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青 麦峰铣 潘其校
摘 要:在都市现代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抛弃以往传统、古旧的思想观念,以新时代兼并、包容的态度去容纳新的权利道德观,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固然接受了许多新的思想与见解,但网络上的声音却原来越狭隘,越来越统一,各类社会事件的反转与“打脸”层出不穷,以往朴素的道德善恶观似乎开始不再适应这个社会发展的潮流。为此,本文以“都市现代化进程中的权利道德观反思”为题,探究社会道德秩序的正当性,并结合现代社会都市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探索人民群众权利道德观转变,希望能为推动现代社会进步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都市现代化进程;权利道德观;反思;道德善恶观
引言:
权利道德观之间的互为上下限,在L.W.萨姆纳(L.W.Summer)《权利的道德基础》一书中,强调了功利性与相关维度,但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来看,我国的权利道德观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可以简单地认为“善就是权利允许的,恶就是法律不允许的”。
一、都市现代化与权利道德观之间的联系
道德是一种自发性的规则,它强调人内心的遵从,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背景下,还是在现代化都市中,道德始终是不强迫地促使人主动或被动地寻求转变,但它深受当时社会规则的影响,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家庭与婚姻恰恰是体现社会背景中法律与道德共同性的一种表现。
(一)以婚姻为例的传统权利道德观分析
以婚姻为例,在传统社会下,明朝时期的社会是支持妇女改嫁的,《明律》中规定:“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而当时人民群众则普遍认为遗孀改嫁是应该的,也就是改嫁行为是非常符合社会道德,甚至是官方同情且十分支持的行为,如果当时妇女不愿意离去,效仿《女戒》守寡,反而会遭受到夫家的不理解,认为女方是“拘拘然一女夫子(意指书呆子)”,在传统社会背景下,我们可以发现,道德观几乎等同于权利,妇女拥有改嫁的权利,而改嫁的行为是十分符合社会道德观念的,而妇女不行使改嫁的权利,则会被认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1]。
(二)以家庭为例的现代权利道德观演变
现代婚姻更加注重双方个人的自由与意愿,相对于传统社会背景,随着现代妇女权益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开始选择不(二)婚行为,而这一点是属于法律权利范围,而且十分符合道德规范的,未婚女青年不婚的行为最多承受父母的唠叨,而不会遭受周遭人的指责。与传统道德观念相比,现代人的道德观更加简单且随意,以“相夫教子”与“家庭主妇”为例,传统的相夫教子并不是指“照顾丈夫与孩子”,更多的是指《乐羊子妻》中臣子对君主的劝诫与辅佐,也就是“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的最初意象。简单地说就在传统家庭观念中,妻子有必要指出丈夫的不足,并追求“定姜”/“宿瘤女”之类的远见与忠诚,避免由于丈夫昏聩的举动给家人带来祸事,然而传统社会中追求的一些“治民辅国”的道德与言行并不符合现代价值观。在现代社会中,“家庭关系”更接近于一种“生活伙伴”,双方明确分工,相互平等,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妇女也能在社会中从事相应的职位,尤其是在大都市中,妇女往往能在设计、管理、教育等强调艺术与方法的领域中胜任,劳动方式的转变也代表着现代权利道德观演变。在现代道德观中,评价人的道德标准开始从她“辅佐”谁再到本人的才干道德水平进行演变[2]。
二、都市现代化与权利道德观之间的反思
都市现代化意味着生产水平的提高,更代表了社会形态与结构的转变,而促使权利道德观转变的主要推手恰恰是科技生产力(生产资料),在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论中,他们是基于自由的底蕴上,从义务观出发,阐述了权利道德观与社会进程演变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诚信社会体系的审慎性
传统社会强调个人与群体的品质,更多地是偏向一种唯心、主观的道德判断,无论是《乐羊子妻》还是《瘤宿女》,两者都代表了文人最高理想与传统社会权利道德观之间的直接联系。而现代社会更多开发、包容,但却对诚信社会体系的审慎性更加青睐,在肯定道德所取得的积极效果的同时,跳出传统思考之维度,以“权利”为视角,探求两者的共同性[3]。
(二)社会规范价值的差异性
尽管各方对于社会演变与权利道德观做出了深刻的阐述与分析,但权利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价值差异性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切反应出社会生产水平的高低。因此,基于“义务观”的视野,从马克思理论出发,“义务”恰恰是体现了权利与道德之间的共同性,一方面,“义务”是道德驱动下符合社会规范、个人权利的一种责任,另一方面,“义务”又包括了与“权利”相对的概念与范围。西方价值社会对于“道德”始终是处于一种存疑范围,他们相信“天赋人权”,但对于自由的体现却始终处于失序状态,而新加坡总理在香港大学演讲中,对于西方自由权利道德思想观做出了批判,他认为自由是秩序的结果,是社会义务落实的体现,而自由并不能成为权利道德的起始。从各方的思想见解綜合来看,权利道德观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产力的推动,在我国传统婚姻中,“婚嫁”的自由是一种被官方管理后的体现,但在现代都市化中,“婚嫁”的自由是个体义务对权利道德观的落实,两种相似但并不相同的思想,分别从被约束到自我约束的角度,阐述了不同社会规范价值的差异性[4]。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道德观念较为淡薄,这并不是意味着人民群众失去的善恶观,相反,比起传统社会下“一腔意气”的道德观念,现代人民群众更为理智一些,他们重视法律大于道德,同时也尊重社会规则,更加相信法律法规的判断。
参考文献:
[1]孔成思.自然权利论的困境及反思——中西传统道德结构差异的视角[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0(02):34-39.
[2]张晓燕.德法互济中的乐观与审慎——道德法律化的权利维度反思[J].道德与文明,2016(02):19-24.
[3]杨秀.新闻媒体、记者权利保障视阈下新闻业监管规范的现状及问题反思——兼论设立新闻道德委员会的意义[J].国际新闻界,2014,36(06):162-173.
[4]单纯.论人的道德权利与社会变革的合法性——反思孟子心性论的人文价值[J].法学家,2012(01):15-26+175.
作者简介:
郭青(1998-),男,汉族,,籍贯:湖北武穴,学历:本科在读,职称:学生,单位:武警警官学院哲学系,研究方向:哲学。
麦峰铣(1998-),男,汉族,,籍贯:广东雷州,学历:本科在读,职称:学生,单位:武警警官学院哲学系,研究方向:哲学。
潘其校(1997-),男,汉族,,籍贯:江西宜春,学历:本科在读,职称:学生,单位:武警警官学院哲学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