁重的照顾孙辈的工作中去,延长产假可以适当减轻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负担,让他们过自己应有的生活,促进家庭和谐。

(4)有利于解决低生育率的问题。虽然现在我国已经开放二胎,,但仍有许多年轻人选择放弃生二胎。低生育率令人口老龄化日益凸显,人口结构不合理,劳动力不足等颈后都将制约社会展。虽然低生育率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产假过短亦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适当的延长产假,将会让更多父母摆脱后顾之忧,提高生育意愿。

4.2 负面影响

(1)企业人力成本的增加。产假的延长,难免会引起用人单位的担忧,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需要该女职工支付更多的产假津贴,同事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招聘新的人员来替补完成该岗位的工作用人成本的增加。

(2)使得女职工再次进入工作难度增加。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会使产后妈妈与社会脱节。尤其是专业技术较强更新较快的动作岗位,容易使生育后的女职工一时无法入手个人工作机能降低,在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担任原岗位工作,影响工作质量和社会生产率。有些女性甚至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永远退出劳动力市场。因此过长的延长产假,表面上看起来是保护了女性的生育权,但其实是对女性劳动权的侵犯。

5 产假延长在执行中的问题

5.1 女职工就业困难

在延长女职工产假,一方面保障了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另一方面增加了就业成本,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本人无主观过错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削减用工成本,则会刻意回避女性求职者,而以性别以外的其他理由予以回绝,反而变相剥夺了女性的就业权。

5.2 生育津贴发放不到位

陕西省目前生育保险基金仅提供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即最多顺产报销4000元,剖腹产报销6000元,每增加一项并发症提高报销金额10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然而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却一直未从保险基金中支取,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产假的延长,无疑需要单位承担更多的人力成本。仅公布政策,却不及时提供相应的保障作为支撑,新无疑会演变成一张空头支票。

5.3 用人单位执行困难

在陕女职工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完全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没有政府全额或者部分的补贴,完全有可能使延长产假这一政策名存实亡。强势企业甚至可能变相开除员工,或者不保证女职工产假后回到原来岗位,使得女职工不得不主动辞职。

6 关于执行延长产假中的几点建议

(1)扩大政策宣传力度。适当的延长产假对产妇还是利大于弊。如何将政策落到实处,首先宣传工作不可忽视。应该多从报刊、网络、电视等日常生活能接触到的媒体多做宣传,使用人单位明确自己的义务,使职工了解自己的權益,使得双方都有意识的主动落实,防止有些用人单位对政策不知道不清楚办不了的现象。

(2)落实延长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项早在我国2010年公布的《社会保险法》中有所规定,至今陕西省却迟迟没有落实,在陕用人单位长期承担着较高的人力成本负担,无疑会产生变相转移支付的现象。现在急需落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产假津贴的职责,降低女职工的就业劣势,才能将延长产假真正落到实处,变成好事。

(3)加强劳动监察的执法力度。我国《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违反产假的处罚措施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最高5000元的处罚相对较轻,执法力度较弱,对许多用人单位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很多劳动者因为惧怕丢失工作,受了委屈只好选择默默忍受。若能够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加重处罚分量,从被动收到举报后执法变为主动监察监督防患未然,则能够大大有利于产假延长制度的执行。

(4)增加男方的产假。增加男方产假天数,强制男职工也要休产假,这相同岗位相同能力的两位男女劳动者,用人单位往往倾向于录用男性,因为男性相对需要承担的家庭事务较少,而女性的事情就比较多,尤其是产假为一大块成本支出。通过强制男性休产假,可以降低男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减少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差距。这样有利于女性更加公平的参与就业。另外,现在社会中普遍反映,因为孩子大多由母亲养育或者奶奶和姥姥抚养,父亲很少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很多男孩子普遍缺乏阳刚之气。强制男职工休产假,可以引导男性有更多的机会回归家庭,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促进家庭成员沟通以及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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