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虹
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以立法方式规范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为老师手中的“戒尺”提供了精准的刻度,确保教育惩戒在恪守法度的同时,传递育人的温度。具体体现为四个“度”。
首先,规范教育惩戒的刻度。教育惩戒关乎学生权益和教师职责,必须遵循法制原则,确保合法合规。《规则》给出了教育惩戒详细的“白名单”和“黑名单”,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条件、方式、范围、限度和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责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一方面使教师摆脱管与不管的两难困境,可以名正言顺管理学生,让教师管教有据、惩戒有度;另一方面,也通过完备的程序、有效的救济和监督,确保教育惩戒权规范行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免受惩戒权滥用的侵害。
其次,加大教育惩戒的力度。校园欺凌事件频发警示我们,不痛不痒的批评教育难以起到纠偏纠错的效果,需要加大惩戒力度,综合施策。对未成年人要宽容,但不等于纵容。《规则》针对“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列举了不同的“惩戒手段”,从“点名批评”到“要求家长到校陪读”,再到“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提供了适合不同情形下轻重缓急、层层递进的惩戒“工具箱”。这些惩戒手段,都是学校和教师在长期的教育实践当中积累和总结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指导学校和教师根据过罚适当的原则,选择合适的惩戒手段,因材施教,精准施策。
第三,感受教育惩戒的温度。教不严,师之惰。严管也是为了厚爱,教育惩戒的原点和终点都是教育,惩戒只是教育的手段。为此,《规则》规定惩戒“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制定教育懲戒的具体方式、标准、程序,以及教师选择惩戒措施,都应服从这一目的,遵循育人原则,防止为了惩戒而惩戒,防止滥用惩戒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要让教师“手持戒尺、眼中有光、心中有爱”。
最后,明确教育惩戒的限度。适当的教育惩戒,让学生感受到惩戒之痛、处罚之痛,方能让学生“长记性”,培养其规则意识,形成对制度的敬畏之心。但是,惩戒不是教育的灵丹妙药,不能指望法律赋予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就能把“熊孩子”管好;家长也不能因此“一推了之”,配合教师对学生进行管束教育是家长应尽的教育职责。同时,也要赋予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时免责的权利,解除教师合法合规行使惩戒权的后顾之忧。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育立法研究基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