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养老成为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实际问题。笔者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从业十年,接触到农村基层许多老人与子女分居,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案例,有感而发,试着探索“遗嘱+意定监护+继承”的综合性法律养老模式以及公证在现代农村进行综合性养老中的角色转变。
关键词 遗嘱 意定监护 继承 综合性法律养老
作者简介:宋银华,福建省闽侯县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继承法、遗嘱和意定监护。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322
“养儿防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养老观念。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中,重男轻女的现象一直都根深蒂固,和养老的观念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遗嘱向来讳莫如深,平常连“遗嘱”二字都不愿提及、觉得晦气的普通老百姓更很少主动去立遗嘱。 自从上个世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们的生育方式发生了变化,很多农村家庭只生育一男一女,或者是两个女儿。到这个世纪20年代,社会逐渐迈入了老龄化社会。特别是在今天的农村,许多农民的后代成为名副其实的“拆二代”,失去了土地,置换了几百平方的单元房,突然之间的“暴富”冲击了大家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当农村的年轻人离开了土地,成为了暴发户,离开农村和老人分居,形成许多农村的“空巢老人”。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家庭问题,撕裂了农业生产生活的经济纽带,无形中形成了许多农村的“空巢老人”,有别于城市中有经济保障的退休空巢老人,農村中被遗留许多被“拆二代”抛弃的空巢老人,没有土地,没有子女照顾,独自生活。老年人担心在其去世后如何处置财产,遗嘱公证成了许多老年人实现财产分配的主要途径。许多老人孤独终老,去世后其子女没有丝毫悲伤迫不及待来做继承公证的大有人在。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遗嘱的继承案件。立遗嘱人张三(化名)生前来本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张三老宅拆迁置换了三套房子,张三和配偶李四(化名)共生育两女一男:大女儿张小洁(化名)、小女儿张小珍和儿子张勇(化名)。大女儿张小洁在北京读完大学后留在了北京工作,小女儿张小珍嫁到隔壁村子,儿子张勇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又好赌博,将拆迁置换的房子卖了两套偿还赌债,张三和李四无人照顾,一直由嫁到隔壁村子的小女儿张小珍抚养照顾。现张三名下仅有一套位于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永丰社区的住宅,打算留给一直照顾自己的小女儿张小珍(化名)。因农村风俗中很多嫁出去的女儿一般是不继承家中的财产的,张三、李四夫妻担心在其去世后,小女儿无法继承其名下的房产,因此要求来做一个遗嘱公证,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小女儿张小珍,由其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张三李四去世之后,张小珍拿着这份遗嘱公证前来办理继承公证,按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有遗嘱继承的,所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来确认遗嘱,以时间最后的一份公证遗嘱为生效遗嘱。张勇听说张三和李四将房产设立遗嘱留给了小女儿张小珍后就拒绝前来公证处确认遗嘱,遗嘱的继承公证因张勇的缺席而无法继续下去。张小珍只好凭着这份遗嘱诉诸法院。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因怕其财产继承有纠纷而选择设立公证遗嘱,在其去世后,公证遗嘱的继承却也因纠纷而无法继续下去。诚然张小珍凭此公证遗嘱可以诉诸法律,但是这样就失去了张三和李四设立遗嘱公证的初衷。遗嘱公证是为了预防纠纷,当事人设立遗嘱公证的目的就是能够将财产在其去世后按其意愿继承,遗嘱的继承公证却因纠纷程序无法进行下去,虽然公证遗嘱可以在法庭诉讼中作为一个强有力的法定证据,但是这样的结果显然失去了当事人当初设立遗嘱时的初心。
笔者有幸在农村的基层公证服务近十年,办理了众多农村的继承、遗嘱案件。在办理继承案件过程中笔者深感在农村可以探索建立一条适合于空巢农民的养老之路。这也是笔者写这篇文章的初心所在,文笔粗陋,失误难免,意在抛转引玉,让更多的学者专家可以关注基层农村的继承养老问题。2017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2016年9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要求公证机构应“贴近人民群众就业就学、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民生利益诉求,认真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入学派位、保障房分配、医疗纠纷赔偿等公证业务”。2017年7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拓宽传统婚姻家庭公证业务,创新开展家庭财产分割、绿色继承、意定监护、遗嘱信托、养老保险反向抵押公证等公证业务”。接下来笔者从几个方面阐述“遗嘱+意定监护+继承”的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模式。
第一,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类型,可以说是保障农民财产利益的第一道保障。遗嘱公证具体来说是许多农民实现自身财产继承意向的首选。目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当事人可以到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但是许多农村的老人都认为做了遗嘱公证,等到自己百年之后就可以按照遗嘱公证的内容把财产直接过户到被继承人的名下。这里存在一个普遍的误解。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是遗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重新设立新的公证遗嘱。老人百年之后,根据公证遗嘱还要必须做一个遗嘱的继承公证。遗嘱的执行是各国民法典继承编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遗嘱的开启、真伪的辨别与效力的确认、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均享有继承权。如果有人主张按照遗嘱公证的权益进行财产继承的时候,所有的财产继承人都必须到场进行遗嘱的确认。