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须理性回归

2019-09-10 07:22:44
辽宁教育·管理版 2019年8期
关键词:惩戒教育教师

前不久,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发布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学校教育惩戒与违纪处理”一节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引发了舆论关于“教育惩戒权”的热议。

许艳丽在《江苏教育报》2018年12月5日第二版《合理惩戒不可或缺》一文中提到:

在推崇自由、张扬个性、尊重人性的现代社会,“以生为本”是一切教育教学行为的宗旨。“以生为本”就是要坚持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前提下,顺应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顺应教育教学规律。如若学生犯了错教师不去纠正,行为习惯出现偏差不去规范,个性方面出现问题不去引导,就是一种放纵,一种失职。

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教育职责是有明确要求的,对教师体罚行为也是明令禁止的,却没有为惩戒教育划出边界。学校为了规避风险,禁止教师使用惩戒手段,教师甚至连最起码的批评教育都不敢,生怕越过雷池,造成严重后果。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无论是行为还是价值观都处于一个需要规范的重要阶段,学校教育就是要帮助其养成良好的习惯。适度的惩戒可以让学生警醒,督促学生改正错误。

黄路遥在《当代教育科学》2018年11期《惩戒教育:从批判到回归》中提到:

惩戒是教师管理学生的一种重要方式。近年来,网上频频曝光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同时受“人本主义”“赏识教育”等西方教育观念的影响,社会大众一边倒地批判惩戒教育,教师成为众矢之的。教师惩戒学生并不等同于体罚,其初衷是通过惩治学生的过错达到警戒未来的目的。表面上看是家长担心教师掌握不了度而呼吁教师“放下戒尺”,但实质却是家长陷入了“因噎废食”这般荒唐的逻辑中,在一定程度上收回了教师的惩戒权。为了防止学生“一条腿”走路,教育观念应从“偏赏废惩”到“赏惩相济”,教师要从“社会人”回归到“教育人”,教师惩戒权需从应然权力到实然权力。

惩戒是教师管理学生的一种重要方式。有理论研究认为,“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或方法是可能具有正面意义的,现代教育观只能意味着对惩罚实施限制和规定,并未完全否定惩罚存在的必要”。在国外,提倡“快乐教育”的斯宾塞同样也提倡惩戒教育,“培养孩子的抗挫折能力至关重要,惩戒是一种以短痛苦的方式来帮助孩子获得长久快乐的方式”。这样来看,“要不要惩戒”显然是一个假问题,惩戒教育的存在有理有据,有其执行的必要性。

从“偏赏废惩”到“赏惩相济”

诚然,目前学校中不排除会存在体罚、辱骂等过激的惩戒方式。这样的惩戒需要批判,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惩戒都应该予以抨击。人们对惩戒的争议已经偏离正题,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家长害怕学生受伤而杜绝所有惩戒,而在于保证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力以及如何把握好惩戒的尺度。适度的惩戒不会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反而会让学生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且让学生能够正视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与挫折。

赏识教育并不一定能全面帮助学生成长,只推行惩戒也不完全适合学生,两者应当相辅相成。公众之所以鼓励教师采用赏识、关爱教育,是因为出现少数“体罚”的事件而产生的恐惧心理作祟。事实上,欧美部分国家在提倡“以人为本”“学生中心”等教育理念的同时,并没有以牺牲教师的惩戒权为前提,而是引入“适度惩戒”这一良方。英国管理新规《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指出,教师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紀律管理,并且,惩戒权也适用于学校聘请的其他人员,如助教。美国明尼苏达州以《中小学学生驱离学校处分正当程序法案》的形式固定离校纠纷的处理程序,学校需按照行政程序的法律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可以看出,他们在强调“以生为本”时并不忽视适当惩戒,还以正当程序提高教育惩戒的合法性。

从“社会人”回归到“教育人”

