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清
摘要:小学低段的学生年龄小,接触系统学校教育的时间并不长久,很多行为习惯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良好的行为习惯可以使学生终身受益,而且行为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教师需要在小学低段就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学生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本文以下内容对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性和培养策略进行简要論述。
关键词:小学生;行为习惯;培养策略
“少若成天性,习惯成自然”说明从小的行为习惯方式对一个人的影响是深远的。学校教育对学生进行培养,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和学习能力的培养,还包括其在生活习惯、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行为养成。从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是非常必要的。
一、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意义
学生在平常的学习和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就是行为习惯。这种习惯是在后天环境中由于某种行为动机的影响下而在日积月累的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稳定性的行为规范。 行为形成习惯,习惯决定品质。行为习惯有好和坏的区别,会对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他的成长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学习方面,有利于知识的学习和能力的培养,在生活方面,有利于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改善。总之,好的行为习惯能使学生自身收益,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小学阶段是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的关键期,很多习惯能使人终身受益,而且也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策略
(1)教师做好行为表率,起到模范引导作用
教师对学生的影响除了言传,还有身教。通常情况下,身教往往更能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因为言传其实属于身教的一部分,小学生都是受身边周围环境的影响的。如果我们只对学生提出言语要求,那学生们也只能在言语上学地很好,但是难于在行为上做出实效。因为小学低段的学生的感性认知要比理性认知发达很多,他们的很多行为能力都是从模仿中得来的,而且如果教师言行不一的话,学生就会对教师失去信任感。总之,说一千道一万,不如实实在在做一遍的效果好。所以,要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教师就要在平常的生活学习中,从一点一滴处着手,给学生起到模范带头的榜样作用。比如教师要让学生养成文明礼貌的好习惯,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或者是课下和学生交流时,都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管学生违反了什么样的纪律,给课堂教学活动带来多大的困扰,都要注意和学生交谈时的措辞用语,就事论事,不能用不礼貌的带有伤害性的语言对学生进行攻击。这是教师素养的基本要求,不仅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感化,还有利于培养学生和别人相处时的文明礼貌行为。
(2)教师强化规范要求,形成养成教育
小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比较差,而且没有良好行为习惯对自身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缺少行为自觉性。而且他们对行为动作缺乏对错的意识,有时候全凭外在环境的影响。所以,教师要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详细的规范要求和指导,给学生一个明确的指令要求和训练标准,逐步开展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过程。比如教师想养成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就要告诉学生标准的卫生要求,哪些行为是被鼓励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都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 这个行为准则参考了学生的意见而民主制定来保证学生在行为活动中的积极主动性。教师还可以和学生一起参与卫生大扫除活动,在平时的生活细节中注意将行为要求落到实处。在家庭生活中,有家长配合学校共同对学生进行养成教育。久而久之,规范就形成了,学生们开始自觉地按照这一习惯来进行行为活动。
(3)教师尊重学生差异,坚持循序渐进原则
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包括很多方面,学生在习惯养成的过程中受家庭条件和成长环境的影响,以及学生个性的不同和接受能力、行为能力的区别。在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过程中必然会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差异是一样的道理。在这里,教师同样需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能因为某些学生在条条框框中的某些不符合标准行为而否定和放弃他,而是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给学生鼓励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行为习惯。比如,对于某些内向的孩子,总是不愿意和教师、同学打招呼,更是对于教师的课堂提问感到不自在和抵触。在这种情况下,教师要对她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让她感受到师生对她的关怀和善意,不断进行自我心理突破,经过多次的实践练习,情况得到了很大的好转。事实证明,经过反复的、机械的强化行为实践,可以突破学生原本的心理抵触意识,成为一种习惯遵守并能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习惯。
小学阶段是对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的关键期,对学生未来的学习和生活能产生巨大的帮助作用。因此,教师除了关注学生的知识学习以外,必须把习惯培养当成教育目标的一个重要任务。教师可以采取有效的策略,以自身行为影响学生,用具体要求规范学生,尊重习惯养成规律,坚持循序渐进地方式实施逐渐养成教育,促进学生健康人格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小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策略研究[J]. 孙泽文.教育参考.2015(01)
[2]为了孩子的一生——浅谈小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J]. 李治山.教育观察.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