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网站中的音乐版权问题研究

2019-09-10 23:22胡嘉尹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关键词:版权作品

胡嘉尹

摘要:版权问题是当前数字音乐市场关注的焦点问题,网易云音乐被下架28天整顿部分的原因在于版权的问题并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当前数字音乐网站中音乐作品的版权虽然实现部分的互换,但是顶流的音乐作品或者是音乐人的作品并未实现版权的互换,一方面消费者为获得音乐作品的全面性不得不充值多个音乐网站的会员,另一方面数字音乐网络平台的竞争炽热化,存在版权垄断的行为,不利于数字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对当前数字音乐网络中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为我国数字音乐网站以及数字音乐作品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数字音乐;作品;版权

一、冲突与失衡——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

(一)数字音乐作品维权难、成本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音乐作品的传播不仅可以通过网络音乐企业,而存在大量的P2P技术,类似百度云存储的技术能够实现资源的在线共享与下载。从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上看,我国的数字音乐网络企业的数量超过千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数字音乐网络企业都获得版权,市场上超过8成的企业并未获得唱片公司的授权,存在提供侵权的链接或者是非法下载而获得流量的现象。在数字音乐的作品传播上,不仅可以通过网络音乐APP渠道,也有通过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等方式进行传播,特别是一些网盘的存储文件的共享(电驴、网易云、百度网盘)等,导致数字音乐作品的维权上存在难以界定侵权者,同时维权的成本也过高。

从数字音乐版权的纠纷上看,多数的数字音乐版权纠纷集中在数字音乐网络平台之间,而从维权成本与收益上看,对于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惩罚过低,而维权需要搜集证据、并且要启动诉讼,很多情况下部分的音乐作品版权人不愿意提起诉讼。此外,对于刚出道的独立音乐人的需求往往是扩大音乐作品的影响力与范围,因此对于盗版或者侵权的问题反而不关注。

(二)数字音乐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的“价值差距”问题凸显

我国的音乐作品的版权管理采用的是集体管理的方式,在这种模式音乐作品的版权由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管理,而随着数字音乐领域的不断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独立音乐人,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人认为音乐著作权协会在版权的管理以及维护上存在不力,难以保障会员的权益。在数字音乐领域存在“价值差距”的现象,音乐作品由音乐著作权协会集体管理时,版权人实际获得的版权费用少,而且版权人难以自主的决定自身音乐作品的售价,导致部分的音乐作品被音乐著作权协会采用捆绑销售或者是免费提供的方式。这种“价值差距”的存在导致音乐作品的创作人获得远远低于其版权价值的酬劳,特别是一些独立的音乐人长期得不到正常的版权利益回报,挫伤其创作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一些数字音乐网络平台脱离数字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的模式,采用“独家授权”的方式,投入大量的资本垄断版权,将头部歌曲、头部歌手垄断到网络音乐平台内,挤压行业内的其他数字音乐网络平台。

(三)数字音乐作品付费意识普及困难

长期以来我国的消费者习惯享受免费的资源,在21世纪初期的磁带、黑胶片的唱片时代盗版猖獗,而消费者存在明知是盗版也愿意低价购买的情况,不愿意购买正版。在数字音乐时代,数字音乐作品的传播借助互联网能够实现快速的传递,但是同时P2P技术的兴起存在资源共享社区,而借助P2P技术能够实现资源的免费下载。对于消费者而言,存在能够免费获取数字音乐作品的渠道时,较少会愿意花费金钱购买数字音乐作品。在我国的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中难以培养付费的意识,付费是对数字音乐版权人、创作人的知识成果的肯定与保护,对于数字音乐作品的传播而言,消费者属于终端的产品支付者,如果消费者缺乏付费意识,无法尊重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消费者的版权意识丧失,容易挫伤数字音乐作品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二、规制与保护——解决数字音乐网站中音乐版权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对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侵权的整治力度

2015年我国颁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对线上音乐作品版权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要求多家数字音乐网站签署《网络音乐版权保护自律宣言》等,但是与此同时,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侵权的现象难以遏制,而且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行为存在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因此,需要加大对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侵权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对于盗版网站采用屏蔽的措施,打击数字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加大数字音乐作品侵权违法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另一方面,需要推行DMG 技术(Digital Right Manage,數字版权管理系统)加大对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为版权人的维权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数字音乐网站之间应当遵守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形成良性的竞争,而不是采用资本垄断数字音乐作品版权,推动数字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变革版权集体管理的机制,建立数字音乐电商平台

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需要改变现有的版权集体管理的模式,目前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主要有唱片公司以及独立音乐人,而不同的创作来源渠道对于版权的保护需求存在差异性,采用集体管理的版权保护模式难以适应当前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以及数字音乐作品传播的需求。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版权管理机制予以变革,通过建立数字音乐电商平台的方式,不仅能够对独立音乐人的价值予以释放,而且有助于增加版权人的收入,刺激创作人的创作积极性。在数字音乐电商平台上,电商平台的提供者属于中介与服务者,数字音乐作品在电商平台上发布,由版权人对数字音乐作品的售价予以确认,不仅有助于减少中间的环境,而且也有助于减少中间环节的支出,推动数字音乐的发展。

(三)培养用户的版权付费意识

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消费者,从现有的数字音乐网站上看,网易云侧重音乐社交,提升用户的音乐使用体验,QQ音乐侧重消费者的个性化。数字音乐版权的问题解决需要培养用户的付费意识,由于特殊的历史传统,我国的网民缺乏版权意识,付费习惯并未形成,不利于数字音乐产业发展。因此,需要培养用户的版权付费意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教育宣传,引导消费者转变免费获取知识产权的思想,并且形成维护音乐作品版权的意识。

参考文献

[1]于奇奇. 数字音乐版权许可模式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2]黄兰椿.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版权保护研究——以QQ音乐为例[J].新闻战线,2018(08):111-112.

[3]阮俊宇.新媒体环境下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模式探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6,26(10):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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