在惩戒违纪学生的时候,部分教师承担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不得不选择柔和的教导方式。整个社会倾向于赏识、鼓励、关爱式的教育方式,教师被社会导向推着走,这个时候的教师更像“社会人”而非“教育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完全失去自主选择学生管理方式和风格的自由。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教师这种角色是社会赋予的。作为一种社会角色,教师不是受家长的邀约或者按学生的意愿,而是受社会的委托来教育学生的”,教师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从个人角度出发,教师拥有个人的教育理念,但这些理念又常常与“社会支配价值取向”相悖。当个人理念与社会取向发生冲突时,教师采取的学生管理方式便因人而异。现实中,一些教师不赞同采用片面的赏识教育方式,但是又因多重阻碍而不敢轻易实施惩戒;同时,也有一些教师敢于挑战现实,用自己认为正确的学生管理方式帮助学生成长。

从应然权力到实然权力

“系统论角度来看,学生管理是学校教育的子系统,包括引导和惩戒两大部分……当前我国中小学生管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惩戒手段缺位、学生管理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文本中,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概念较少,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缺乏法律依据,教师惩戒权依然处在“应然拥有而实然没有”的状态。具体来看,2009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中,第十六条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文件只涉及批评教育,并没有明确指出教师可以惩戒学生。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以教育惩戒;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至此,在全国性的文件中,惩戒仅限用于欺凌和暴力事件。

王琳琳在《当代教育科学》2018年11期《论教育惩戒的边界与限度》一文中提到:

前几年,关于教师体罚学生、暴力对待学生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有些甚至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再加上现在随着赏识教育、尊重教育、激励教育等呼声日渐高涨,惩戒教育在实践中的运用又逐渐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一旦掌握不好惩戒的“度”,教师的惩戒措施就会被外界视作对学生的伤害。因此,面对学生的过错行为,很多教师往往最终选择了“放弃惩戒”。但教育惩戒又是必不可少的。尤其对于中小学生而言,他们还处于身体、心理、认知等各方面尚未发育完全的阶段,很难系统、全面地理解道德规范与社会准则。他们需要在学校教育中习得哪些行为不该做,哪些规则不能被逾越,而合理、适当的惩戒活动恰好具有这样的正向功能。因此,学校和教师不应该将惩戒从教育活动中直接“抹去”,而是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出有效运用惩戒的方法和路径。

总的来说,我们不应该片面批判教师惩戒违纪学生的行为,学生管理方式也不应该走向极端。从教师的角度来说,拥有个人信念的教师能够及时地进行自我调整,从实践中总结适用于不同学生的管理方式,科学合理地纠正学生的失范行为,避免“过犹不及”。

另外,受教师个人性格特质、具体工作环境的影响,每个教师教育观念截然不同,所以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前提下,教师依然拥有选择自己的管理观念、形式和内容的权利。最后,“学生管理”这一看似简单的行为背后有丰富的内涵和可能性。惩戒教育之所以遭到误批误判,其原因还包括教师对惩戒的使用方法、適用范围研究不够,教师要得到社会认可,就应该积极努力地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惩戒方法,使其在学生成长中发挥应有的价值。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谭晓玉、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王官营中心校校长朱润东对于“教育惩戒‘界’在哪里”这一话题,在2019年5月接受了《中国教育报》记者的采访:

为何惩戒能够成为一种教育手段?有人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对于“惩戒与赏识在教育过程中分别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一问题——

谭晓玉认为,必要的惩戒是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品德心理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复杂过程。处于成长中的学生不可能没有失误,而教育环境对学生品德行为失误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是与非、道德与非道德标准的判断和取舍,直接影响学生健康品德心理的确立。

