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
将教师管教权置于阳光下,既是一種制约也是一种支持,
老师才能放手,家长才能放心。
在传统印象中,教师的形象从来和戒尺密不可分。然而,当有媒体鼓励“将戒尺还给老师”,呼吁教师的管教权时,老师们却纷纷表示:你敢给,我可不敢接!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多位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家长。诸多教师和家长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
三味书屋的寿镜吾老先生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这是鲁迅的童年记忆,也是传统教育中教师管教权的一个缩影。在古代,面对学生犯错误,私塾老师有权用戒尺打手心,让学生罚跪。而到了近现代,赏识教育一度占据上风,法律明令禁止体罚学生,广大老师更是陷入不敢管、不能管的尴尬。
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一些违纪违规的问题学生,适当的惩戒是不可或缺的。近年来,一些地方纷纷开始探索以立法形式赋予老师管教权。2017年,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今年4月,广东省司法厅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提到: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教师管教权的回归,显然不是单纯的纸面规定就能解决的。什么时候可以对学生实施惩戒,适当的惩戒包括哪些方式,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边界在哪里,这一系列问题必须要有清晰准确的答案。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老师们的顾虑,减少家长们的质疑,更好地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国外的一些规定做法就值得借鉴。比如,韩国《教育处罚法》规定,老师有权使用直径在1厘米左右,长度为50厘米的戒尺来惩罚学生;可以打手心、屁股等脂肪丰富的地方,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且对惩罚手段、实施惩罚程序都有十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除了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还应该有相应配套机制。一方面要有沟通机制。老师惩戒学生,应在事先和事后与学生家长进行充分沟通,取得家长的理解。尤其在实施惩戒后,老师应主动和受到惩戒的学生进行交流,做好心理疏导,引导其认识和改正自身问题,避免自暴自弃。另一方面还要有监督机制。对于家长质疑惩罚不当的,学校应和家委会一起进行调查,如果确有不当,对于涉事老师进行问责;反之,则向学生及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将教师管教权置于阳光下,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老师才能放手,家长才能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