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平
(河北大学人口研究所,河北保定071002)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推进,养老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学术界围绕养老问题开展了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分析现实问题,探索解决之策;党和政府为解决养老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和保障养老事业发展;各地也都结合实地情况,积极尝试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养老模式,如上海的“9073”模式、北京的“9064”模式等。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养老问题的严重性似乎有增无减,尤其是农村还表现出更多的困难和问题,成为养老的重点和难点。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复杂化,固然与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简单化、人口流动性增强、老龄化程度高、收入水平低等情况有关,但这些原因并非根本性的,家庭文化淡化,尤其是家庭代际关系重心下移和养老文化弱化,才是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原因。基于此,本文试图以家庭文化中的“孝”文化为视角,探讨如何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家庭文化与养老文化的优秀成分,以期重构家庭文化,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提供文化支持。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家为本位的社会,家庭文化的核心是家庭伦理。“家庭伦理也称家庭道德,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是社会伦理道德的组成部分。”[1]从人类发展史的角度看,孝是人伦之始,是最起码的伦理道德,也是我国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最突出的特色,以至于人们常常把“尊祖敬宗”、孝敬老人看做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和家庭观念,“事亲不孝”则被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2]《孝经》开篇即言:“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3]1
中国家庭伦理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孔子作为儒家文化的创始人,本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构建了以孝为核心的家庭伦理框架;孟子、荀子对孔子构建的家庭伦理作出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孝经》则较为全面、系统地阐发了家庭伦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使人们有了可操作的行孝依据。
孔子最早提出的伦理范畴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4],这句话可直接译为“君要像君,臣要像臣,父要像父,子要像子”。意思就是说,每个人都应当做好自己的事,尽好自己应尽的职责。孟子进一步提出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5]125的“五伦”原则。这里的“五伦”囊括了人际间的所有关系。在“五伦”中,有三个方面讲的是家庭关系及其伦理,即“父子有亲”“夫妇有别”和“长幼有序”;有两个方面讲的是社会关系及其伦理,即“君臣有义”和“朋友有信”。在儒家的视野中,常常把君臣关系看做父子关系的延伸,把朋友关系比做长幼关系的延伸。
与聚族而居的传统农村居住模式相适应,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还内在地包含着“远亲不如近邻”的邻里文化,讲求邻里友善、相互帮助,重视友好邻里关系的维系。孟子所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5]16就是要求人们在赡养和孝敬自己长辈的同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老人;在抚养和教育自己孩子的同时,不应忘记其他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概而言之,就是尊老爱幼。所以,我国一直注重尊老爱幼的优秀传统道德。
客观地说,先秦儒家的“五伦”概念与汉代以后提倡的“三纲”之说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因为,先秦儒家的“五伦”,既不是父辈、兄长、丈夫对子代、兄弟、妻子单方面的权利关系和支配关系,也不是子代、兄弟、妻子对父辈、兄长、丈夫绝对的义务关系和服从关系,而是强调道德主体与客体之间对应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关系。在三种家庭伦理关系中,“父子有亲”讲求“父慈子孝”,“夫妇有别”讲求“夫义妇听”,“长幼有序”讲求“兄良弟悌”和“长惠幼顺”,而且都是父辈、兄长、丈夫的道德义务在先,子代、兄弟、妻子的道德义务在后,这些家庭伦理反映出道德责任和义务关系的相对性。[6]反观汉代董仲舒提出的要求臣、子、妻必须绝对服从和听命于君、父、夫的“三纲”之说,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甚至于后来形成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极端观念,都反映出一种绝对的道德价值观和极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汉代以后的两千年间,基本上都维系着这样的家庭伦理关系。[7]
