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刚 王健铮
【摘 要】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运用法律武器对产权制度进行保护是最行之有效的手段。由于我国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时间较短,产权保护意识较弱,所以目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法律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出针对性的规定。长期以来,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立法上对民营经济重视不够、保护不足;现行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程序漏洞多等问题制约着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私有产权的法律地位,提供坚实的上位法依据;对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做出不同的立法保护规定,探索建立协调机制;加快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立法进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为民营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立法;法律体系;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1;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6-0194-03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愈加重视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但由于立法和司法过程中长期存在“重国有、輕民营”的传统思想,导致实践中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略显不足。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之下,虽然民营企业投资出现下滑的趋势,但是民营企业在助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仍未改变,其贡献着我国50%以上的GDP、60%以上的工业生产总值、70%左右的工业新增产值、近60%的销售收入和出口额、40%以上的税收。为了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坚定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近几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等文件,反复强调保护产权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亟待通过宪法法律及构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上进行新的探索,在立法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以便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1 我国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及内容
由于我国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时间较短,产权保护意识较弱,所以目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法律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出针对性的规定[1]。涉及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内容只是散见于诸多规定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单行条例之中,如《宪法》《民法》《刑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
1.1 宪法中有关产权保护的规定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运用法律武器对产权制度进行保护是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中所涉及的对于产权的法律规定,对于其他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宪法中有关产权的法律规定也逐渐明确和完备。
1982年《宪法》的第八条、第十一条分别提出“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进一步明确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对产权进行保护的基础上,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私有产权进行规范和保护,这对于我国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意义。
1.2 刑法中有关产权保护的规定
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出现,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已经受到了一定的重视。自此历经多次修改之后[2],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犯罪。
1.3 民商事法律中有关产权保护的规定
由于《民法总则》生效时间较短,所以在此之前我国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主要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有关的民商事法律为骨干。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均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在产权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我国也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民营企业可以利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物权法》是民法体系中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其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通过“契约”的形式在私法领域保障产权的正常流转及实现产权权利主体的权能。《公司法》《反垄断法》《破产法》等重要民商事法律法规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过程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我国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纵观我国现阶段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由于缺乏专门统一的产权保护立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法律部门为了更好地解决各自领域内出现的有关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从自身角度出发,从而制定出缺乏整体性的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通过研究我国现行的诸多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发现,各个法律法规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协调和衔接,部分法律条文甚至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例如:在规定“董事竞业禁止”方面,《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同业营业罪”“鉴定履行合同失职罪”就具有明显的冲突和矛盾。《公司法》中规定的主体范围应当是所有类别和性质的公司董事,而《刑法》却将主体仅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此外,二者在规定“董事竞业禁止”法律责任上也具有较大的差异。
2.2 立法上对民营经济重视不够、保护不足
从200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到2018年11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在这10多年的时间中,党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产权的文件、政策,但是在立法中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较少,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民事立法,歧视民营经济的问题仍旧存在。
民营企业所涉及的犯罪,绝大多数是经济型犯罪,所以《刑法》中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相关的罪名主要有以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犯罪和以企业家为主体的经济犯罪[3]。而我国刑事立法对于民营经济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如公有制经济,现行《刑法》并没有将二者平衡好。例如:同样的侵占企业财产的犯罪行为,在民营企业中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在国有企业中则被认定为贪污罪,引人深思的并不是表面上罪名的不同,而是由于犯罪行为中侵占财产的不同性质所导致的定罪与量刑上的差异。在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中的金额认定方面,根据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起点为6万元,而贪污罪的数额起点一般为5 000元,二者在金额认定上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在法定刑的最高上限方面,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1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在民事立法方面,同样存在歧视民营经济的问题。例如:2005年《物权法(草案)》的第六十六条到第六十八条中规定的是保护“私人财产”,而在2007年出台并施行的《物权法》中的第六十四到第六十六条却修改为保护“私人合法财产”。比较“私人财产”与“私人合法财产”,看似仅仅增加了“合法”二字,但是却很明显地体现了在私人财产中存在一部分“不合法财产”。可是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财产在实际占有的条件下,即被推定为合法。
