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几点建议

2019-09-10 07:22胡梦楠
教育周报·教育论坛 2019年6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胡梦楠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中有关对未成年前科记录进行封存的规定,在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保障其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但仍存在与现行政审制度和公开审判原则相冲突、缺乏程序性的配套规定等缺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有效的与其对接的相关制度与保障未成年人隐私权为突破口,最终实现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健康发展的立法原意。

关键词:未成年人  前科保密  前科消灭

一、问题的提出

未成年人前科保密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有罪的未成年,因符合法定条件,而允许将相关卷宗材料进行封存,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形成阶段,思想道德与行为方式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且多是因一时无知或缺乏父母的陪伴而走上错误的道路,在经过教育或帮扶矫正后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如果用“曾经犯罪的“标签永久的标记未成年人,使之承担严重的社会不认同与歧视,断绝其悔改和恢复正常生活的可能性[ 赵秉志、廖万里,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应予消灭【J】,载法学论坛2008年1月第1期],确有与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相悖之嫌。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中的“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相吻合,能够帮助未成年人重燃回归社会的希望,消除偏见与不公正待遇,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维持刑法“社会防卫”与“教育”功能平衡的必经之路。

二、对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及相关制度的反思

(1)与我国现行政审制度存在冲突。我国现行政审制度中对前科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建立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原意相冲突。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的但书规定,即“有关单位可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查询”,在《教师法》、《法官法》等中也可寻到类似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量与之冲突的规定使得未成年人前科保密制度根本无法有效实施,最终沦落为一纸空文。

(2)与公开审判的原则相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即使将未成年的相关犯罪记录严密封存,在宣告判决时,仍然会将其罪行等公之于众,某种程度上来说,无疑为画蛇添足之事,有违立法原意。同时,当未成年小张与成年人老李实施共同犯罪时,老李的卷宗资料是公开的。在共同犯罪中共犯的犯罪动机、行为以及犯罪结果都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这也就变相的是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了公开。想要全然避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就目前的立法现状和执法水平来看,是完全无法达到的。

(3)缺乏程序性和适用方面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结案前要经历立案、侦查等多个阶段,涉及多本卷宗与文书资料。首先,在卷宗进行移送过程中,就很有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罪信息的泄漏。同时,由于涉及多个程序中的不同卷宗,是将封存的权利完全赋予法院,还是对封存职责进行分派,由公检法等多部门共同承担。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并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建立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构想

(1)对国外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借鉴/西方国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有关未成年犯罪人前科消灭方面,已经有比较完善的制度与经验总结。比如日本在《少年法》第六十条规定:少年犯在刑罚执行结束后,适用人格法的规定,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我国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建立试点进行经验总结,探索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道路,较为典型的如:200年底,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已经率先出台《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试行办法》,规定适用消除未成年前科记录的情形。在进行实践与探索的过程中应明确,我国面积较大,每个地区的民情不同,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制度时,应结合当地的特点和具体的犯罪与刑罚执行情况,实行完全统一的标准难免会造成执行困难与效果不理想。

(2)建立有效对接制度。首先,我们可以在刑法第一百条的基础上增加消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既可以维持刑法打击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力度,保证刑法的稳定性,也能帮助因过失或情节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快走出犯罪阴影,体现我国刑事宽严相济的政策。

其次,建立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与社区帮教制度。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没有适合对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合法场所,无法实现长期监督未成年犯罪人的行为,最大程度帮助未成年人适应正常生活的积极作用。而且上述制度即使执行不当,只要补救及时,对错误执行行为的可弥补度也较高,不似前科制度的执行,一旦出现操作失误,将会对未成年造成终身伤害。

最后,建立未成年人卷宗及相关档案专项保管机制,由各相关单位专柜放置,并由专人负责;同时建立严格的审查批阅机制[参见《关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网]。使相关负责人不敢也不能徇私枉法,泄漏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因为一旦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泄露和非法曝光,我们可以直接准确地找到泄漏源头,对其实施严厉的制裁措施规制其违法犯罪行为。

(3)建立未成年人隐私权保障与救济制度。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传媒、社会媒体的高速发展使得我国未成年前科保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难上加难。湖南长沙12岁少年弑母案发生后,微博微信以及众多主流媒体的报道,使涉案未成年人被永久的贴身“凶残、杀人”等标签。我们不否认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涉案少年遭到所在学校家长的集体抵制,社会也无法及时接纳,是否会引起其更为凶残的报复社会的行为,他的未来该何去何从?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加以规定:不論是在任何阶段,新闻报道与社交媒体等都不得披露任何可能推测出涉罪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此外,公检法与行刑相关工作人员除了工作需要外,应当对服刑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原因对任何人透漏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任何信息。同时,当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被曝光时,在法律层面赋予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救济的权利,保障未成年的隐私权,对泄漏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最后,对被害人家属适当放宽其保密义务的但书规定,并不代表被害人家属可以随意通过透漏未成年犯罪人的相关信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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