朱润东的观点是,惩戒和赏识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学生的发展。赏识是通过引导、肯定,强化学生的良性认知和行为;惩戒则是通过劝阻、警示,弱化、矫正学生的不良认知和行为,并引导其自律、自制。赏识与学生的心理期待相一致,容易被他们愉悦地接受;惩戒与学生的心理期待有偏差甚至相悖,易引发他们的反感和排斥,因此更要注意方式方法。惩戒与赏识在教育过程中缺一不可。离开必要惩戒的无原则、无底线赏识,会纵容学生的不良习惯、混淆他们的价值判断;而缺乏赏识的惩戒,会扼杀学生的天性、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对于“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什么,又有哪些具体的手段”这一问题——

周洪宇的观点是,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绝不是给体罚学生找一个借口。要明确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它的边界是什么、内容和形式又是什么,哪些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的范畴,以保证教育惩戒不过度。

我认为教育惩戒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注意要在事后返还家长或学生本人);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的权利。

此外,教师还可视情况让家长对犯错误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犯错误学生处分,并真实、客观记入档案;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学生停学等处理。在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学生和家长也拥有申诉权,可对存在异议的惩戒行为进行申诉。

谭晓玉认为,教育惩戒不等于体罚。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体罚则是对学生身体进行处罚,可能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惩戒的目的是帮助学生认识错误,让他们“不愿”再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惩戒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是一种违法行为;合理的惩戒能使学生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同时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往往导致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激化师生矛盾,甚至导致学生做出更严重的违规行为。

在学校日常教育过程中,有一种矛盾时常出现——教师认为自己是合理惩戒,家长和舆论却认为教师是辱骂或体罚。对于“教育惩戒的边界在哪里,上述矛盾应该如何化解”这一问题——

周洪宇认为,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有目的,不能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女口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简单重复式罚抄书、抄作业等),都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是必须严格禁止的。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教师就能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引导学生纠正错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家长的担忧。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家长也应该意识到,当他们把孩子送入学校,一种契约关系随即产生——家长委托国家教育、管理自己的孩子,而教育、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教师具体执行,家长将一部分教育权转移给了教师。此时,如果家长仍对教师合理的教育惩戒加以干涉和指责,就是一种权力的越位。因此,当教育惩戒发生时,家长也应该主动和教师进行沟通,在教育理念和方法上寻求家校共识,对合理的教育惩戒予以支持。

朱润东认为,教育惩戒的方法因学生的不同而有差异,但不管面对什么样的学生,教师都要尝试在惩戒过程中触动学生的情感,获得其认同,促进其内省和改变,这样的惩戒才有育人效果。这样的情感力量同样可以作用于家长,让家长感受到教师对学生的关注与期待,从而获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教育惩戒的方法因学生的不同而有差异,但不管面对什么样的学生,教师都要尝试在惩戒过程中触动学生的情感,获得其认同,促进其内省和改变,这样的惩戒才有育人效果。这样的情感力量同样可以作用于家长,让家长感受到教师对学生的关注与期待,从而获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建议家长要有意识地掌握一些基本的教育学、心理学常识,要站在教师角度换位思考,理解在教育学生的问题上,教师与家长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这样才能对教育惩戒多一些理解,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陈月忠在《名师在线》2019年第15期《教育惩戒的三个维度》一文中认为:

“惩”之心——教育惩戒必须以尊重为支点

教育惩戒要想取得良好的效果,尊重是必不可少的支点。联合国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明确作出了要求:“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当符合儿童的尊严。”不可否认,现实中少数教师在学生犯错时,采取不当的惩罚措施,严重挫伤了学生的自尊心。这些教育惩戒方式,不但不能让学生反思自己所犯的错误,还会使其产生逆反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以尊重和爱为支点的教育惩戒,才能让学生真正接受,才能让学生明理自制,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惩”之度——教育惩戒必须以适度为准则

惩戒的运用关键在于掌握“度”。教育惩戒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有义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由此可见,维护和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教师适度惩戒学生的前提条件。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并结合其平时表现等综合因素,采用有针对性的惩戒方式,使其与学生所犯的错误相对应;在对学生进行惩戒时,教师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制度,合法合规地进行惩戒,并充分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教师还需注意,不可因个别学生的错误行为而迁怒于其他学生,等等。

