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航海技术专业的海商法教学内容选取

2019-09-24 12:03张丽敏
水运管理 2019年7期
关键词:海商法模块教学高职院校

张丽敏

【摘 要】 为保障船员权益和提高船员综合素质,从海商法的特点及船员教育的现状分析入手,指出船员发展面临的挑战、船员教育招生情况不容乐观、船员权益保障水平和综合素质仍有待提高等不足,针对高职院校航海技术专业学生的特点,提出《海商法》课程教学内容选取的建议:强调海商法课程在航海技术专业教育上的重要性;教学内容选取应有别于法学专业,简单够用即可;增加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贴近生活;选取与航海技术专业相关的内容教学,侧重实用性。

【关键词】 航海技术专业;高职院校;海商法;模块教学

1 海商法简介

海商法是一部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即海商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海商法具有以下3个特性:

(1)涉外性。首先,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大多数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其次,海商法的表现形式除国内法外,还包括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海商法的效力范围可及于该国海域的外国船舶及外国海域的本国船舶,甚至是外国海域的外国船舶。

(2)技术性。海商法的法律理论与航海技术、船舶、货运等紧密联系,即使作为专门从事海商海事纠纷处理的海事法院法官、海商海事律师,如遇专业和技术方面的有关问题,也需查阅有关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或咨询行业专家等。

(3)风险特殊,法律制度特殊。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有陆上运输所无法比拟的特殊风险。现代意义上的海上风险已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特殊风险发展到包括合同或民事责任引起的损失等具有偶发性的一切风险。从事海上运输的企业需要投入巨额资金以应对航运风险,因为海事事故的发生可能对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甚至导致企业破产。为鼓励航运业发展,针对这些特殊风险,海商法领域形成了一些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如船舶抵押、船舶优先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及海事请求保全等。

2 船员教育现状

2.1 船员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1)现代青年群体的择业观念和风险偏好发生变化,船岸工资收入差距逐年缩小,船员职业优势明显降低,船员的社会地位下降,导致船员职业吸引力下降、流失率高;长江等内河高级船员短缺问题日益加剧,我国船员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难以满足航运发展对船员数量和质量的需求。

(2)船员培养周期长,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造船速度不断加快,船舶建造周期加快,同时先进技术在船舶的大量应用,对船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导致船员供求关系难以保持动态平衡。

(3)船员培养与实践的紧密度还不夠,面向不同市场的多元化培养体系尚未形成,航海文化建设任重道远;社会公众对航海和船员职业的认知仍显不足,航海文化建设基础依然十分薄弱;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培训明显不足,海船船员的国际竞争力还有待提升。

(4)船员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度还不高,市场机制仍需完善,市场自身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5)船员职业所获得的政策支持力度与我国所处的船员大国地位仍不相符,与世界航运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6)船员权益保障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完善。

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为船员培养开辟了新途径,国家高等教育分类发展政策和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措施为应用型船员队伍培养指明了方向。航海人才培养要对接国家政策,坚持应用导向,实施分类管理,培养多层次的适应现代航运发展的船员人才队伍。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有关事件调查组关于航海职业教育发展的建议,为应用型船员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开辟了新的途径。

船员权益法律保障方面,《海事劳工公约》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这为改善船上工作环境、保障船员薪酬福利等奠定了法律基础,有利于维护海员权益、改善海员职业发展环境、促进海员职业发展。

2.2 船员教育招生情况不容乐观

2018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17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中指出,2017年交通运输部持续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考试发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船员综合素质。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78家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海类专业招生人,其中驾驶专业人,轮机(含电子电气)专业5 959人,航海类专业招生人数同比下降16.5%。

2.3 船员权益保障水平和综合素质仍有待提高

加大船员权益保障力度,全面推进船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5个项目的社会保险缴纳。注重发挥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2017年11月24日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第三次会议的召开,推动了《中国船员集体协议》的签署,切实保护了海员的合法权益。建立海员俱乐部,确保船员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建设海洋强国、交通强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船员队伍的建设,为我国船员队伍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船员队伍建设将紧紧抓住“自身强,综合实力世界领先;强国家,有效支撑民富国强”的交通强国建设基本内涵,以改革、创新、开放为动力,着力推动船员发展质量变革,完善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体系,提升船员综合素质,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留住和吸引高素质船员人才,全面提升我国船员核心竞争力,为有效支撑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好先行者。

