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晏
(云南省地震局,云南 昆明 65022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凭借海量丰富和快速获取的优势,互联网信息被期刊广泛使用的情况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这是“互联网+期刊”发展的必然现象,是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以及时代发展的大趋势,不可回避。
关于网络媒体使用书刊中内容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有很多讨论,比如郑晓红关于网络媒体转载报刊作品的法定许可的研究[1]、赵泓等关于自媒体“洗稿”的界定和防范[2]、朱周燕对作品的网络授权使用问题的研究[3]、闫妍对微信公众号抄袭图书内容的探讨[4]等,但是对期刊使用网络信息存在的问题研究却不多,尤其是关于著作权方面的问题研究就更少,可以检索到的是李庆等曾就网络文献的规范和著录格式进行过探讨[5]。
可是,期刊使用网络信息同样存在合法、合规的问题。如何避免在使用网络信息时出现虚假新闻、政治错误或侵害作者著作权等的纠纷,是摆在期刊编辑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通过查阅国家相关规定、借鉴其他刊物、结合《地震通讯》办刊实际,在编辑实践工作中进行了有益探索。
《地震通讯》是云南省地震局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即内部发行的期刊,俗称“内刊”),为季刊,48页/期,其主要任务是促进云南省地震系统工作、学术信息交流,加强系统内部工作指导。虽然页码不多,但作为一本省级地震行业的内刊,因其明显的业务狭窄短板,曾面临严峻的稿源危机。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16年初《地震通讯》进行了全面改版,办刊思路调整为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6]。这一办刊思路的调整,带来的变化之一就是《地震通讯》开始出现对网络上防震减灾方面文章进行综合整理、引用、摘编、转载等情况,而且数量有逐年不断增加的趋势,已经从最初的1期出现1-2篇文章,发展到现在最多时1期可达到5篇文章。
综合分析,《地震通讯》使用互联网信息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总体可划分为成摘编、转载和引用3类。比如:
2016年第1期《地震通讯》刊发的《互联网+地震论坛简介》[7],是编辑根据2015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互联网+地震”论坛有网络新闻报道综合整理形成的报道;2016年第3期刊发的《解读地震预警》[8],是综合包括网络信息在内的各种资料形成的具有一定深度的解读文章。《地震通讯》对这类摘编文章采用的是在页下加注详细信息进行标记的方式,比如“本文根据地震预警相关文件材料、福建省和四川省地震局网站信息、央视“走进科学《与地震波赛跑》专题片”等资料整理”的字样。
在2019年第2期《地震通讯》上,全文转发了5篇文章,其中《全球首个固定式式气枪发射台 地球“B超机”探索地震孕育秘密》[9]等3篇文章均转载自央广网,这三篇文章均为转载,采用的是在文章最后标注来源的方式加以标记,如“资料来源:央广网”。
在2016年第4期刊发的《中国油价上涨与全球大震关系:相关未必有因果》[10]中,出现了引用行业官网数据来介绍歌手巡演与当地下雨对应情况的情形、使用新浪新闻中心中国油价上调日期数据和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地震目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情形,还有引用网络图件的情形,为保证文章表达的流畅性,采用的是直接用文字说明来源或在引用文字后以括号形式标注信息来源的方式。考虑到摘录和引用的信息均来自各行业官方网站,编辑时在文后和页下均未再做进一步的标注。该文后来以《论统计相关性和因果性:以中国油价上涨与全球大地震关系为例》[10]为题,在2017年第1期的《地震》上刊发。从对所使用网络信息的标注来看,虽然一个是内刊,一个是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但2个刊物的处理是完全一样的。比如文中使用中国气象官网的数据来介绍某歌手巡演与当地下雨情况地对应时,是用文字直接表述为:“中国气象官网——中国天气网曾对此进行了专门统计分析”;使用新浪新闻中心中国油价上调日期数据和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地震目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时,是在引用文字后标明了来源网址,如:“中国油价上调日期(http: //www.sdpe.gov.cn/)”;使用来自网络的图件时,是在图题后标明:“(引自http://tylervigen.com/spuriouscorrelations)”。上述几种情形,均是作者为了说明或论证某一问题进行的数据引用,将其归为引用类网络信息。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仅限于省级地震系统内部交流的期刊,《地震通讯》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摘编、转载的文章,目前是按照与著作权人约定的稿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引用网络信息不支付报酬,只指明出处。
国家关于期刊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涉及期刊使用互联网信息方面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法释[2006]11号,以下简称《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法释[2002]31号,以下简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新闻出版总署2001年印发的《关于对出版物使用互联网信息加强管理的通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1月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14]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均有迹可循,但因各法规、文件制定的目的不同、侧重不同,有关条款涉的内容、表述的重点也各不相同。经过梳理,将其中20余条涉及期刊使用互联网信息方面的条款进行简要归纳,列简表见表1。
表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内容简表
梳理上述林林总总从宏观到微观的各项有关规定,关于期刊使用网络信息,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关键认识:
1)网络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2)对网络作品进行改编、整理、汇编后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整理人、汇编人享有。
3)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改编、汇编、摘编网络上已发表的作品。
4)转载、摘编已发表的网络作品,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在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当转载、摘编作品的著作权人不明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清时,期刊出版单位应在2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的机构代为收转。
6)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7)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信息。
8)期刊所使用的互联网信息属《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规定报备范围的,必须依照规定进行报备。
比照国家有关规定,无论摘编、转载和引用网络信息,《地震通讯》均进行了标识,转载、摘编网络作品也按照与作者的约定支付了报酬,基本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但是,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重视和规范:
1)关于对使用内容的核实。鉴于现在网络信息纷繁浩杂、真假难辨的情况,期刊转载、摘编文章应尽量使用正规网络渠道(官网、行业网、主流媒体网络等)发布的文章、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使用非正规、非权威网络渠道发布的信息,发稿前要与原发稿单位认真核实,最大限度保证其真实性、公正性。
2)关于标注的格式。现用标注格式不规范,有漏项。转载、摘编的文章不能仅标明来源网络的名称,要把下载文件的网址和下载日期都标注齐全。
3)关于引用类网络信息。编辑部现在的做法,无法达到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要求,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所以,一般情况下建议采用《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14]中对电子资源进行著录的格式,在文后显著位置进行标注。
4)针对作者使用化名或其他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编辑部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寄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请其代为收转。
此外,数字环境下,文字作品的传播使用已经有了很多新特点[15],但是期刊使用网络信息的许多规定制定的年代都比较早。而且,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新闻出版主管机构已经发生变化,现行期刊出版工作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已出现失效、缺位和不符合国情的情况,应尽快系统梳理、修订,以便为出版工作实践提供法律依据,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