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再修订,突出“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2019-09-10 07:22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19年9期
关键词:大类内涵式情形

9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条例》)全文公布。修订后的《条例》共27条,在2016年7月实施的《条例》内容上作了大幅度的丰富。专家认为,《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坚持问责导向,防止问责虚化泛化。

新修订的《条例》一公布,便引发舆论关注。有媒体称,个别地方、部门在实践中出现问责泛化、滥用等问题,典型的案例便是“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一事。这其实是有关媒体对《条例》所指“问责”概念混淆的结果。

《条例》是一部党内法规,针对的“责任”聚焦的是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的责任,并非泛指所有的“责任”。其明确规定,“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監督责任、领导责任”,这些都是间接责任,而非直接责任。因此这个案例中不存在《条例》所规定的问责情形,这不能称作“问责泛化”,而应该是执纪不当。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将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方面情形细化为6大类,并增加了2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责情形。除了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外,每一类问责情形的最后都加了“产生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等词语。也就是说,对间接责任的追究是以“行为+结果”来判定的,以防止问责泛化。

实现内涵式发展,高校需要先“松绑”

8月26日,在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中科院院士王光谦给与会专家们分享了一个清华大学学生买灯泡的故事。为买灯泡,学生需要按规章制度层层报批,经费才能报销。为避免麻烦,大多数的老师和学生选择了自掏腰包。“捆着腿怎么走?高校连买个灯管都没有自主权,何谈内涵式发展?”王光谦直言。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这一论断强调了高校与学科建设路径在于通过内涵式发展加以实现。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看来,内涵式发展的核心是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主线是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

对此,全国政协常委、原国防大学副校长毕京京表示,高校要真正实现内涵式发展,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对各类评估、奖励、项目、排名等进行全面梳理,不搞那些制造高等教育虚假繁荣的东西。要发挥高校办学主体作用,给予大学更多自主权,减少各类检查、评估、评价,加强对办学方向、标准、质量的规范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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