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凤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其逐渐渗入到社会生活和国家的各个领域,网络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信息搜索、交流互动、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便捷服务时,也使得一些违背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言论或行为显现出来并迅速传播,从而引起了广泛、深刻的负面影响,“网络暴力”就是其典型代表。网络暴力是网民不当行使言论自由权而对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扰的现象,带有浓厚的现代私刑色彩,严重违反了法理学的基本原则,这无疑是一种道德失范,严重违反了现代法治精神。
【关键词】:网络暴力,禁止权利滥用,价值冲突
1.前言
2014 年2 月,中央领导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第一次会议上强调,“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深刻变革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1]。2016 年10 月,中央领导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6 次集体学习时又强调,“要加快提高互联网管理水平,用网络技术推进社会治理”[2],另根据2017 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 發布的第39 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我国网民已达7.31 亿人, 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可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但与此同时,关于网络的一系列负面现象却潜滋暗长,其中网络暴力现象尤为突出,如何对其作出正确的界定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网络暴力的法理界定
2.1 网络暴力的内涵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网络暴力”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但是,当前我国对“网络暴力”一词并无确切、统一的定义。关于其内涵,学界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观点:
2.1.1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
这一观点以“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为预设前提,即认为网络世界是 “虚拟社会”,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Virtual Society)[3],而“网络暴力”就是有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临时组合的网民,在其所谓的 “正义”、“道德”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大规模群体性、非理性、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从而来干涉和控制他人,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4]。其主要表现为:通过舆论的“集结”优势达到强制干涉他人的目的,其实质上是一种道德约束。
2.1.2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
该观点认为,“网络空间”不过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其同样属于“现实社会”。所以,“网络暴力”是指部分网民在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言论时,忽视了本身的责任而导致的事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言论自由的异化[5]。
以上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网络空间”的性质认定上,但均缺乏对“暴力”概念的探讨。笔者认为,我们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应侧重于“暴力”而非“网络”。结合网络暴力真实案例可以发现,网络暴力的行为模式多为:不特定的网民因对他人的言论、观点或对某事件不满,而肆意施以侮辱性言辞对受害人展开人身攻击,从而达到现实世界中实施暴力的效果,更甚者还通过人肉搜索以曝光受害人隐私。综上,网络暴力可以定义为:在网络空间发生的,不特定主体认为特定事件或人物不符合其认定的“道德标准”、“正义准则”等而实施的,通过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谩骂甚至窥探、散布隐私等行为,损害被害人的精神、正常生活或其他利益的群体性行为。具体包括过激的“人肉搜索”、网络谣言以及网络欺凌等类型[6]。
2.2网络暴力的特点
作为一种逐渐“兴起”的暴力行为,相比于传统暴力,网络暴力有着明显的特征:
2.2.1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和广泛性
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投身网上生活。入门门槛低,操作便捷,网络账号资源获取方便,各行业、年龄段、文化阶层的人都能够轻易进入网络世界,使得网民构成日趋复杂,从而促使了网络暴力主体的复杂性和广泛性。
2.2.2行为方式的简便性和突发性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民拥有更多的途径和方式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只要网民会打字——甚至无须会打字,只要通过手写或者语音识别录入的功能,便可实现在互联网上发表评论”。网络暴力往往由一个偶然事件引发,在短时间内形成了话题热点,借助网络信息飞快的传播速度迅速扩散,在暴力形成之前几乎没有任何的征兆。以上因素使得网络暴力凸显简便性和突发性特征。
2.2.3行为后果的不可控性
由于网络社会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且互联网普及率不断增大,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更加迅速、范围更加广泛,这就导致了网络暴力现象一旦发生,便迅速升华、发酵,产生质变,并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扩散,很难对整个事件的发展方向、影响范围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准确判断和有效控制。
2.2.4行为本质的盲目从众性
网络群体在作出某一行为时,往往很少经过细致思考和审慎判断,相比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具有更为明显的从众性和无意识性。经常有网民因他人的观点、言论、行为不符合自己理想中的“准则”,便肆意施以语言暴力,并常伴“道德”、“情感”的渲染,借此赢得其他网民支持并导致集体迷失,进而引起网络暴力发生。
2.3网络暴力的成因
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通讯的匿名性,人们无需担心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这使得公民的表达更加自由和肆无忌惮,也使得网络暴力的言论急速增长。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中,点击率统治着网络媒体,各大媒体均争抢报道一些奇异、骇人听闻的新闻来博人眼球,赚取点击率[7]。所以当点击率和收视率成为网络媒体的经济命脉时,越来越多的媒体刻意的关注一些能引起轰动效果的新闻进行报道,采用具有起义的标题,建构一些容易导致网民情绪高涨、愤怒的场域,媒体的这一行为和网民的情绪失控一叠加便易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
3.网络暴力的法理维度检视
3.1 违背了法理学的基本原则
3.1.1 违背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当今社会,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浓厚,不同的利益追求、多元的思想文化把整个社会推向了权利的觉醒时代。但从整体来看,人们在满足于拥有权利的同时,却忽视了平等对待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互联网为公民享受知情权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同时也为公民的另一种权利——言论自由权的充分表达提供了自由的空间。纵观近年来的网络暴力事件,不管是暴力的言论表达,或者是失范的人肉搜索,这些行为都是公民在行使权力时超越了权利的界限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8],即对权力的滥用。
