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望红
今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5个教师节。教师节的意义在于肯定教师为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尊师重道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教师对学生的约束力是教学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保障。今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第14条指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这一意见从国家层面维护了尊师重道的传统。那么,值得探讨的是,我国应当如何明确和保障教师享有合理合法的教育惩戒权?
发达国家在教育惩戒权上做出了细致规定,比如美国规定中小学教师享有搜查扣押权、预防干预权、校内训导权、离校停学权等;日本对严令禁止的体罚行为、被许可的惩戒行为以及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进行了清晰界定;韩国通过《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教师能够给予违纪学生一定程度的体罚,并对体罚的对象、方式、程度做了细致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在教师惩戒权立法上尚存在不足,《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未成年人,但忽视了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问题,教师对学生的合理惩戒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将确定教师惩戒权提上法律议程,使处理惩戒纠纷有法可依。
学校是国家的教育机构,教师是知识的传播者,如果学校和教师缺乏权威性,那么教育的知识传输就会出现问题。在出现惩戒纠纷时,有关部门一定要明辨是非、厘清责任,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做公正的裁决者,不偏袒教师,但同样也不偏袒学生及其家长,避免“不出事”逻辑挫伤教师在教学管理中的积极性。
有关部门应建立惩戒纠错机制和事后追责机制,在教师使用惩戒权出现问题时进行及时纠偏,避免以偏概全。教师队伍的主流是积极正面的,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少数极端个体。有关部门应当就事论事地处理惩戒纠纷,避免为了预防而限制其他教师正常使用教育惩戒权,从而束缚教师手脚。
学校是教育第一线,管理事务既简单也复杂,简单之处在于目标单一,复杂之处在于主体多元,管理工作复杂。教育惩戒矛盾往往不只是因惩戒问题而起,有的与教育质量有关,有的与利益有关,有的与教育竞争有关。有些家长有其他的教育诉求,但是缺乏表达诉求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故而以教育惩戒作为借口来达到自身的目的。在应对复杂情况时,学校应有自主解决和回应学校内部问题的空间和权力。一方面为教师合理合法惩戒和引导学生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严格学生管理,树立学生的规则意识和纪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明确教师的惩戒界限,预防滥用惩戒权。对于出现严重后果的惩戒事件,学校应严肃处理,追究相关教师的责任,同时做好其他教师的预防教育和学生的疏导工作,确保其他教师继续积极管理和教育学生。▲
(作者是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