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去世 遗腹子能否获赔抚养费

2019-09-17 03:08王立军
汽车与安全 2019年7期
关键词:抚养费生活费受害人

王立军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态势,表明我国社会在不断发展,科技水平在不断提高。然而,道路上行驶的汽车越来越多,也让交通环境变得愈加复杂,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有时可能由于司机或行人的一个疏忽就会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车祸,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打击,很多家庭的“顶梁柱”在事业蒸蒸日上时,因车祸不幸离去,留下了孤儿寡母。如果孩子尚未出生,父亲却遭遇车祸离开人世,其留下的遗腹子能否和其他需要被抚养的人一样获赔抚养费?如果能获赔抚养费,遗腹子的抚养费该如何索赔?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12日19时05分左右,货车司机常某在泸慈连接线9KM+100M处人行横道由西往东横过公路时,因雨天行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疏忽大意,遭遇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与相对方张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重伤。常某见状,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张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且未确保行车安全,故肇事司机常某与张某双方均应当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此时,张某的妻子李某正怀有身孕。2017年10月11日办理完张某的丧事后,张某的妻子李某想与肇事司机常某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7年11月15日,李某将肇事司机常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8万余元。在诉讼过程中,李某生下儿子小张某。法院对于小张某和死者张某的关系也做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事故中死亡的张某与小张某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时,被告常某辩称:张某在死亡时,李某虽然怀有张某的孩子,但未出生的遗腹子在法律上不是自然人,不享有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在张某死亡后,本案诉讼过程中,张某的妻子李某生下了小张某,但因小张某出生时,张某已因车祸死亡,对于需张某抚养的人只能是其死亡之前的亲人,故对其遗腹子小张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亦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保险公司答辩称: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孩子在事故发生时,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存在成为被抚养人的问题,既然不存在成为被抚养人的问题,当然也就不应当支付小张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第二,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张某的妻子李某生下了小张某,因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张某死亡时也就终止了抚养发生交通事故时还未出生的小张某的义务,故对相关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但原告方李某认为:遗腹子虽然在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但系受害人的亲生子女。如果受害人没有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死亡,则张某将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既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那在小张某出生后,被告常某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被抚养人小张某的必要的生活费。

原、被告之间谁说的有道理,有法律依据?被告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张某死亡后出生的遗腹子小张某的必要生活费呢?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事故发生时,张某的妻子已怀身孕,尽管遗腹子小张某在其父亲张某去世时还未出生,但是正常出生后,已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属于张某被抚养人之一,可以依法享有独立的抚养费请求权,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李某代为行使。因此肇事者常某和保险公司应当负担遗腹子小张某的生活费。

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人可以要求抚养费

具体而言,能够获得抚养费的包括以下两类人:

一、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定条件如下:

1.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

2.未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下。

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满足条件如下:

1.扶养人(即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

2.丧失劳动能力(以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3.无其他生活来源(如有退休工资者,则不属于此);

4.成年人,即实际年龄在18周岁以上;

5.是扶养人(即受害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夫妻、子女等)。

交通事故抚养费怎么算

1.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8~60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60~75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 -(实际年龄- 60)]年;

4.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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