“惩”之策——教育惩戒必须以理性为主线

合理惩戒必须把理性作为贯穿其中的主线,这样的教育行为才不会失去控制。教师应充分考虑惩戒可能带来的影响,包括本次惩戒后应如何进行后续的教育引导等,这种理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教师要准确无误地了解事实,充分认识学生的错误行为,深度把握事情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材施教,采取有针对性的惩戒措施,对症下药。另一方面,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切忌出现主观随意性,这样才能把形式多样的教育惩戒方式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要想走入学生心灵,真正发挥教育的作用,教师就必须选择学生能够接受的惩戒教育方式。

王卉在《当代教育科学》2018年11期《教育惩戒:从“勇于”“有权”到有责任》中提出:

教育惩戒虽有积极的作用,却在应试教育中被“污名化”,在以儿童为中心、以人为本等理念的冲击下,更是被当作“洪水猛兽”,唯恐避之而不及。但人们反感的其实不是惩戒本身,而是惩戒带来的不良后果。恰当的教育惩戒应该是利大于弊的,因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惩戒,而在于如何惩戒。好的惩戒不能建基于教师的勇气和权力上,而是需要有关于惩戒的具体规定作为保障,既为教师划定“红线”,也要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教育惩戒才能变成一种负责任的教育行为。

教育惩戒问题的关键根本不在于是否惩戒,而在于如何惩戒。或者说,这不是一个“方向”问题,而是一个“方法”问题。

例如批评,首先我们需要把批评和辱骂两个概念做一个区分。批评带有更多的教育意义,是通过讲道理、辨是非的方式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能触碰到学生的自尊心,但不至于造成严重的伤害。但辱骂更多地带有情绪发泄和人身攻击的成分,不是为了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是为了给教师提供一个情绪的发泄渠道,因此极有可能给学生的尊严、自信、积极性等造成较重的伤害。二者相较,前者主要是从学生出发,后者则更多的是为了照顾教师的情绪。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今天我被老师批评了”在学生口中往往演变成“今天老师骂我了”,老师采用的一些“激将法”的批评方式也时常被解读成“老师否定了我的一切”“伤害了我的自尊”。或许正是因为这种混淆,让不少人对批评这一方式讳莫如深,并号召用赏识教育、欣赏教育、积极教育等取而代之。但如果我们能够剔除批评时候的情绪化色彩,删掉批评话语中的人身攻击成分,那么批评的积极意义自然就凸显出来了。所以关于批评,原本就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要,如何批评,如何注意用词和控制情绪的问题。

再比如惩罚,如果我们换一个词,不说要不要惩罚学生,而是要不要让学生学会承担责任,估计大部分人都会举手表示赞成。什么是承担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做错了事情就要承担其后果。有的事情是自然后果,比如小孩子冬天穿着单衣跑到院子里去玩,冻感冒了,难受了好几天,这就是自然后果,这件事的发展自然就给这个小孩施加了惩罚,让他以后不敢再这么做了。有的事情则没有自然后果,或者说自然后果会影响到别人而非自身。比如部分小孩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偷拿了别人的东西,承担不良后果的是他人而自己却成了获利者。如果缺乏相应的惩罚,那么他从这个行为中获得的就是鼓励而非后悔,“小时偷针长大偷金”,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因此在这个时候对他施加一定的惩罚措施,无论是责令赔礼道歉,还是要求“面壁思过”,或者“三天之内不许出去玩”等,都是在讓这个小孩学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担负责任。所以我一直认为,必要的惩罚对学生的成长发展是有好处的。