五四时期,由于“欧风美雨”的影响,历经两千年发展的儒家学说受到了来自西方的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种思潮足够大的挤压[8],在“民主与科学”的大旗下,在“打倒孔家店”的呐喊声中,传统的家庭文化受到无情批判。后来的“文革动乱”和“批林批孔”运动,都是在极左思潮的支配和影响下开展起来的,对传统家庭文化的批判甚至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很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祠堂宗庙被当做封建糟粕毁于一旦,很多承载着优秀中华文化的古代典籍和族谱家书被当做历史垃圾付之一炬,“亲不亲,阶级分”的阶级阵线替代了“父子有亲”“长幼有序”的天然伦理。现在看来,当时对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批判,除了其政治目的性之外,其指向并非孔门儒学的真谛,而是汉代以后“修正”过的儒学,尤其附加了宋儒的色彩。这也正是“孔老二”会“批而不倒”,国人的思想观念、家庭关系、交往方式、家庭生活,乃至于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等方面仍然留存着很多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重要原因。
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养老模式,在人们心目中也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代际关系原则。然而,由于“五四运动”“文化大革命”和“批林批孔”运动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全盘否定,以及受改革开放后效率原则和利益原则至上、西方个人主义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流传数千年的家庭文化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家庭代际关系原则和养老文化受到严重冲击,成为家庭养老的思想文化障碍。
首先,文化变迁背景下传统家庭文化中“父子有亲”和“父慈子孝”的观念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削弱了家庭养老的伦理基础。事实上,从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渊源和真谛看,家庭伦理中的“父子有亲”,不仅讲“子孝”,也讲“父慈”,而且“父慈子孝”的提法是把“父慈”放在前边、把“子孝”放在后边,这样的提法既符合时间逻辑,也体现了对等原则。汉代以后只强调“子孝”,并且把父子关系绝对化为支配和服从关系;“五四运动”后对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历次批判,都是试图彻底否定传统家庭文化的存在价值。无论是以往对中国传统家庭文化中父子之间绝对支配与服从关系的伦理定位,还是对这种不对等和不平等关系的颠覆性批判,或者“文化虚无主义”思想影响下试图彻底否定传统家庭伦理的做法,都是一种简单化和极端化的思维方式,都对现实社会的农村家庭养老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另外,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渗透到家庭层面,也成为一些人不愿尽孝的托词。等价交换,本来是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在实现物质交换时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但一些年轻人却把这一原则移植到家庭层面,甚至以父母为自己带来利益的多少作为是否尽孝的一个条件。父母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多,就尽孝;否则,在尽孝时就会打折扣。媒体曝光的一些不孝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完全不适合于等价交换的原则。孔子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3]1就是说,每一个子女的生命都是父母给予的,每一个子女儿时都是母亲的乳汁哺育的,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每一个做父母的,无不尽其所能,即使吃糠咽菜,也要勒紧腰带,为子女成长成才创造尽可能好的条件,把子女成才作为自己最大的心愿。父母给予子女的养育,就像太阳每天都会把温暖撒向人间那样,从不要求回报。当然,由于各种原因,有的父母可能未能为子女成长成才创造较好的条件,没有给子女留下房产和存款,但这并不能成为不向父母尽孝的理由。人,一定要懂得感恩、报恩。中国自古就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成语,意思就是说,对于别人曾经给过的哪怕是一点点帮助,都不能忘记,都要加倍回报,更何况是生育、养育自己的父母呢。感恩和报恩是一种品质,一个连自己的父母都不懂得感恩、报恩的人,在社会上怎么能够立足呢?其实,子女不孝的现象并非现在才有,唐朝初年民间通俗诗人王梵志曾经在诗中写过这样一句话:“人间养男女,真成鸟养儿。长大毛衣好,各自觅高飞。”“只见母怜儿,不见儿怜母。长大取(娶)得妻,却嫌父母丑。”[12]诗中所描述的,就反映出当时子女不孝的现象,只不过当下的社会这种现象更多了。
再次,改革开放后西方文化的涌入导致了个人主义文化的张扬,部分人奉行“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观念,缺乏对不孝行为的监督和鞭笞。中国传统社会,聚族而居的居住模式形成的“熟人社会”,造就了紧密的家族关系和邻里关系,生活的“圈子”很小,人们之间具有较强的关系性和依赖性,也能够相互约束、相互监督。为了能够在“圈子”里生活,人们都会顾及他人对自己的态度和评价。当代社会,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活的“圈子”已经不再局限于那片“生于斯,长于斯”的小天地,但老子所设想的那种“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13]式的生活方式却成为一些人的现实选择,传统的邻里友善观念日渐淡薄,邻里之间不仅少有来往,甚至连叫什么、在什么单位工作都不清楚,所以,也就很少联系,更谈不上相互监督了。
