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野下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现状与对策分析

2019-09-10 00:25赵艳孙韬飒吴瑾傅晓雯胡小泳陈琛
青年生活 2019年35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者

赵艳 孙韬飒 吴瑾 傅晓雯 胡小泳 陈琛

摘要: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在当下社会已经非常普遍,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损的问题。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遇过权益受损行为。然而大学生兼职并不视为就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而无法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救济。而我国的现状使得兼职生不可适用劳动法成为必然。本文从多个维度为兼职大学生权益保护提供对策: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主动与兼职大学生签订兼职协议;高校则应当加强管理与指导,增加维权支持;大学生在日常中要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懂得运用多方维权方式。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

当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大学的空余时期在外打工,以补贴自己的生活用度或增加自己的实践经验。而大学生兼职,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一般,在校大学生的打工可以分成三类,实习、勤工助学和除此以外的私自在校外打工。实习是在校大学生的课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学生们实习回来后,高校一方还会对其进行打分评价,因此,实习活动不在本文所述的“兼职”范围之内。第二类是勤工助学,2018年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因此,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勤工助学也不在本文“兼职”范围之内。第三类是高校学生自行利用寒假、暑假以及其余空闲时间私自在校外进行的各种打工活动,该活动不受学校组织管理。本文所涉及的“兼职”范畴仅包括第三类。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一)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通过网络问卷与实地调研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采集地包括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财经大学等在杭高校,共收集到272份数据。以下进行简单的调查结果反馈。

首先,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50%的同学有过兼职经历。剩余50%没有兼职经历的同学,也有有兼职经历的朋友。兼职已经成为大学生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一部分。

其次,大学生在兼职前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但是自身维权的知识储备稍显不足。调查显示,在接受兼职工作之前,有84%的同学会与用人单位洽谈薪资、工作时长等权益问题,但仅有54.4%的同学会在兼职前查阅相关兼职权益保障的法律信息。

第三,在各种兼职权益受损的情形中,工资较低、工作要求苛刻和拖欠工资三种情形较为常见,分别占51.4%、25%和17.6%。在大学生看来,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最主要的三个原因是自身防范意识差、用人单位不讲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分别占83.8%、51.5%和33.8%。

第四,从维权态度上看,大学生选择的维权方式大多是与用人单位的理论。调查结果显示,在自身权益受损时,有77.9%的同学会先与用人单位据理力争进行维权,而后当中便有26.4%的同学选择自认倒霉,下次谨慎。而选择其余途径的同学也应为维权成本等原因不了了之。

(二)法律现状

1、大学生兼职不视为就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因大学生兼职未就业而否认了劳动关系的建立。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2、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一规定与大学生的日常生活相悖。在校大学生虽有许多的空余时间,但其在大学期间更需听从学校安排,依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进度学习相关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因此,在时间段的安排上,大学生对时间的安排必须建立在不与课程相冲突的基础之上。这一条件,显然无法满足用人单位对于在校兼职生一天八小时工作时间的时长要求。所以兼职大学生并不符合全日制劳动者的形式要求,应当认为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除上述的全日制用工形式外,当下还有一种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工作时长等要求,但其在本质上并没有脱离促进就业的根本目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派生,适应了劳动者自主、自由择业的需要,本质上是为了缓解生存压力,提升就业率。在校大学生的职业是学生,在大学期间并不存在所谓的生存压力与就业压力,其外出兼职的目的或为丰富自身经验或为增加零用等,并不是为了就业。因此,在校兼职生也不会成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劳动者。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难以保障的原因

(一)我国劳动法突出保护就业权

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立法模式应当是保护劳动者的“倾斜式”。而大学生却没有被赋予“劳动者”的身份被纳入保护范围,在当前的形势看来,也存在必然性。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相关立法规定,就业与建立劳动关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业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条件。

这几年来,大学毕业生的逐年增加,大學生就业的困难形势也日渐凸显。而其实,早在2003年,我国就已出现“困难就业季”,当年近700万的大学生就业问题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压力。因此,我国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在社会化的进步过程中,我国的劳动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以就业为目的的人群(不仅限于毕业大学生)尽可能提供劳动权益保障。

反观在校的大学生,身处学校期间并不存在生存压力和就业压力。在校大学生的职业仍是学生,最重要的任务仍然是学习。

随着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年比一年更多的大学生面临着毕业现实,我国劳动力市场也必将承受更多的压力。所以,就业与劳动关系相关联,保障为以就业为目的人群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当下劳动法的使命,是在校兼职生不受劳动法调整的必然结果。

(二)教育部颁布法规缺位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院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用于规范高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2018年,经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该条规定明确说明兼职学生不在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的范围之内。由此,我们不禁可以大胆地推断出教育部对大学生私自在外兼职的态度的否定的,才使得高校允许大学生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而没有简明规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获得更好的保护。教育部颁布的这项缺位法规,也是导致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无法得到倾向性保护的重要原因。