2.3 现行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程序漏洞多
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为我国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带来了诸多挑战,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调整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法律,导致我国现行的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中存在着部分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虽然我国现行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对于民营企业愈加重视,但是却始终缺少对民营企业产权法律地位及权责界限的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在维权时无法找到坚实的法律依据。其次,民营企业产权其本质是一种“私人经济”,与其他财产权利类似,同样可以进行“产权交易”。所谓“产权交易”是一个涵盖性极强的概念,包括产权的取得、变更、转让、丧失等内容。“产权交易”的每一个过程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可是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民营企业产权变更的程序性规定,缺少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规范。最后,对政府权力部门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行为未建立完善的审查监督机制,缺少侵权救济程序。近年来,虽然国家不断在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力度,但是政府权力部门对于民营企业的侵权行为依然存在。具体侵权行为如下:将私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家庭财产混淆;将私人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混淆;对私人财产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等程序时标准不统一、程序不透明等。
3 完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民营企业从无到有、发展迅猛,已经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虽然长期以来,国家越来越注重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但是却并未形成完善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因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3.1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私有产权的法律地位,提供坚实的上位法依据
当前,我国信用缺失问题普遍存在,其根源主要在于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够完善、健全,缺少基础性、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做为依据,导致处境尴尬[4]。为解决这种状况,应从宪法层面对产权保护进行完善,只有以《宪法》作为其根本才能更有效地明确私有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即准确细化私有产权的保护范围。对于目前我国《宪法》有关产权保护的规定有且仅有第十三条中有所表述,将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及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纳入了产权保护的范围。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当代财产产权体系的完善,土地产权、个体经济及私营经济等都应当被纳入到产权保护的范围之中,所以《宪法》第十三条中涉及产权的内容已远远不足以涵盖当前实际;加之在当代产权随形势变化,其所有权、使用权等各项权利之间常处于分别行使的状态。因此,应当对《宪法》第十三条进行修订或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准确界定产权保護的范围,为构建完善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提供上位法依据。
3.2 对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做出不同的立法保护规定,探索建立协调机制
产权依其性质可具体划分为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所以在构建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其侧重点的不同;同时,应在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中探索建立起协调沟通机制,以避免法律空缺。国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应以《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为基础,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助;而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则应主要以《民商法》《民事诉讼法》为核心进行建立。此外,对私有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我们应在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上做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最重要的即为清理存在法律歧视的相关条款。例如,我国民营企业在市场及企业自身发展过程中常受到有关体制性障碍歧视,具体表现为资源配置歧视(如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市场准入限制(如融资机会)与税费差别征缴,为妥善解决这些歧视性法律条款所导致的问题,应在现行法律中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或制定特殊的法律规则进行指导,抑或是增加特别保护民营企业免于法律歧视的条款,从而将我国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遭受的法律歧视进行不断改善直至最终彻底消失。
3.3 加快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立法进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首先,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民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为民营企业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护。为了对民营企业产权提供系统化、程序化的法律保护,保证各环节呈现一体化的衔接状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尤为必要。此外,还应针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产权保护做出专门化、具体化、差异化的立法规定。
其次,对与产权相关的民事权利纠纷要做到权属分明,避免权力的混淆,将民事责任裁决权交由司法机关行使,而行政处罚权则交由且只能是行政机关行使,做到两种权力的分离,以保证权利的正常行使。要对产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中涉及权力、程序、适用范围及权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要做出更具可操作性、更为科学合理的修订或解释说明,让知识产权得到更为有效合理的法律保护。
再次,应当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重视对民营科技企业产权的保护,对现行法律体系要及时进行修改与完善,使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条款内容更为详尽完善,以实现对民营科技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最后,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应当时刻关注国内及国际经济发展形势,同样的我国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也要时刻关注国际产权法律规定的发展与变化。要根据当今国际产权法律保护的发展趋势和立法走向,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民营企业未来发展的产权保护法律规定,不断完善现行产权保护体系,从而为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 考 文 献
[1]孙长学,李红娟.注重解决好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J].宏观经济管理,2015(12):71-73.
[2]袁彬.民营企业产权刑法保护的司法出罪路径及其扩张[J].法律适用,2018(12):13-18.
[3]金泽刚,宋承潞.论刑法平等原则与企业产权的法律保护[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5):65-75.
[4]张早平.弘扬宪法精神,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产权[J].人民之友,2016(12):24-25.
[责任编辑:高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