如果其他的继承人也有遗嘱,就必须对两份遗嘱进行认定,两份遗嘱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两份公证遗嘱中以日期最新的公证遗嘱作为当事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很多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公证的初衷就是因为设立遗嘱公证的财产都有潜在的家庭纠纷。所以往往在百年之后做遗嘱公证时继承人中很多因此纠纷而不到场导致遗嘱的继承公证程序无法进行下去,无法实现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公证的初衷,遗嘱继承人只能去法院进行漫长的诉讼。因此遗嘱在生效后能被安全高效的执行,是立遗嘱人的终极目标。立遗嘱人自愿指定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负责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的实行,能够及时启动遗嘱的继承程序,召集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更好地执行遗嘱,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意定监护是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又称为成年人任意监护制度,是指“对于现在有判断能力的人,为了对将来判断能力的低下有所准备,使其能够通过契约自己决定补足该情形之能力的制度”,是在自己意识清醒之时妥善安排好将来在自己失智、失能之后的人身、财产、医疗救护、养老等方面的事务。 笔者去年有幸学习上海普陀公证处李辰阳老师的意定监护课程,深受启发。顾名思义,意定监护,公证的职责就是如何准确地将当事人的“意定”转为“法定”。“综合性养老工作”法律服务体系下的意定监护业务包括了当事人从出生到死亡的一系列法律安排。《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監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公证员可以根据当时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文书,意定监护文书应明确意定监护事项:生活、照顾、医疗、财产、养老等事项,应向当事人阐明意定监护的法律意义和监护人的职责。在意定监护中公证作为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确保老年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条原则旨在给予当事人最大尊重,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公证员办理意定监护公证遵循的首要原则问题。
第三,越来越注重社会责任担当、注重服务体验,公证养老法律服务质量要求提高。当前社会的老年人口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老龄化社会马上到来,对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精神关怀等需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综合性养老法律服务越来越专业化、细致化,在为当时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体现人文关怀,让其感受到公证员确实帮助其解决问题,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建立公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友好信任关系。在综合性养老体系中,公证不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是将养老的各个环节串联起来,形成一站式服务,打破碎片化和机构壁垒给养老带来的难题。
第四,公证行业长期深耕于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在综合性养老服务体系中积累了很多创新的做法和实践经验。中国公证在综合养老、意定监护、继承中不单单只是“做证”,越来越多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台湾法系中,律师和公证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家事用公证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当事人的意定转为法定,公证在民事的领域大有可为,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在遗嘱公证到继承公证中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实体价值的实现,在实践中已经看到遗嘱公证的不足之处,后续如何完善并实现遗嘱公证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是实现遗嘱公证最重要的目的。意定监护很好地补齐了这块短板。公证员在意定监护领域可以发挥监护人的职能,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障。在遗嘱公证之后,为了保障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得到实现,可以探索由公证员担任护航手,在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之间无缝对接,对同一个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公证进行跟踪回访、更改遗嘱公证、签订委托公证、意定监护、继承公证,打造公证“一站式服务”,让文化程度不高的更多的基层农民避免断章取义,利用“一站式服务”公证模式,就可以真正实现自己真实意思的财产分配处置,并且用现有的财产为自己的养老提供保障,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不再单纯依靠“养儿防老”的道德约束,在道德上加上保险,用法律实现道德约束,是法治时代公证人的职责,也是公证人职业价值的体现。
公证和律师业务有许多交叉的领域,在当前大数据的网络时代,各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公证员和律师可以协同合作,资源共享,利用公共资源发挥更大的合力,真正为民做点实实在在的事情是每个学法人的初心。“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冯友兰的“横渠四句”应该作为每一个公证人的座右铭,时刻提醒自己。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必然会触及到许多既得利益者的“责任田”。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交通讯息高速发达的今天,任何固步自封的行为和方式都是为社会所淘汰的,历史的车轮始终是向着人民的方向前进的,作为一个公证人,应该看到时代的变化,与时俱进,在社会变革中积极转变思路、变换角色,“为生民立命”,站在时代的转折点,把握住时机,尽自己所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证员的职能,特别是即将到来的老龄化转型社会中,在综合养老领域大有可为的空间。
注释:
徐冰琪.立遗嘱不该成思想上的一道坎儿[N].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29日第2版.
刘耀东.遗嘱执行的比较法研究[J].东方法学,2013(2),第62-73页.
陈华彬.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60页.