目前,我国船员综合素质方面存在以下5个问题:(1)知识面较窄,缺少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知识;(2)外语水平仍有待提高,影响参与国际航运市场竞争的能力;(3)海洋运输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比较薄弱;(4)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够,所学专业知识相对陈旧落后;(5)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有待进一步加强。

3 高职航海技术专业学生特点

3.1 独生子女多,家长不支持上船

目前高职航海技术专业的在校生大多为“90后”,“00后”也加入了生源大军行列。由于社会对海员行业不够了解甚至存在误解,加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独生子女政策影响的逐步显现,生源中独生子女偏多,家长大多不支持学生上船工作。

3.2 大多属于志愿调剂,对专业不认同

有些考生是通过调剂进入航海类专业的,对专业的认同感不足。即使是当初以第一志愿报考航海类专业的学生,由于个人爱好、志趣,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社会和生活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特别是学习中因接触和了解到航海职业的艰苦性、风险性等特点,其对航海专业的热衷程度也发生了改变,直接导致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不愿意从事船上工作。

3.3 招生模式多样化带来生源质量下降,学习 能力偏弱

为了应对招生难题,各大航海类院校采取了形式多样的招生模式。某些院校2018年航海技术专业的招生模式有普高、学业考、中高职三二分段、“3+证书”、自主招生、五年一贯制等6种,其中,中高职三二分段招生对象为中职毕业生(含中专、职中、技校),而五年一贯制针对的是初中毕业生。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创新各种招生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生源不足的问题,但不可避免存在学生教育水平参差不齐、学生管理和教学难度加大、就业率不高等现象。

3.4 围绕考证学习,非考证课程学习积极性不高

由于高职三年制的学习时间较短,而航海技术专业学生需要考取的专业证书(如六小证、GMDSS证、三副证书)相对较多。专业证书的考取除了理论考试还有实操评估,大一以学习公共基础课程为主,大三以实训或校外顶岗实习为主,因此对于考证的学生来讲,对非考证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不高。

4 课程教学内容选取建议

4.1 强调海商法课程在航海技术专业教育上的重要性

从航海教育现状来看,在“考、评、发”体制下,我国各类高等院校的航海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只重视专业技术培训,忽略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综合能力养成,与培养高端、复合型航运人才的目标需求相差甚远。要改变航海教育重知识技能、轻素质能力的状况,核心是课程的改革,尤其是课程理念的更新。《海商法》课程作为航海类专业唯一常设的法律课程,更是肩负着培养学生良好职业素养和完善职业能力的重任。因此,在教学中应强调《海商法》课程的重要性。

4.2 教学内容选取应有别于法学专业,简单够用即可

海商法作为专业课程,是一门涉及航海技术、水路运输管理、法学、国际贸易学、金融学、保险学等多学科体系的课程。针对航海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等不同教育对象,应分别开设具有不同教学重点、不同教学目标及不同教学手段的海商法课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同理,高职航海技术专业学生不同于法学专业学生,其在学习海商法课程之前没有修读《民法》《商法》《合同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课程,不具备一定的民商法基础知识,不可能像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深入的海商海事法理研究,也难以有效开展案例分析,无法做到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来解决海商海事实务问题。因此,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应尽量做到简单、够用即可。

4.3 增加基础法律知识的学习,贴近生活

从海商海事司法实践来看,海商海事案件的审理主要依据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进行。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是适用于审理海商海事案件的特别法,民法总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是审理海商海事案件适用的基本准据法和程序法。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此,审理海商海事案件,除了要注意海商海事法律的特殊规定外,还要遵循普通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

教学内容的选取建议尽量理论联系生活实际,利用生活中常见的一些现象帮助学生理解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虽然海商法专业的知识多而杂,但很多法律原则都与日常生活非常密切。例如:将相关法律法规穿插其中,让学生掌握《海商法》學习中最常用的物权理论、合同理论和侵权理论,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将海商海事法律知识与生活法律知识进行关联或比较进行教学,进而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4.4 选取与航海技术专业相关的内容教学,侧重实用性

建议打破知识体系框架,不再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重构教学内容,实施模块教学。将教材的各章理论知识,依据航海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目标、任职岗位要求,在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构建为船舶物权、船员劳务合同、海上货运合同、船舶租赁、船舶碰撞、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海事诉讼等8个教学模块,强调实用性和能力化。

掌握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信息,在遇到海商海事纠纷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了解诉讼时效制度,“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学习证据的种类和原则,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增强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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