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麟
摘要:电视综艺节目在给群众带来愉悦享受的同时,也给电视台带来了极高的经济效益。优质的综艺节目除了依靠前期完整、高质量的拍摄外,还需后期剪辑和制作的渲染才能达到良好的视听效果。但现在有些电视综艺节目制作方为博得关注度和特定的节目效果,对拍摄的节目素材通过后期编辑的“恶意剪辑”,对节目当事人的声誉造成消极影响。通过剖析恶意剪辑的起源、表现形式以及消除恶意剪辑的途径入手,探究恶意剪辑问题,并对其进行反思。
关键词:综艺节目;恶意剪辑;批评与反思
新世纪以来,中国电视综艺节目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長。随着观众审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观众对综艺节目的制作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博得收视率和关注点,各综艺节目开始出现以借助流量明星、舆论热点炒作和制造话题吸引眼球的现象,也开始出现节目组为了炒作话题不顾节目叙事逻辑和当事人名誉,通过后期非线性编辑进行恶意剪辑的现象产生。近几年,恶意剪辑现象层出不穷,不仅造成当事人名誉权受损,而且使制作机构的公信力降低。这警醒了以视频拍摄和剪辑为工具的电视媒体人,要重新审视非线性编辑机上那把“小剪刀”的分量。
一、恶意剪辑及其危害
相比早期简单的固定机位和一镜到底的叙事,剪辑技术让影视语言更加丰富,能够表达出更多的意义,其中,蒙太奇的出现使得这种技术上升至一种意识或思想形态。蒙太奇是将影片制作中所拍摄的不同视频素材经过选择、取舍、分解与组接,最终形成一个逻辑连贯、含义清晰、主题鲜明且具有艺术感染力的完整作品。美国著名导演大卫·格里菲斯采用分镜头的拍摄方法,然后再把这些镜头按照一定的逻辑或者导演者的意愿组接起来产生剪辑艺术,并逐步形成蒙太奇意识,使其在影视创作中得以运用。后期制作加强了电视节目形态的塑造,也逐步形成了风格化的视听效果,但恶意剪辑却背道而驰。影视是时间和空间的艺术,既可以聚焦特定的时间空间,比如,电视现场直播,它锁定的就是此时此刻在另一地点所发生的事情,也可以营造一个不存在的时空。蒙太奇技巧可以让时间被加速、放慢、颠倒或停止,也可以让空间无限拓展。
恶意剪辑是指在电视综艺节目或电视新闻制作中,电视编辑人员为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对前期拍摄的完整视频素材在不依照客观事实、不尊重当事人或事物名誉的情况下,按照编辑自己的意志进行制作。恶意剪辑之所以能够被推崇,就是因为这种营销方式可以达到低成本、高回报、制造舆论热点、提高点击率的目的。库里肖夫效应印证了不同画面的组合会产生不同的视觉效果,剪辑出来的虚拟时空一旦变成现实传播,对当事人的伤害显而易见,这样的剪辑势必会被冠以恶意剪辑之名。因此,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评判剪辑是否具有恶意。
首先,是来自剪辑者的主观恶意。剪辑者或者编导明知不是事实,但为了达到某种消极目的而故意为之,即对剪辑对象的行为或语言进行颠倒或扭曲化处理,制作话题来引发关注,以此提高收视率。
其次,是来自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即便剪辑者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但由于剪辑者对时空控制权使用的不当,在镜头组接和切分上出现不合理,使得当事人由于名誉受损而主观感受到恶意。这种剪辑方式不仅在虚拟时空中改变了人物的命运,而且也很有可能在现实时空中改变真实人物的命运。剪辑出来的虚拟时空一旦被转换为现实传播,对当事人的冒犯和伤害是非常大的。
最后,是来自旁观者的主观判断。即便当事人并不自知,但以观众为代表的第三方基于常识和良知来判断,将当事人的异常表现归结于来自编导或者剪辑者的恶意。这种判断一般源于媒介或自媒体中受众的诉求表达。
但事实上,无论对恶意剪辑的评判是出自哪个维度,是否是剪辑者故意而为之,都直指一个结果,那就是当事人被剪辑后的重新塑造,使其形象失真、名誉受损、社会影响力降低等等。恶意剪辑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如果节目组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将当事人在拍摄时的语言和动作通过编导的主观逻辑进行剪辑,使当事人的形象扭曲,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等基本人权。
电视新闻节目、综艺节目是关乎名誉的社会评价活动,尽管这些节目追求和强调公正、客观,但对于当事人来说,维护好他们的名誉是宣传事务的基础,电视从业人员不得以不良的目的和心态运用恶意剪辑的手段颠倒黑白,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权。