其实,从理性上认识教育惩戒的积极意义并不难,具体的规定一方面可以给教师划定“红线”: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可以做且该做的时候却没有做,教师需要为此负责;不可以做的做了,同样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教师免除后顾之忧:我是按规定进行惩戒的,毫无逾矩之处,如果学生感到“很受伤”,应从自身去寻找原因而不是让教师来“埋单”。可见,从操作的层面讲,划定统一而客观的标准很有必要,有了标准,教育惩戒才能从“勇气可嘉”的“匹夫之勇”变成一种积极的、负责任的教育行为。

吴曼在《法制与社会》2018年9月下《教育治理创新背景下的教师惩戒权问题研究》中指出:

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教育惩戒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近年来,教育治理逐渐成为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教育治理創新主要是指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教育质量为目的,通过“多元参与”“协商合作”等方式,提升教师综合素质的重要方式。如何在教育治理创新背景前提下,更加有效地实施惩戒,以平等公正的教育惩戒方式来引导学生明辨是非并健全学生人格就显得格外重要。

教育治理创新要求政府、学校、社会共同努力,不断提升教师的综合能力,引导教师反思实践。具体到教师惩戒权方面,政府、学校、社会以及教师同样需要群策群力,相互监督,运用特定的治理方式,从教育治理角度为教师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以达到教师惩戒权依法、科学、有效实施的目标。

社会层面:完善教育法规,强化依法实施“惩戒”

在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的前提下,教师要想正常实施惩戒,离不开教育立法。首先,教育立法需要明确界定教师惩戒权的概念、性质。从国内外诸多国家和地区来看,教育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教师惩戒权。国内可以予以借鉴。其次,教育立法需要明确界定教师惩戒权的范围。只有如此,教师惩戒权才不会滥用。最后,教育立法需要明确规定教师惩戒的程序,做到惩戒有因、惩戒有度。

学校层面:构建监督机制,家校教育合力,杜绝“惩戒”权力滥用

首先,学校应该建立内部监管体系,对教师的违规和非法惩戒行为加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教师责任。其次,学校可以邀请家长建立三方维权协会,接受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学生申诉,并为其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当然,学校也可以积极利用各种方式,强化与家长的沟通,如邀请家长进校座谈,询问意见等。最后,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性,充分利用舆论的积极价值。由于部分大众传媒倾向于报导社会阴暗面,大肆渲染极少数恶性惩罚事件,这往往会误导大众对教育惩戒的认识。相关教育部门在引入社会舆论监督时,同样要引导其客观、真实地报导,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教师层面:完善教育理念,提升个人综合素养

教师应该不断提升自我综合素养,优秀的教师不仅仅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还具备优秀的个人品质,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渠道来不断提升教师个人综合素养:首先,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学习心理学专业知识,让教师能够正确掌握学生的心理特征,以在教育实践中有针对性地选择教育方式。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则可以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活动,帮助教师在学习中积累经验,将教育技巧逐渐转变为自我教育技能;第三,教师自身应该不断更新知识储备,通过自我学习、自我提升等提升个人综合素养。如教师可以学习相关法律,了解国内其它学校的惩戒方式等。

王成花在2018年11期《现代农业》的《教育惩戒的语言艺术》中谈到:

教育惩戒是门艺术,也是把双刃剑。运用好了,能让学生知错就改,为养成好品质提供巨大的帮助。惩戒伴之说服教育、启发开导、先扬后抑等语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科学、合理、有效地运用教育惩戒,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和谐发展。

言行一致,言必行,行必果

惩戒是一种教育途径,解决惩戒的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法。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教师可活学活用陶行知以“奖”代“惩”的策略,魏书生的让犯错误学生写“镨误剖析说明文”、做一件好事来“赎错”等方法。

当前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多重视孩子的赏识教育,重视智力开发,崇尚“你能行”“你是最棒的”。培养孩子按规律办事,勇于担当,适度的惩戒能够让人警醒,发人深思,我国著名教育家魏书生让犯错误学生写“说明书”“心理病历”“唱歌”“做好事”等措施使学生达到自我教育的效果,而不是表面意义上的直接“体罚”“变相体罚”。因为他的惩戒教育不是发端于一时的情绪,而是以教育工作者的高尚师德和高超智慧,把育人目的写进了学生的心灵深处。

