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逃脱”类游戏为何野蛮生长

2019-09-10 07:22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49期
关键词:密室条款商家

“我记得下一层的墙上好像有一个标记。”张琦边说边叼着手电筒顺着身旁的楼梯下楼,不料却一脚踩空,从楼梯上跌落,导致左手肘关节骨裂。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游戏逐渐成为“80后”“90后”们的娱乐“新宠”。而为了不断追求刺激,很多“密室逃脱”增加了大量恐怖元素,机关也设计得异常惊险,虽然加大了刺激程度,却也大大增加了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消费者和商家往往会扯皮,商家事先让玩家签订的免责协议,也成了很多商家脱责的“保护伞”。

免责协议引发的争议

  “游戏有风险,大家玩之前都要签一下免责条款。”张琦还记得,商家没有过多介绍条款的内容,只说是个必须走的流程,然后就催促大家签字。

  张琦受伤后,店家为表歉意,免去了当日他们游玩的费用,但张琦拍片子、上药就花了两千多元,为此,他又找到商家索赔医药费。

  “密室内灯光暗、机关多,容易发生危险,所以需要格外小心。我们已经在游戏开始前进行了安全提示,也签了免责协议,其中明确,若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因为自身操作失误或因过度惊吓、恐慌等造成摔倒等现象而造成损伤的,经营者不予负责。”商家拒绝再赔偿医药费。

  张琦则提出这家店的楼梯设计存在缺陷,玩家只能倒着下楼梯,在昏暗的环境下极易踩空。“这种免责协议都是商家事先就拟定好的,出了事真的就能完全免责吗?”这让张琦想起了去年的一次经历。

  去年,张琦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斯巴达勇士赛,这是一项需要爬高、涉水,甚至跳火沟,穿过层层障碍,才能最终到达终点的极限挑战赛。

  比赛前,主办方让每位参赛者都签订了免责协议,其中写明,要参赛者考虑自身体能等理性参赛,其中若因自身操作失误等发生意外,主办方概不负责。

  其中有一项障碍是要翻越一个十几米高的铁梯子,参赛者只能抓住一根绳子攀爬过去,但梯子下方却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甚至没有铺垫子。这让张琦心有余悸,一旦摔下来,后果不堪设想,主办方难道仅靠事先签订的一张免责协议,就能完全脱责?

免责协议并非一律免责

  近年来,与消费者签订免责协议似乎成了很多商家的“先置条件”,除了参与一些含有风险的游戏,甚至家长带孩子去玩海洋球、充气城堡,都要先在免责协议上签字。

  记者随机采访了5名路人,他们均表示与商家签订过免责协议,但也均表示并未认真看过其中的内容,“觉得就是个流程”。

  “免责协议的内容直接决定着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也规定,包括娱乐场所等在内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法定责任和义务是不能靠所谓的免责协议自行免除的。

  此外,刘俊海强调,合同法中也有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但另一方面,某些娱乐活动本身具有刺激、恐怖、惊吓等元素,玩家自愿参与游戏,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并在游戏中对环境、机关等予以充分注意,如果事后证明,危害后果是因玩家自身操作失误导致,与商家设施并无关联,且商家已经尽到了事前告知、事后救助等义务,那么消费者也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刘俊海说。

野蛮生长亟待监管

  在刘俊海看来,商家在游戏前要求玩家签订所谓的免责协议,就是已经预见到游戏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危险。

  “密室逃脱”就是其中典型。为了追求刺激,如今很多“密室逃脱”还加入了真人追赶等要素,由此引发的意外事件也并不鲜见。

  资深“密室迷”李雪对此深有体会,她也曾因被商家装扮的“鬼”强行抓走而导致手腕受伤。

  除了玩法越来越猎奇,不少“密室逃脱”的设施更是存在着安全隐患。

近年来,“密室逃脱”类游戏需求的爆发,导致了市场的野蛮生长。

  “这个行业很乱。”曾在北京海淀区经营过“密室逃脱”的杰子向记者透露,除了开在商场里的“密室逃脱”相对规范外,隐藏在写字楼、居民楼里的小密室大多证照不全。

  “这一领域没有统一建设标准,但装修、布置完成后要由消防部门验收并备案。”但杰子坦言,实际上很多中小型密室都故意省略这一环节,为了营造恐怖气氛,不少密室装修都极为昏暗,有些甚至没有安全出口标识,一些民房改造的密室為了节约成本,会用劣质塑料板做隔断,水电改造也不合格,极易引起火灾,“由于‘密室逃脱’游戏期间不准带手机,玩家只能通过对讲机或监控探头和商家取得联系,一旦发生火灾,很难第一时间施救”。

  这种混乱的局面也给监管带来了难题,此前曾有媒体报道,武汉某密室逃脱场馆发生事故后,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不属于我们管理”。

  “娱乐场所的设立应由文化部门管理,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管理,经营中要受到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管,各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而不是互相推诿。”刘俊海建议,对于“密室逃脱”类场所的具体主管部门,应考虑通过法律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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