三、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对策

在当前的社会状况下,由劳动法保障大学生兼职的权益并不具备操作性,但是兼职大学生不适用劳动法并不意味着大学生兼职行为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

(一)用人单位:主动与大学生签订兼职协议

用人单位在与兼职大学生的关系中处于强势的受益者地位,应当主动地承担责任。其具体表现为主动与兼职大学生签订兼职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兼职协议应当满足大学生兼职的最高工时、最低工资等要求。生活中,大学生屡屡遭遇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情形,大多因为口说无凭而最终不了了之。因此,签订协议是大学生兼职的重要保障。

然而兼职并不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主要任务,参加兼职不能与学校的教学安排相冲突,因此需要设定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等强制规定,以保证课业与兼职之间不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况又调动大学生课余时间兼职的积极性。

在美国,14-15 岁的在校学生打工时,每天不得超过 3 小时,每周共不超过 18 小时,不得从事 7:00 前和19:00后的工作;在英国,16-17岁的青年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并且禁止22:00至次日凌晨 6 点,或者晚上 11 点至次日凌晨 7 点的工作。在报酬方面,兼职最低薪资通常低于成年人最低工资的标准。比如在美国雇佣全日制学生,支付的最低工资可为标准最低工作的 85%等。

我国的在校大学生除去平时的空余时间外,还有时间较长的寒假和暑假,因此,不同时期的最高工时也可以有不同的规定。首先,寒暑假期间,最长工时可为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在校期间,最长工时可规定为每天不超过5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开学期间,不得安排22:00至次日7:00之间的工作。鉴于兼职大学生空余时间不自由、没有就业压力等现状,其工作状态无法完全与劳动者相比,最低工资可稍低于标准最低工资。但发放期限不得延迟,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及时结清在校兼职生报酬。

(二)高校:加强大学生兼职指导与管理,增加维权支持

高等学校本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将大学生兼职与勤工助学活动合并,由高校统一管理,是较为可行的一种操作。大学生在校期间听从学校安排,服从学校的管理,由学校出面与用人单位洽谈相关事宜并签订协议更有利于学生权益的保障。

同时,多数高校中均有勤工助学中心等组织或机构,可充分利用来管理大学生兼职,将大学生的兼职情况、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登记造册,有序管理。也可安排人员根据情况提前前往用人单位考察,考察合格后再进行发布,若发现用人单位可能侵害大学生权益则为考察不合格,及时在校内公布,以提高学生的警惕,避免出现侵权事件。

但是,再好的预防措施也总有难以预料的情况。若侵害兼职大学生权益的事件最终还是发生,学校一方应当站在学生身后,为学生提供咨询,帮助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成为学生的后盾。学校可在勤工助学中心之类的组织或机构中安排一至二位指导老师,统一专门处理学生们的维权事件。

此外,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一些与学生们生活相关的法律选修课程,鼓励同学进行选课,达到安全教育与提前预防的目的。

(三)在校兼职生: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自身也应当着力于提高法律意识。日常生活中,便要进行法律意识的强化,在学校开展相应课程时,积极学习;在进行兼职活动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兼职协议而非用口头协议草草带过;对用人单位进行核实,不可掉以轻心,进入工作前应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等。

当下的社会是个多面体,寻求救济的道路不止一条。在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大学生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可向专家请教最优的维权措施。同时,大学生在进行维权行动时,要善于利用家庭、社会、互联网等多方强大的力量。现代网络媒体、电视媒体、报刊等新闻媒体渠道,都可以成为大学生维权的方式。

参考文献

[1]李宴.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兼职及权益保障调查研究——以厦门地区高校为例[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45-52.

[2]柯新华、罗琼.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13年,第12期:19-21.

[3]罗绍林.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关系及权益保障[J].人民论坛,2012年,第27期:74-75.

[4]李亮辉.大学生社会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其对策探究[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6年,第14期:281-283.

[5]邱海萍.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115-119.

[6]李慧鹏、杜以昌.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的权益保护[J].人民論坛,2012年,第17期:124-125.

[7]黄蕾.“双创”背景下高校学生校外兼职相关法律问题思考——基于上饶师范学院兼职学生微观样本的分析[J].行政与法,2018年,第4期:52-58.

[8]张晓峰.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权益保障[J].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S1期:443-444.

[9]王亚娟.建构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的校内保障体系[J].中国成人教育,2014年,第5期:126-128.

[10]尹素清、刘里卿、伍永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J].河北学刊,2013年,第5期:256-258.

[11]李桂鑫、周凯丽、吴奕练.日本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界定对我国校外兼职大学生法律身份认定的启示[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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