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2019-09-27 04:26董国军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7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基本原则法律规制

董国军

摘要: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时代,网络舆论监督较之传统监督手段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网络虚拟性这一特征,也存在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现象,为了规范网络舆论监督,需要通过制定《网络舆论监督法》等法律加以规制,而在这些规制的制定过程中,最基本的是要遵循言论自由、党性、合法性、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保护”和“限制”兼顾等原则,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这把“利剑”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基本原则

网络舆论是指网民在网络空间里,通过互联网这一载体,对某一特定的事件公开表达看法,且逐步趋于一致的观点、意见和态度的总和。而依赖互联网这种形式形成的监督就称之为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传播速度即时高效、传播方式双向互动等特点,也存在着监督不理性、不客观、造谣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现象。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网络舆论监督法》等法律规制网络舆论监督行为。在制定《网络舆论监督法》等法律规制过程中,本研究认为最基本的是要遵循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言论自由原则

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相辅相成、紧密相关,可以说没有了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言论自由的本质和核心是开展批评、提出意见的自由,内在地涵盖了舆论监督的内容,法国革命家罗伯斯屁尔曾说:“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舆论监督的直接理论依据,在制定《网络舆论监督法》等法律规制过程中,也必须把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始终。

具体的说,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所有公民都有言论的自由,都可以针对社会热点事件、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提出批评和建议,实现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当然,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自由都以约束为前提,任何人滥用言论自由,侵害国家、集体、社会、他人利益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既要坚持言论自由的原则,同时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开展客观公正的评论和监督,不能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把事实和监督评论分离开。

二、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监督的党性原则

作为新闻媒体这一重要的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其作用和地位异常特殊。尤其是在新时代改革建设发展中,矛盾集中、风险多发,更加凸显出新闻媒体网络舆论引导和监督的不可替代性。

新聞媒介应该运用其特有资源、专业团队,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众多不同意见中、在网络迷雾中要起到客观分析、及时纠正、释疑解惑、凝聚力量、助力国家发展的舆论引导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也正是体现了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马克思主义社会结构理论指出:新闻事业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意识形态是有阶级性的。在我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闻事业,其重要职能就是要宣传好本阶级的执政理念,维护好本阶级利益,贯彻好阶级意志。因此,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中,我们必须牢牢把握新闻党性原则不动摇。

三、网络舆论监督合法性原则

在《网络舆论监督法》等法律规制制定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等人格权时,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开展监督的原则。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宪法第38、39、40条对公民的人格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作出了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进行保护。《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以上的法律规定从不同层面阐释了国家对个人隐私权等权利的保护。“权利除了在特定的意义上有绝对性外,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性。相反,权利具有普遍的相对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是普通网民还是新闻媒体,只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舆论监督权,才受法律保护。尤其是作为主要监督力量的新闻媒体记者,更加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新闻素养,明确自已在从事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监督报道内容真实客观公正,避免新闻诽谤、新闻侮辱和揭人隐私等情况的出现。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原则

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秘密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泄露、知悉、公开的人身权利。权利主体对自身信息和个人隐私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度范围有完全的决定权。

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人格权,涉及的是公民隐秘的个人私生活,具有保密性和排他干涉性,应该给予法律的充足保护。但是,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隐私权是否也应该受到上述法律的严格保护值得商榷。

在1964年《纽约时报》诉萨利文一案中,最早出现了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对什么是公众人物目前没有统一界定,但主要内涵是指在社会中为公众所熟知和关注,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公共事务和社会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或决定权的人物。在我国学界,学者们一般将公众人物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政治公众人物主要是政府官员,社会公众人物包括各界“明星”、著名科学家等。从国外法律实践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有限制的,也是对抗隐私权的主要理由,其主要考量因素是公众人物隐私权除具备一般自然人的隐私权特点外,有着与其身份相关的鲜明特点,即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价值导向密切相关。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当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让渡一部分或全部隐私权于舆论监督权,要体现出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这一原则。

五、“保护”和“限制”兼顾原则

在制定《网络舆论监督法》等法律规制过程中,在立法目的上的争论焦点就是“保护”还是“限制”舆论监督活动的自由。针对此问题,本研究认为,在制定《网络舆论监督法》等法律规制时,立法目的应该是保护和限制并行,既要明确舆论监督和新闻传播的自由,又要考虑在行使舆论监督和新闻传播时的限制性规定。

如在网络舆论监督法律关系中,要明确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规定监督主体权利的同时,要对网民网络行为进行约束和规制,在明确网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强调互联网规则,明确传播不当言论和信息、侮辱诽谤、捏造事实、低毁他人,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网站的法律规制方面,在网络环境下,网站经营主体作为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提供者,除从技术上满足网民需求外,更重要的是要对网民的网络行为进行恰当的甄别,信息审核上要严格按照国家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对有害的信息进行过滤、删除,建立严格、规范的网络言论发布审核制度,切实担负起审查义务。而作为互联网监管机构的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站行为的监测和管理,规范网站行为,维护网络安全。

参考文献:

[1]唐光怀.论我国网络舆论监督法的基本原则[J].湖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统战与理论实践,2017(05).

[2]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3]颜嫣.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J].法制与社会,2009(02).

[4]阚敬侠.新闻传播中的法益冲突及其调整[M].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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