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和代际关系伦理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表现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其中的一些精神内涵和伦理原则仍然具有生命力,依然是当代家庭代际关系和家庭养老的重要思想资源。如何在正确认识家庭文化与家庭养老关系的基础上,构建支持农村家庭养老的新型家庭文化,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高度重视家庭文化建设,夯实农村家庭养老的思想文化基础。邓小平在1992年1月27日视察珠海江海电子有限公司时,曾出人意料地谈到了家庭问题。他指出:欧洲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没有家庭不行,家庭是个好东西。我们还要维持家庭。孔夫子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单元,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老人多了,人口老化,国家承担不起,社会承担不起,问题就会越来越大。全国有多少老人,都是靠一家一户养活的。中国文化从孔夫子起,就提倡赡养老人。[14]习近平十分重视家庭,多次论述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价值和意义。在2015年2月17日春节团拜会上,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并且赞扬了尊老爱幼的家庭情结;在2016年12月16日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中指出:要积极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观念。这些讲话精神,都反映出对家庭和家庭文化的重视,以及对中国优秀家庭文化的肯定和褒扬。在构建新型家庭文化过程中,应当以此为指导,发扬光大中国传统家庭文化中的优秀成分,摒弃不合时宜的消极元素,结合时代特点,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适应,并力求被每一个人所接受,内化为每一个人的思想观念,形成尊老敬老养老是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孝老光荣和不孝可耻的社会文化氛围。
其次,加强支持家庭养老的制度文化建设,形成对家庭养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约束。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养老体系建设,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多项法规和规划中都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还在养老服务体系中增加了医养相结合的内容,但仍然把家庭养老放在最主要的位置。上海和北京的养老模式虽然在社区和机构养老比重上存在些微差异,但在“家庭养老定位于90%”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虽然法规和规划都肯定了家庭养老在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养老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但在具体的支持性政策方面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谋划。例如,如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支持和鼓励子女与父母居住在一起,解决好子女就业流动与照料父母的关系;如何在住房制度方面为子女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提供房贷或增加宅基地面积等方面的优惠,为子女照料父母提供居住方面的方便条件;如何借鉴部分地区已经出台的为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照料生病的父母提供一定时间带薪假期或通过护理保险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补助的做法,制定实施国家层面的子女照顾生病父母的假期或补助制度;等等。另外,也要制定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针对不孝子女和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子女的惩罚措施,从制度上约束和规范人们的孝行。
再次,注重村规民约建设和邻里互动,强化对家庭养老的民间约束与监督。严格说来,村规民约也属于制度文化的范畴,虽然不具有硬约束和强制性,但中国农村乡土社会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对村规民约和邻里评价的重视,在调整村民关系和家庭矛盾方面历来起着重要作用。在新时代,村规民约应当与时俱进,反映新时代特点,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髓,起到凝聚民心、净化民风、促进家庭和谐、振兴乡村发展的作用。2018年12月27日,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和加强村规民约等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在村规民约制定或修订工作中,必须回应社会关切,坚决抵制和约束拒绝赡养老人等不良行为,并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各地应当以此为根据,做好指导村规民约制定或修订的工作,不仅对提倡什么、鼓励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等作出具体规定,而且还要对约束和监督的主体、形式、方法、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和规范村民行为、保障家庭养老的重要防线。
最后,强化社会舆论作用,做好表彰孝行模范、鞭笞不孝子女的工作,形成有利于农村家庭养老的社会文化氛围。近年来,我国开展了全国道德模范及孝老爱亲评选活动,各地也开展了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孝老爱亲评选和表彰活动,评选出了很多孝星,起到了很好的引领和标杆作用。这一工作应当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长期开展下去,使之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对于不孝行为,除制度约束和惩罚之外,还要重视舆论的谴责和惩戒作用,形成褒扬孝行子女、惩戒不孝行为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