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地保障失信主体权益,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正如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7月1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建立规范的信用修复程序,对于确保信用修复机制科学、规范、有效运行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信用修复,指的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失信惩戒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信用修复的过程,是失信市场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主动纠正其违法失信行为、减轻和消除失信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重建信用的过程。同时,也是行政机关认定失信主体信用修复行为、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管理相关信用记录的过程。因此,信用修复必须强调规范有序。
规范信用修复程序,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充分关注和提高自身信用状况。信用修复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一方面表明我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正在发挥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另一方面说明失信者希望通过这一机制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信用水平。
连维良指出,“失信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并非主观故意,而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的强烈意愿。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就说明,信用修复的过程,是引导失信主体接受诚信知识教育的过程,是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过程,是提升自身信用水平、重塑信用的过程。信用修复,给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一个重塑信用的有效途径和基本方法,只有程序规范才能体现对全体市场主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只有程序规范,才能保障社会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弘扬诚信文化,有利于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有利于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2019年南京市溧水区首届信用修复培训班(南京市信用办供图)
规范信用修复程序,有利于健全我国信用监管机制。信用修复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程不断加深,随着我国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的逐渐形成,规范化、系统化信用修复机制的社会需求越来越迫切。各地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的必然要求。明确信用修复职责、机制,制定严格的操作方法,须以《通知》为依据,结合工作现状和实际,研究提出信用修复的定义、标准、实施路径、监督机制等。
规范信用修复程序,有利于明确各级信用监管机构的管理职责。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意见》的一项重要的创新举措,也是探索简约高效监管的积极尝试,更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创新实践。只有明确各级信用监管机构的管理职责,建立良好的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修复程序,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才能使得公共信用修复机制充分有效运行。
信用修复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和履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的前提下才能进行。《通知》明确了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要求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可以进行信用修复,以及启动相应的信用修复程序。
明确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三个范围。一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三是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明确针对不同行政处罚信息分类采用相应的信用修复程度。《通知》明确根据相对人的失信程度,按梯度提出不同的信用修复要求。失信越严重的,修复成本越高。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行政处罚认定机关或信用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经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根据《通知》要求,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程序,可以分别概括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在线修复启动前程序。1、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应履行相关处罚要求,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2、作出信用修复公开承诺。失信主体应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修复守信承诺,对自己所提供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将依法接受相关联合惩戒措施。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信用承诺书由信息主体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时签订,并将其纳入法人、自然人信用记录,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
3、接受信用修复培训。《通知》要求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在修复信用状况过程中,都须要接受信用修复专题培训。鉴于信用修复培训对于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掌握信用知识和信用修复程序有重要作用,建设各类失信市场主体都应积极参加。通过举办信用修复培训班,宣讲失信联合惩戒法规政策以及信用修复方式、程序,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提高信用意识,不断强化企业信用管理,科学管理,诚信经营。
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国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等。此外,还可以组织观看信用宣传片,现场答题以及现场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培育市场主体信用意识。《通知》规定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
信用修复培训班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确定13 家可承担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任务的信用服务机构或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部门等举办。市场主体参加信用培训证明将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有效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将予以采信。信用部门和行政机关举办的培训,仅对辖区内产生的行政处罚修复申请有效,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在全国范围内修复均可使用。
4、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信用修复报告。《通知》要求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在启动信用修复程序时,要主动提交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修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失信情况、修复情况,并就信用修复申请人是否按要求完成信用修复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信用报告内经相关信用管理部门认定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制作。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可为信用修复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的62 家信用服务机构。
二是在线修复程序。为支撑“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有效进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专门开发了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信用修复系统,提供了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归档的在线信用修复功能,规范了流程,确保信用修复工作严谨有序进行。
1、提交申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向信用门户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承诺书或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逐级上传相关信息和材料。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还要增加提供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证明、第三方出具的信用修复报告。
2、审核与复审。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和门户网站管理部门的相关审核人员基于市场主体提交修复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是否满足修复条件,比如失信行为属于严重还是轻微、申请资料是否合规等,同时进行逐级审核与复审。检查材料的齐备性,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以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3、审批决定。信用修复最终决定部门对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信用修复证明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4、信息公示。对于同意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的,将其信息从“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栏移出。
5、汇总上报。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和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信用修复开展情况并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三是在线修复后程序。1、跟踪核查。对信用修复对象进行信用行为跟踪,信用修复期间和信用修复成功后1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将加重失信等级并不允修复,多次发生可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2、接受监督。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作出撤销信用修复决定,并且自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在信用修复过程中,信息提供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修复失当的,由信用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提供有误信息导致信用主体受到联合惩戒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信用修复工作的系统性、政策性、规范性较强,迫切需要国家、省、市、县(区)各级相关部门一体化推进,协调化实施,为信用修复提供有力机制保障。
建立高效协同机制。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同级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严禁违规下线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并配合“信用中国”网站做好相关工作。对《通知》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加快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推动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做好相关修复受理和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建立完善在线/现场统一受理机制;初审、复审、终审分级协同机制;限时办结、超时提醒上下联动机制、检查督办监督与考核机制。
建立规范操作流程。按照信用信息“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失信行为进行修复。在信用修复过程中不断的完善信用修复流程。要严格执行信息公示期限,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 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 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门户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完成信用修复意味着不再被联合惩戒,从信用修复申请的提交、受理、确认到处理必须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防止出现信用修复领域的腐败。信用修复不能简单地将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进行删除或转入后台保存。必须严格把关,防止某些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时轻则应付差事、缺乏诚意,重则隐瞒真相、弄虚作假。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明确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对公共信用修复工作的考核监督,相关部门加强配合,确保公共信用修复工作顺利实施。要保障信息主体失信行为和信用修复的知情权,信息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修复等情况,通过规定的查询方式和途径,查询自身或经授权查询他人信用信息,提出异议和修复,修复结果及时告知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既要创新,又要合法。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其与原有信用监管制度融合互动、相得益彰,创新探索审慎监管和优化服务的有效衔接、协调互动,引导市场活而不乱、企业有序运行,从而推动经济健康发展、长期向好。
2018年7月,长春工程学院校园内,悬挂着几幅防作弊创意条幅。据悉,这些条幅是高校教师为宣传诚信考试而悬挂的,学生称此举很接地气 (中新社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