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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8 08:02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5期
关键词:鉴定结论鉴定人司法鉴定

“炮局”预审故事 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

吕燕群 口述 蓝向东 执笔 张博 本期点评

司法鉴定的属性之漫谈

不得不说,看完这篇预审故事,着实为这名举报人捏了一把汗,亦感慨冥冥之中骨子里那点儿民族大义与爱国情怀拯救了他,把原本极有可能成为“刀下鬼”的举报人生生地从“鬼门关”给拉了回来。当然,这不过是戏谑之言而已,无论司法从业者还是普罗大众都明白,真正刀下留人的,必然不是什么爱国热忱与民族认同感,更不是那封“大义凛然”的举报信,《苦笋帖》难辨真假导致的涉案财物价值无法认定才是问题关键。那么,透过故事真正应当唤起我们关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重要的话题——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举足轻重

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往往左右着整个刑事案件的定性,“成也鉴定,败也鉴定”的说法一点也不为过。司法鉴定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帮助法官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历史的经验和当下的司法实践均表明,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司法的公正运行;而混乱的、不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则会影响案件的诉讼效率和诉讼结果,甚至会造成冤错案,引发上访缠诉的社会问题。

《苦笋帖》失窃案发生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众所周知,1983年,中央一纸《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在全国各地掀起了一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专项斗争,即我们所熟知的“严打”。“从严、从重、从快”方针指导下的运动式的打击犯罪活动,导致了司法活动与现代法治理念严重脱轨,由此产生了不少冤错案。作为一名“80后”年轻检察官,没有经历过那个年代,很难想象诸如组织家庭舞会、发生婚外性行为、偷窃少量财物可能会被处以极重的刑罚,衣着暴露可能会被送去劳改。然而,这都是有史料记载的严打期间发生过的事。上世纪八十年代,盗窃国家文物行为的严重性与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按照当时严打的标准,这个盗窃团伙,很可能在认定盗窃证据不太充分的情况下,就被枪毙了。然而,“炮局”的预审员们却认识到了《苦笋帖》的真实性影响到盗窃数额的认定,而盗窃数额的认定左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尽管现在看来,这么做只不过是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办案,是理所应当的。但结合彼时的社会背景,“炮局”预审员们不辞辛苦,从“炮局”奔赴故宫,从北京辗转上海的取证工作的确值得称赞,而最终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将《苦笋帖》认定为该盗窃团伙所盗,更是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文明和对公民人权的尊重。

导致《苦笋帖》真假难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文物字画鉴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判断一幅字画是否为真迹,往往需要从这幅字画的纸绢、装裱、字迹、印章甚至是作者的笔锋习惯等方面综合判断,是一个庞大的工程。真迹还是赝品,不是仅靠某个专业人士的意见就能认定的,对同一物品不同专家作出完全相反的判断是很常见的。正如故事里所述,那个年代的文物鉴定,要几位专家的意见一致才行,只要有一位不认可,就可以一票否决。这种“一票否决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依靠专家们的经验和直觉提升“真迹”认定的门槛,对某个文物真实性存在“一丝的迟疑”往往就会影响专家的判断,真可谓“宁可漏放一千,绝不错认一个”。但是,假设参与鉴定的专家一致认为这幅《苦笋帖》就是怀素真迹,那是否意味着这个全票通过的“结论”就一定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呢?换句话说,经过所有参与鉴定的专家主观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当然地具有客观性呢?

其实,随着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发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地位已经岌岌可危。例如,美国联邦法院法官波拉克在一个判决中,已经对指纹的准确无误性进行否定,理由是指纹鉴定人员无法将误差量化,两份指纹是否相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

DNA鉴定出错的情况也偶有出现,在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中,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竟然也会得出不同的伤情等级。由此可见,在司法鉴定领域,是不存在“绝对结论”的。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一直以来,关于鉴定意见在证据体系中的定位,相当一部分司法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将其视为一种科学结论,是客观的、不容置疑的,这往往成为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执念,由此忽视了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实际上,鉴定意见在英美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专家证言”,其在证据属性上是一种言词证据,与证人证言不同之处仅在于鉴定人员所凭借的不是来自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而是依据其专业知识对事实的推断。那么,既然司法鉴定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作出,就足以说明它与其他客观证据之间的差异:首先,人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理论毕竟具有局限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曾经权威的理论很可能会被后人的理论所推翻。其次,在鉴定活动中所使用的相关仪器、材料也难免会存在误差导致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受到影响。最后,人类毕竟不是机器,鉴定操作并非总能做到“十全十美”,就算再严谨的鉴定人也存在失误的可能性。这些足以说明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的客观性地位已经受到挑战,已经完成了从“理所应当”到“可被质疑”的悄然转变。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所采用的是“鉴定结论”的称谓,长期以来,针对这一称谓的批判声不绝于耳,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终于将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改为了“鉴定意见”,这不仅仅是称谓的变化,更是证据制度的变革与诉讼理念的进步。这意味着司法工作者特别是作为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必须要积极做好应对:首先,要认识到司法鉴定已从单一结论到多种意见并存,转变对司法鉴定的审查重点。“意见”反映出鉴定人对特定问题的主观判断,可能存在认识的分歧,与“结论”的单一性和唯一性不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人的主体、鉴定过程、判断能力。因此,要重视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以及对鉴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其次,要认识到庭审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已从单向宣读到交叉质证过渡,提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能力。在以往的庭审中,很少出现对“鉴定结论”的质疑,而近年来,鉴定意见成为庭审控辩双方关注焦点的情况层出不穷,鉴定人出庭屡见不鲜。相信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审判机关也会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最后,要拓展知识面,从重视法律知识到关注科学知识。司法鉴定包含的种类繁多,刑事案件也往往与其他学科领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轰动全国的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一案,涉及化学物品以及相关医学知识,比如我个人所办理的一起危险物品肇事案,案件涉及嫌疑人对燃气罐违规操作的问题,在案的鉴定意见中充斥着大量的力学知识和机械知识,读懂这些问题仅凭现有的法律知识是必然无法解决的。只有充分知悉和了解鉴定所涉及领域的科学知识,才能在庭审中不陷入被动,举证质证才能更加游刃有余。

司法鉴定活动经历了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种种不规范”到“唯鉴定结论是从”的矫枉过正,再到当今对其属性的重新审视的历史沿革,在当今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和庭审实质化要求的大背景下,司法鉴定意见注定将成为法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定案的关键证据。这不但是刑事司法活动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的体现,更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和实践的进步。

这幅带有传奇色彩的《苦笋帖》,令文物鉴定专家老泪纵横,让办案民警披星戴月,最后,还保留了举报人和他所在的文物盗窃团伙的性命,我想倘若怀素真的有在天之灵,必定会双手合十,心中默念一句“阿弥陀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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