先扬后抑,“数子十过,不如奖子一长”

在批评过程中,教师应正确运用先扬后抑的语言。先扬后抑能促使犯错学生消除逆反心理,乐于接受批评和惩戒。初二(1)班班主任用“难看的眼神”,一直盯着一位“旁观”的学生,这位学生会意出班主任“眼神”的意义,立即投入到班级劳动活动中。“逆耳的忠言”让人心服口服,五体投地。

有一位班主任发现班里的一名女生偷了别人的一支发卡,感到很痛心,在学生讨论问题时,她悄悄地告诉学生:“放学后到我的办公室一下”,就这样不动声色地实施了“放学留下来”的惩戒。这位女班主任并没有直接点破学生的偷盗行为,而是将自己爱人刚送给自己的漂亮发卡摘下来,戴在了学生头上,说:“我知道你的秀发戴上这支发卡很漂亮,戴着它,我希望你人生的每一步都能漂亮地走好。”许多年后,已成为某部门经理的女生每每想起自己的班主任都会感动得眼含泪花。

一针见血的批评鞭策学生进步,冷言冷语相对只能刺伤学生的自尊心,让学生对教师心怀抵触。即便是激将法,教师的语言和语气也要适度,避免用一锤定音的专断式语言,哪怕是争论得面红耳赤,也不要说些“哪壶不开提哪壶”的伤心话。

王琳琳在《当代教育科学》2018年11期《论教育惩戒的边界与限度》一文中提到:

惩戒的“教育性”能否实现,取决于教师是否能够把握好惩戒的“度”。然而从现阶段的教育发展来看,不管是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都暴露出了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明确教育惩戒在实践中的功能定位,正确认识教育惩戒的根本价值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教育惩戒应指向对学生的德陛培养。

教育惩戒最终指向的正是对学生德性的培养。其本质是“正其心”,“让学生知耻,即有羞耻之心,恶事不为;知止,即有畏惧之心,畏法、自重;知己,即有自律之心,不越雷池”。即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学生,而是要通过惩罚的方式让学生认识到其过错行为对自身及他人所带来的危害,并将这种对规范与准则的认识内化于心,真正做到“知耻、知止、知己”。

其次,教育惩戒应指向对个体的人性关怀。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塑造、发展与完善个体,教育惩戒的根本价值则指向对个体的人性关怀。以人为本,不仅是惩戒活动的根本立足点,也是教育惩戒得以发挥正向功能的前提基础。然而,在理论与实践中对教育惩戒的误读误用,往往造成人们对教育惩戒根本价值的认识误区。从表面上看,传统教育中的“惩戒”强调的是对秩序的维护和对规则的遵守,重视整齐划一,反对标新立异、不守纪律,似乎抑制了人的个性发展。这种认识从根本上忽视了教育惩戒对个体发展的正向功能。真正的惩戒应建立在尊重学生作为“人”的价值的基础之上,其最终目的指向对个体的人性关怀。

指向对个体人性关怀的教育惩戒,其根本价值就在于“教育性”。这意味着,惩戒活动的力度必须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惩戒活动的方式不能对学生造成伤害,而惩戒活动的最终结果应当有助于学生的成长和进步,也就是要突出其教育意义。尤其当惩戒的对象是年龄较小的学生时,教师在秉持客观、公正原则的同时,也理应适当地恪守宽容原则。陶行知先生“奖励三颗糖”的教育故事就深刻地启发我们:惩戒不是驯服与压制,有时候灵活地转换惩戒方式,也许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假如学生已经意识到了自身的过错行为,并且心理产生了内疚、自责的应激反应,这个时候教师如果能够在惩戒过错的同时再给予学生适当的引导和关爱,可能会起到更好的惩戒效果。

(责任编辑: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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