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贷犯罪问题及刑法完善

2019-09-27 17:54耿海宸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9年22期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刑法互联网

耿海宸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8-143-02

摘 要 近几年来,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之下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可谓是势不可挡,但是随着P2P的快速发展网贷犯罪率也随之不断增加,网贷犯罪所涉及到的范围广泛且危害性较大,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面临P2P网贷犯罪现象的频发,司法的介入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司法在此方面是具有一定尺度的,无法全面否定新事物的发展,但是依然要严厉的打击犯罪行为。由于P2P网贷犯罪属于刑法领域中的难点,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贷犯罪问题以及刑法完善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希望能够精准的去定位P2P网贷犯罪。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犯罪 P2P网贷平台 刑法

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凭借着传统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实现了快速的发展,P2P网贷也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上迅速成长,打破了传统的时空限制,最大化的提高了资金的使用率,我国对于P2P网贷的发展一直抱有宽容的态度。P2P网贷发展至今最受关注的犯罪案件就是“东方创投案”,2014年7月1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自此以后P2P平台的犯罪率迅速攀升,2015年8月15日E租宝涉嫌犯罪彻底促使网贷行业的虚假面具被无情的撕开,网贷行业在“无监管、无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原则之下,该行业的发展复杂混乱,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网贷平台存在较大的金融犯罪风险。所以,深入的分析P2P网贷所涉及到的金融犯罪与刑法完善是大势所趋。

一、P2P网贷犯罪的基本现状

我国刑法的作用实际上就是用来打击犯罪或者定罪量刑,本文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刑法对P2P网贷犯罪行为所涉及到的罪名以及对网贷犯罪进行裁定的一种方式。2007年第一家网贷平台在上海成立,但是却对P2P方面的报道以及信息少之又少,一直到2012年网贷行业才迅速崛起,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超过2000家网贷平台,贷款金额达到了200多亿人民币,成交量为1000多亿人民币。

P2P网贷的发展模式有四种类型:1.中介模式,中介为借贷双方进行牵线联系,但是不进行任何的贷款担保以及线下审核;2.信贷中介模式,中介与贷款方签订相关协议,并根据贷款人的具体要求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以及合同签订;3.为贷款人提前垫付利息与本金,以此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4.通过线下业务的运营资金来不断地获取经济利益。

二、P2P网贷所涉及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缺陷

(一)P2P网贷涉及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认定缺陷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缺陷。现如今处于互联网技术的大环境之下,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与法律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开展,由于该方面的定罪标准和门槛较低,特别是处于互联网环境之下的P2P网贷平台的不良行为基本上都符合我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间金的运动活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金融方面的垄断,P2P网贷平台之所以能够如此快速发展和壮大,主要还是因为长期以来民间的资本一直都被压制,导致大部分的民间中小型企业的经济规模等得不到良好的发展,民间资本的快速流动能够快速且有效的解决其發展困境。所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制度方面立法角度等为民间资本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而不是一味的打击压制,正确的去规范民间资本的运行能够有效的缓解现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缺陷。我国现行的刑法当中并没有详细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信贷业务中的运用进行规定,但是在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是否包括了此项行为一事,目前的法律界貌似还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也正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对此项罪状的制定不够清楚明确,以至于在进行司法务实的过程中,一直产生较大的争议。这样形式的认定会促使犯罪的扩大化,由于此方面的行为没有过正确必要的区别,导致了这样局限性的局面与我国所支持的民间资本发展以及互联网加入创新等背道而驰。

(二)P2P网贷所涉及到的集资诈骗罪认定缺陷

1.集资诈骗罪以及诈骗方法的认定缺陷。所谓的集资诈骗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所严厉打击和制止的行为,在此方面的打击力度一直都十分大,也在一定程度上此时该项罪名在法律认定上较为严谨和严厉。特别是在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过程中,刑法一直都以较强的震慑力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是由于打击力度较大,导致了很多人对刑法产生质疑,尤其是最近几年频繁爆出冤假错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度。2011年颁布且实施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诈骗方法就是指因编制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情真相的手段,通过虚假的文件和较高的回报率来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但是这当中存在一个非常值得大家思考和讨论的问题:通过虚假的证明文件对其进行诱骗确实是诈骗行为没错,但是利用高回报作为诱导也被称之为诈骗是否合理呢?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基本上每一个网贷平台都会以高回报作为宣传的手段,但是到头来又有几个投资人从中得带了所谓的高回报呢,甚至有些投资人连自己的本金都无法收回。这些情况都是需要刑法进行认定的。司法解释当中认为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只要符合了上述解释当中所列举的一些列诈骗方法进行诈骗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这很显然是不合理的,这只不过是界定了所谓的诈骗方法,并没有切实的去阐明诈骗的实质。因为诈骗行为人所采取的诈骗方法是各种各样的防不胜防的,并不可能局限与解释中所列举的方法当中,所以就诈骗的实质上而言来认定诈骗方法也是继续大家进行思考和研究的。