3.2.2 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行为人所作的行为要符合社会的必要秩序和一般道德,在网络暴力中,网友用暴力的言论攻击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干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等做法都是与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另外网络暴力也违背了社会的一般道德,违背了善良风俗,网友们自恃站在道德的至高点,不惜以恶毒的语言辱骂当事人,而当事人个体的自卫反击能力却微乎其微,这与社会的一般公德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3.2.3 违背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网络暴力的典型表现形式——通过煽动舆论绑架司法,强迫法院做出“顺应民意”的判决(如药家鑫案、于欢案等),这显然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和法理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原则在宪法中的确认,不仅要求司法机关“排除外界干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时也禁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通过舆论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进而左右司法机关的裁判,当然属于“干涉”的情形,这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严重侵犯,同时也是对我国“依法治国”重大方略的挑战[9]。
3.2 引起法的价值冲突
3.2.1 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网络暴力行为其实也折射出法理学中关于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自由与秩序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网络社会中,自由平台是面对大众的,没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导致网络社会的无秩序化,滋生了网络暴力现象。众多网络暴力的事件已然证明,过分的提倡自由会严重冲击网络秩序和现实生活,过分的倡导权利也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践踏,长此以往,网络世界必然会被语言的暴民蹂躏成一片废墟。超出了法律的边界便不是自由,是一种无秩序,网络暴民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往往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这已经是逾越了法律的边界,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应该在网络社会中制定合理的秩序来限制自由,但是动不动就将这种行为“入刑”,纳入刑法规制也是背离自由的[10]。
4.网络暴力的法理规制
就本质而言,网络暴力是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忽视他人权利而造成的侵扰。因此,要规制网络暴力,应当从规范网络言论入手,引导网民合法、有序的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情绪。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约束网络暴力行为
法律是维护秩序、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因此,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网络社区行为的规范需要法律来有效的引导。现阶段,之所以会出现那么多网络暴力事件,是因为相关的法制建设仍然有待完善,随着政府的发力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法不责众”的心理会慢慢消失,“语不惊人死不休”的现象会逐渐减少。
4.2 强化网络实名制
2015 年3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相关规定,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遵循“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用户实名注册。這一举措对于网络暴力的发生起到了制约作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网络暴力现象。不容忽视的是,“全网实名制”可能还未完全做到,有些人还在试图钻法律的空子,但我国全网实名制正在全面展开,继续强化网络实名制,网络暴力等不和谐的网络现象必将受到抑制。
4.3 网络运营商肩扛社会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网络运营商有可能会因为过于关注经济利益而忽视自己身上背负的社会责任,给网络暴力的滋生提供了环境。各大网站应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适当处理失实言论,必要时予以删除。同时,网络运营商应培养“意见领袖”,在网络暴力的悲剧再次上演之前,通过“意见领袖”进行行之有效的正向引导。
4.4 加强教育,网民自律
网络暴力事件的主体是网民,因此,必须从网民身上寻找切入点。一方面应加强对网民的素质教育,不仅注重培养其科学文化修养,同时应注意加强对其的思想道德教育,提升网民群体整体素质。另一方面,网民自身也应反思,作为新时代的一员,努力肩负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是每个网民应尽的义务,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身分辨能力。
4.5 传统媒体扛起社会责任
相比之下,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发布的信息更加权威,上面所讨论的话题在人们心中的分量更加重要,因此,传统媒体应主动承担起引导社会舆论的责任,发挥自身导向功能,及时关注事件发展方向以及网络舆情,在网络上的舆论有失偏颇时,对非理性的言论进行适当引导,避免网络暴力悲剧再次发生。
5.结语
网络暴力的存在虽然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和一定的客观因素影响,但其显然是违背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解决我国网络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以基础的法学理论为指导,构建网络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既有助于利用网络实现公民自身的权利,又保证了正常的法治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健.习近平: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N].新华日报.2014-02-28(A01).
[2] 徐勇.习近平: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创新建设网络强国[N].新华日报.2017-05-11.
[3] 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06):181-187.
[4] 张瑞孺.“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质的法理分析[J].求索,2010(12):140-142.
[5] 史嫣然.论互联网中网络暴力现象及其治理[J].西部广播电视,2018(14):45-46.
[6] 鲍文强.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J].福建理论学习,2016(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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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媛.以“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13):78-79.
[9] 李寒冰.网络暴力的法理探析[J].池州学院学报,2018,32(02):46-48.
[10] 左晓光. 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D].河北经贸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