第二,削弱媒介的公信力。媒介公信力是指媒介作为具有社会责任和影响力的机构在受众群体中所树立的信任度,使媒介具有获得公众信赖的职业品质和能力。媒体的公信力源于媒介对受众所提供的客观、真实、可信的思想内容与艺术形式俱佳的电视节目,使其在社会中形成一定的权威性、信誉度和影响力。媒介的责任应与公众赋予它的信任相匹配,因此,公信力对电视媒介传播效应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公信力下降会阻碍媒介传播效应的发挥,也不利于国家政策的执行。然而,在当前媒介融合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大环境下,媒介为获得高收视率和关注度,会采取各种策划手段,也出现各种不利于媒介形象的问题,这就对媒介监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恶意剪辑这种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现象的出现,不仅损害了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尊严,还人为扩大了舆论的负面情绪。维护好媒介的公信力,就是要媒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客观事实,这样才能让受众得以信赖。
二、消除恶意剪辑的路径
恶意剪辑是电视编导人员为了制造明星的话题点,故意制造矛盾和噱头,进而提升节目的关注度和收视率,达到营销的目的。但恶意剪辑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很大,虽然能获得一时的热度,但却透支着媒介对受众的信任度。因此,恶意剪辑必须引起电视从业人员的重视,要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节目内容的质量和内涵,这才是节目永久生存与发展的保障。
(一)媒体人的自律
移动互联已从根本上改写了媒介生态,社会媒体化与媒体社会化局面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话语权的垄断。在互联网这个公共平台上,人人都是监督者。大众传媒要想不使自己的信用受损,就必须坚守自己应担负的责任,加强自身行业自律,以电视从业人员的自律去主動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电视媒体从业人员还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因此,为防止恶意剪辑媒体人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剪辑工具赋予编导者时空和内容的控制权,编导人员可以创作出视听俱佳的作品,但也为移花接木、断章取义等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可能。电视从业者要意识到自己手中剪辑机上的“小刀”跟医生的手术刀分量一样,可以“治病”也可以伤人。因此,要消除恶意剪辑就必须提升编导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2、要有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任何媒介的目的都是传播,电视作为大众传播媒介中最受关注和信任的一种,更要关注受众的理解和反馈。作为受众之间的桥梁纽带,电视从业人员要负起社会责任,创造出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内容,防范恶意剪辑问题的出现。
3、要主动拒绝诱惑。不论是电视综艺节目还是新闻节目,都要不被收视率和竞争对手的影响,不被广告供应商所诱惑,始终忠于事实和真理。恶意剪辑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编导人员为了收视率和话题效应,擅自改变和扭曲事实,使当事人的名誉和媒介的公信力受损。还有一些节目为了满足赞助商或出品方的要求不尊重事实,造成同样严重的后果。
(二)法律法规的监督
面对电视节目中诸多类似恶意剪辑现象的发生,从而引发出一个令人反思的问题:媒体可以监督社会,那么谁来监督媒体呢?2017年3月国务院发布新修订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的节目,节目应当真实公开。2011年10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要求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电视综艺节目编导如何正确行使剪辑权,保护当事人的名誉权具有指导性作用。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电视节目行业管理和制度的约束还远远没有跟上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在新时代全媒体传播的环境下,大众传播媒介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大众传媒的从业者,既要跟上时代又要守好底线,树立好“守门人”的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媒介主管部门也要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方式,减少甚至是杜绝诸如恶意剪辑这类行业失范情况的发生。
三、结语
电视综艺节目的编导要行使好剪辑权,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使节目更有内涵,富有创新。对于恶意剪辑这个问题可以形象比喻为在特定契机下摄影机像“凶器”,再加上“恶意剪辑”,两者的结合很容易煽动情绪。因此,要树立好电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尊重当事人的名誉权,尊重客观事实,使其能够创作出更优质的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