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雇佣老人从事药材苗木栽种,没想到在高温天气下,一老人收工后感到不适意外身亡。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死者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张某与同村人李某、王某等五、六名65歲以上的老人一起受雇在某公司项目土地上从事药材苗木栽种工作,张某年近70岁。事发前,张某已连续工作了五天,第六天上午照常栽种了一上午苗木,收工返回就餐途中,张某感到难受,没有力气走路,在被送往医院途中不幸死亡。当地气象局提供的事发前三天的气象情况显示,事发前三天当地最高温度均达到32℃以上,事发当天最高气温为35℃。根据有关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死亡事发时间为从事栽种工作一上午后,收工不久,事发地点为收工下班途中,距离做工地点约500米,综合原、被告及现场证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张某系在被告处从事雇佣活动时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作为雇主对雇员张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近70岁高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工作有一定风险,对自身安全应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应采取避免等特别措施,但其仍坚持劳作,其对自身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综合案情,法院确定被告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经依法计算合理费用共计42万余元,被告方应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