2.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缺陷。现阶段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进行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应用较为广泛的P2P网贷犯罪当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层次而言更加困难。一般来说对于网络平台无法退回集资款项的清理,虽然说侵犯了投资人资金的所有权,但是并不具备认定集资人将投资资金非法占有的标准,只能属于一种客观情况的详细描述。例如:集资人对集资款的使用规定是不是代表了其对资金的非法占有情况不仅包括了所有权,同时也包括了使用权呢?如果集资人将所有的集资款应用到违法的活动中,则会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基础上进行违法认定,这种认定又与之前所说的观点是否一致呢?如果根据集资款的用途用于犯罪活动中则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说是否将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与地点进行了无限放大呢?如果集资人在非法使用集资款却又不肯交代资金的具体取向,拒不返还时,可以对其所产生的行为进行评价,认为其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的认定是否符合理论界所反对的事后故意认定?通过这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展开较为详细的论述,进一步对P2P网贷犯罪所使用的刑法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三、完善P2P网贷犯罪刑法建议

(一)有效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适用

1.提高定罪的标准。目前我国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直都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法律所应该保护的到底是什么,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存废而言也存在非常激烈的争论与探讨。主张废除该项犯罪的一方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投资人对于风险意识的认知,严重的阻碍了民间资本的流通情况,影响了民间资本的良性发展。但是主张保留的一方则认为,金融法律以及民事法规相对不够完善,如果草率的废除,会在一定程度上给金融市场带来冲击,严重的话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长期有序发展,本文的则更加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可以适当对该项罪名进行限制。因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民间资本越来越丰盈,处于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进行有效的融资能够虚实市场规模极速增大,所以可以适当的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进行提高。能够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实现创新发展的前提下,为P2P网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道路。

2.在量刑方面从轻处罚。近年来,我国为了鼓励金融市场的发展一直放宽对其的限制,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围也适当的进行了放宽。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集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将集资款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当中且能够及时的退还给投资人则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本文认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来对P2P网贷市场进行规范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在此方面的定罪应该适当放宽处理。

3.限制集资款的用途。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务,基本上可以断定非法集资行为引发市场金融危及的可能性较小,对于民间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威胁特相对较小,没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将集资人所筹集到的集资款用于风险较低的领域中。将构成犯罪的“借款用途”范围扩大到低于行业风险的领域中,不仅能够最大化的削弱犯罪行为的发生,也能够适当的打击犯罪行为。

(二)完善集资诈骗的适用

1.限定集资款的返还原因。大多数的P2P网贷犯罪案件基本上都是行为人对于集资款返还原因的主观判断所导致的,认定其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不够充分,造成无法及时返还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主观方面集资人将款项用于个人的挥霍当中,另一方面则可能是资金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困难,导致资金无法及时返还。本文认为,在对行为人进行判断的时候,可以通过分析其无法返还的原因是主观意愿还是客观原因,如果确实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不愿返还则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对其进行集资诈骗罪认定。

2.对集资款的用途比例进行限定。现如今司法案件中存在很多的冤假错案,造成系类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机关为了提高业绩或者贪图方便,根据并不充足的证据就对其进行定案。P2P网贷犯罪案件中,也是有因为集资人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就匆匆对其进行定案,但实际上,仅凭借着单一的证据就对其进行定罪,是不符合常理和规定的,没有无法从证据中推断出集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所以需要根据综合考量来认真计算集資人的资金用途比例,从而进行正确的判断,如果集资人的资金用途比例个人挥霍超过了经营管理用途,才可以考虑认定其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而不能仅仅根据将所筹集到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就判定其非法占有甚至定罪为集资诈骗。

四、结语

P2P网贷的兴起和发展都是处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之下,虽然P2P网贷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同时犯罪率也与日俱增,不仅所涉及的金额较大范围较广,还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我国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在犯罪的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进而通过提高定罪标准、从轻进行量刑、限制集资款的用途、限定集资款的返还原因以及集资款的用途比例等方面进行完善。希望能够最大化的维护我国刑法的权威性,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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